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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中国为何顽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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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中国为何顽固存在?
刑讯逼供在中国为何顽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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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安汉今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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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5
发表于 2016-2-2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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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已为现代文明司法所摈弃。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其中,对“酷刑”的解释,第一项就是“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供状……”——也就是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然而,刑讯逼供为何仍然如此顽固地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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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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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海南、福建等地接连有几宗原判死刑大案经再审改判无罪。这些案件中差不多都有两个相关因素:判决主要依赖口供;而被告几乎都受到了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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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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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到现在
刑讯逼供在中国为何顽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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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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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直至清末,残酷程度不等的肉刑和刑讯都是合法的。国家对酷刑的依赖,主要是为维护统治而制造人民的恐惧;而对刑讯的依赖,则是因为提取物证的技术能力和认识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被告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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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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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直至清末,残酷程度不等的肉刑和刑讯都是合法的。国家对酷刑的依赖,主要是为维护统治而制造人民的恐惧;而对刑讯的依赖,则是因为提取物证的技术能力和认识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被告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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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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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是人的问题还是法的问题?在我国古代,直至清末,残酷程度不等的肉刑和刑讯都是合法的。国家对酷刑的依赖,主要是为维护统治而制造人民的恐惧;而对刑讯的依赖,则是因为提取物证的技术能力和认识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被告的口供。所谓“外国案以证定,中国案以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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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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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曾说:
“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传于五洲;而为此土之大垢久矣。然而卒不废者,吏为之乎?法为之乎?曰法实为之,吏特加厉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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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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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他是从法律制度本身来思考刑讯问题的。
但是,他首先还是把刑讯的问题放回到刑事案件的侦办情境中,来认识刑讯为什么会被办案人员所依赖:
“听讼治狱,刑讯与不刑讯,所争者在烦简、纡直、难易、迟速之间而已。夫不欲烦其心虑,劳其精力,为吏者与常人同也。得一囚而炮烙之,攒刺之,矐其目,拔其齿,而使之自吐实者,其法以比之钩距征验旁搜遐访,而后得其与事相发明者,其劳佚之殊不可以道里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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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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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说的什么意思呢?说的是:办案人员之所以选择刑讯,甚至是自己“创造”的残酷私刑,无非为了尽快结案而选择了更为简单的方法。因为:用酷刑逼迫被告招供,远比到处寻访物证和逻辑推理来得更为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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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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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律师斯伟江在评论当代一些案件的话来说,就是:“坐在局里‘撬开’嫌疑人的嘴巴,总比四处寻找证据简单。”(《如何让排除非法证据从法律走向实践》,2012年7月20日《南方都市报》)
这当然涉及办案人员的人性和能力问题,也涉及制度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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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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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此想到,中国古代有许多关于“聪明的法官”的故事,什么包公案、施公案,各种“公案”故事,不是“探阴山”式的鬼话,就是法官个人的小聪明,而且都有“大刑侍候”的威胁。而在现实的司法中,还不是处于“舍刑讯,几无术矣”的境地?法官的神话代替不了合理的司法制度。甚至我们可以说,产生“法官神话”的土壤,恰恰是不合理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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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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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问案,专凭证人,众证既确,即无须本犯之供。然外国问案有专官,刑律少死罪,时刻闲暇,故可以从容研求;监禁不苦,故有确证者,即不肯狡。且警察之法最密,平日之良莠、生业、街巷、踪迹,一一周知,故证据多。问案皆系列坐,证人从不管押,故证人易。中国州县事繁,素无警察,而刑罚较严,出入甚巨,旁人多不肯作证,本犯自必图幸免,此刑求拖累之所由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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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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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末废除刑讯的实践
中国司法由古代走向现代,从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一步,就是清末“新政”所包含的司法改革。在其中就部分废除了刑讯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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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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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和推动的清末司法改革的是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这两个人。沈家本一生在司法机关工作,是一位精通中国法律史和司法实践的“老西曹”,而且主持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深得西方法学精粹;伍廷芳,则是从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在香港做过大律师,对西方司法实践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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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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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杜绝对刑讯的依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提出其供述或证言属于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线索,法院就应当调查,如公诉人举证不力,这些供述、证言就要排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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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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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一个《意见》进一步规定:“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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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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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其实主要针对的就是刑讯逼供问题,并且把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人承担。尽管它们本身并不是一个对刑讯逼供的追究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办案人员试图通过刑讯获取证据的动机。然而,这些规定本身,难道不是从反面映射出,办案人员通过刑讯获得有罪证据仍然有着潜在的动机和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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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安汉今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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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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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古代即使刑讯合法,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刑讯也是有法定条件的,即必须有其他证据,并不允许仅仅依赖通过刑讯索取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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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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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还是制度的问题,好的制度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人变坏。如果制度足够好,各类犯罪自然就少了,司法成本就可低了;如果制度不好,上上下下都蠢蠢欲动,犯罪的人多了,司法成本就高了。国家投入有限,司法人员自然就想偷懒。所以,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让大家不想违法;对违法人员处以重罚,让大家不敢违法;还要有一个透明的监督,让大家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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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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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
发表于 2016-2-20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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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西方世界是敌人,而现代刑罚制度是西方崇尚的,所以我们就要传承野蛮专制社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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