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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请网名巴山巡网员出来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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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位网名叫巴山巡网员的,你不是要专门辩论吗?站出来,与说话讲良心就熊仁荣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公开辩论噻。你在网上发帖要求专题辩论,你现在又躲起,你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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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4 22:16
没事,熊医生,有理说不设

发表于 2016-3-25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支持楼主,个别御用文人昧着事实说话,像疫苗一样,乱说一通,什么无毒,舔钩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网名叫巴山巡网员的出来辩论。

发表于 2016-3-2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3-2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发言理性,发帖是他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14:31
我想问一下熊医生,巴中中级法院是不是按法律程序该受理你的案子而不受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14:34
你的申诉是否合法?不管审理过后是什么样子,我想知道是你不依法还是巴中中级法院不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60.255.33.x 发表于 2016-3-25 14:34
你的申诉是否合法?不管审理过后是什么样子,我想知道是你不依法还是巴中中级法院不依法。

要回答你这个问题很难,因为我还不知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错了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错了。我们纠结的问题就三;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至今熊仁荣不知道有哪些,连公诉方检察院和合议庭审判长都不知道、这一切都是法院领导决定的。二是:刑法规定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说;只要立案、法院受理后不管逃避不逃避侦查审判。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三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上级法院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17:30
楼主你要面对的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中级人民法院,而是一帮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20:47
巴山巡网员巡到山洞去了,进去躲阴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3.152.162.x 发表于 2016-3-25 17:30
楼主你要面对的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中级人民法院,而是一帮人

你说得对,我们面对的观念:
一;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死亡,都算是医生整死了的,医生该承担法律责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明确原因是多余的。
二;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法官最懂法律、当事人不服都是因为不懂法律而胡搅蛮缠;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刑法规定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是全国人大立法错了的。
四;法院审判案件知道该怎么审理,当时人你一个不是学法律的人还搞清楚了。
五;中级法院的庭长、院长,高级法院的法官、庭长不可能为了一个小小的案子而故意枉法。

遗憾的是这事情就确确实实地摆在那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法官要对错案终身负责,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一是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审判公开和证据裁判;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三是要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案件审理机制;四是要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诚然,正义迟到,远远胜过正义迟迟不到。但是,如果一开始就能防止出现冤错案件,如果出现了冤错案件就及时纠错,对当事人的伤害就会大大降低。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所称:“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同样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6 21:28
不管怎样,中级法院都不该阻止熊医生依法维权,申诉是他的权利,为什么要剥夺别人的申诉权?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法律在巴中中级法院法官眼里成了什么?????这件事情究竟是熊医生的错,还是中级法院的错??????
发表于 2016-3-2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7 19:59
楼主,熊医生有没有做妇产科手术的相关资质,不能说是个医生都可以做手术,比如一个五官科医生要去做肾脏移植手术,,手术地点达标不,相关人员配置,输血条件等等,不可能找个房间垫个床垫就开始,你操作有没有失误,,不要把所有医疗事故都推给病人,是自己的用于承担,,,中国现在的医疗道德败坏,熊医生有没有推波助澜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1.136.115.x 发表于 2016-3-27 19:59
楼主,熊医生有没有做妇产科手术的相关资质,不能说是个医生都可以做手术,比如一个五官科医生要去做肾脏移 ...

你怀疑是可以的,但解除怀疑的唯一办法就是医疗事故鉴定,一切交由专家鉴定后就明白了。这案子的关键在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检察院以追究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足,才撤销了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究。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没有经过法庭审理,没有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质证的基础上,因为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无法成立,法院领导决定的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网名叫巴山巡网员的,你应该是王达菊生前的家人或者亲戚,关系密切的人,这一次熊仁荣给了你们一个机会,他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重审,你们不抓住法院搞清楚就他们这次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咋办,你就没有任何机会得到赔偿了。政府是不可能允许追究洪口镇卫生院的,你那个姓刘的亲戚煞费苦心地要你告熊仁荣,你以为是为你好的。他的真实目的就是怕你听了当时杨述尧的话。告洪口乡卫生院,把政府告出来了,他当时就是副乡长,负责的文教卫生这一块。你以为你请的那个律师是帮你维权的,其实那是政府和区卫生院给你派来的,他是帮政府和医院做事的,你就是一个傻逼。这一下你该懂了吧?说你是好人牵起不走,强盗牵起发狂地跑,你还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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