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卫系在瞎扯: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这里面的医疗机构是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包括了乡村医生,并且第四十五条说: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为什么这位领导还会说没有文件和政策来支持呢?当我拿出卫生部和人事部联系下发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时,卫生局领导告诉我们,他们只执行市上的文件,不执行中央的文件。而医师资格认定,是医师法赋予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侵犯的。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9〕3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都在认定范围内,为何个《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第三条注明了,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卫生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 …,
比如:50年代之大学本学毕业生或研究毕业生…工作至90年代,工作被行政小人有意开除工职…申请复职,他的学历等证件就没有用了??
要他参加时下大学或研究生考试!他们已年过花甲、记忆力减弱、老眼也晕花…能与现代之青壮年青人比吗??他们能够…吗???
四川广安不是瞎搞????难道不是吗??????。………………
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取得乡村医生中专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在医改中,本村原本只有我一个乡村医生,他们为了”挣钱”,许可进入2名乡村医生,共有3名乡村医生,一名是我,二名是唐停贵(1990年个体转入,因本村村文书是他亲姨父)三名是我大儿子(2000年广安卫校毕业,2001年花了5000元钱进入)。3个乡村医生分两组,一组我父子2人,另一组唐停贵,每组每年轮流付责本村一切卫生工作。两卫生室相离不足20O米(经常不和,同行生嫉妒)。
3名乡村医生同时在不足300(外出了)人老小村里工作,经济来源却实支付不了家庭生活开支,我这组由儿子个人顶着付责本村一切卫生工作,在不挡务该村一切工作,同时也取得卫生部门相关人苏理得(主管广罗乡卫生院片区付责人,办理一切证件他说了做数)同意了的,而且每年向他们交1200元钱留职费,我于2006年9月中旬外出于贵阳,开了个小小家庭黑诊所来增加家庭生活开支,每年按时付给他们1200元留职费。
儿子在家与同行及多种原因,于2009年4月上旬外出改行打工,我就马上回家付责本村卫生工作,这下麻烦就来了,他们就说,一个村只配一名乡村医生,我就请苏理得吃饭,私下谈我的事情,他说这个事很好办,只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能办理,仅说出要我付5万元上下关系费,我却实付不起那笔钱,于是就以此与以前每年付了1200元留职费挣吵起来,闹得很剧烈,我差点犯下命案。…
2009年我的执业从此就无法核实申报,审证换证,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无法进行,在当地就没有执业资格,…………
2014年老年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补办最后一次,我也把所有证件(1,1981年赤脚医生资格证,2,1993年乡村医生中专资格证,乡村医生证,3,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证,4,2007年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等)拿去找广安区广罗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她说,我的所有证件过期无用,没资格,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乡村医生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才有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行医,同时我也上访至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均遭推诿不知道,不办理,连申请表都不给我填...........。
从广安麻辣论坛上面各位网友交谈中不难看出:四川广安卫系个别行政人员,利用党赐予之大权,……对他们不利之贫穷小老百姓,百般刁难、任意忽悠、、玩弄,……
这就充分体现了他们向四川广安市人民政府脸上抹黑,也体现了他们向邓小平故乡行政人员脸上抹黑…,
党纪法规、正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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