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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莲池古镇老街—-z l m z文化的摇篮,然而该镇“12.29”火灾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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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充莲池古镇老街—-z l m z文化的摇篮,然而该镇“12.29”火灾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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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2月29日晚7时左右,西充县莲池镇老街17号住户庞某某家因电路起火发生火灾,再次让李某某家遭遇“飞来横祸”,烧毁隔壁李某某贷借款筹备的2016年春季“春联、儿童玩具、文化学习用具、副食品、小五金”商品备货物,以及 存商品数万元, 导致李某某家庭再度陷入严重困境。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火灾发生后,作为安全事故,本无可厚非,然而,然而d l公司却反复强调“他们是央企,地方政府管不了他!”更为可笑的是,当地一政府领导当着众人的面说:“天灾人祸,烧了谁赔你?”“我们地方管不了电力公司!”
《moumoumoumoumoumou电力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明文规定: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
《moumoumoumoumoumou电力管理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这是不是给人在唱双簧的感觉?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火灾受害居民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施疏于管理,明知莲池古镇老街老房屋年久失修易起火,电力安装和农网改造时没有与用户明确约定电线线路维护责任,责、权、利不明确,才造成用户疏忽大意,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与用户共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然而,直到今天,无论是在安电时还是在2005年完成的农网改造时,均未与起火那家用户订立供用电合同,双方对用电户电表以外的线路由谁承担管理责任未作书面的约定,从而导致该用户电线线路管理维护责任处于不明确状态,导致了用户的疏忽大意。
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z f到现在没有向“西充县莲池镇老街房屋内用电户”发出任何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共同维护责任约定协议!
所以,12.29西充县莲池镇老街房屋火灾,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直到发稿时止,z l m z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没有一个消防用水栓,每家老房屋民房都没有配备灭火器,没有安排安全人员值夜班巡查(只走了两晚上形式应付,就停留在报表上没有执行),更没有防火防盗整改通知书。没有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放在心坎上,老街中的路灯不亮,向镇z  f反应多次都没有结果。(消防法对古镇老房屋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Z l m z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作为AAAA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相关部门是否有管理失职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x f部门反复强调,他们只负责灭火和起火原因的调查,不负责财产损失统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先是说不对此次火灾事故做书面鉴定,后来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出了个没有盖公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再强烈要求下,补盖了公章又滑稽地写上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财物损失统计数字,这里面是否又存在人们传说中的腐败?(当天将x  z复核申请书送到市先消防大队,至今没有收到书面答复!)
     2月22日李moumou已向moumoux r m fy提起诉讼,并提出s s援助申请。县r   m  f  y已正式予以立案通知,鉴于李moumou家庭这两年连续遭灾——先是儿子摔倒于张澜故里桥下,摔伤头部,签下40多万元医疗费用,再是李moumou本人身患甲状腺结节加甲减,尚需手术治疗费17万左右,丈夫脚踝关节损坏伤,加之1229火灾把好心人贷借给她脱贫的年小百货备货烧毁,再度雪上加霜,县r  m f  y暂缓交该案起诉费。
本案中李moumou家庭经济却是困难,过年上至90多岁的两位老人,下至小孩全家上下没有买一件新衣物。本案赔偿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能否给予司法起诉费全免?
              2016年2月27日整理于西充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群教1号 发表于 2016-3-1 10:06
第一,火灾发生后,作为安全事故,本无可厚非,然而,然而d l公司却反复强调“他们是y企,地方z f管不了他 ...

请问:电力公司是行政单位还是企业?为什么说政府管不了他?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莲池古镇老街—-z l m z文化的摇篮,然而该镇“12.29”火灾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此处错误应该为:西充莲池古镇老街—-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然而该镇“12.29”火灾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i是由于以上过失性不作为,张澜先生民主的摇篮地莲池船舶形古街(光绪元年是1875年,所以光绪27年1875+27-1=1901年。公元1901年光绪27年农历辛丑年【牛年】距今年应该是115年以上!)的火灾已成既定事实

没有分区,没有防火墙,建筑高度密集,也是古镇火灾损失惨重的一大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每家业主家里都安装了灭火器,院子里有“消防水池”,更没有看到一辆自救的哪怕小型的消防车进出古城巡视,到发稿时为止,整个张澜先生民主的摇篮地莲池船舶形古街没有一只灭火器影子,连一个消防栓都没有(按消防法规定没20米到25米就应该有一口),更不用说“消防水池”、自救小型的消防车巡视!如果当地相关部门及时作为,设施齐全当晚初起火灾村民是完全能自救扑灭的,不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发表于 2016-3-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印象1.jpg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印象之一

发表于 2016-3-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印象之二

发表于 2016-3-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印象之二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印象2.jpg

发表于 2016-3-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印象3.jpg 张澜民主文化的摇篮——西充莲池古镇老街印象之三

发表于 2016-3-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发表于 2016-3-1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该案中至今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订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发表于 2016-3-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该案中至今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订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发表于 2016-3-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群教1号 发表于 2016-3-1 10:07
第二,火灾受害居民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施疏于管理,明知莲池古镇老街老房屋年久失修易起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该案中至今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订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发表于 2016-3-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的立案审理,远远大于案件本身意义,有利于提醒督促各部门各尽其责!

发表于 2016-3-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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