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论坛:无理无冤无铁证,谁也不会在媒体上公开爆料。审判机、检察机关未
依法履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把法律规定当成了独门私法,造成申诉人有
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才逼迫上网申诉,可司法机关不是认真执行司法的原则,
把功夫用在了取帖封帖上,上了取,取了上,没完没了,因此,请求媒体支持,
不要无故取帖。谢谢!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因03年法院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对子张雍
处刑十年,被逼迫上访、申诉、喊冤已12年余。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制造冤案的公安、检官、法官幕后插手操控,把
触角伸向了取证、起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复查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坚
守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程序不离口,处处下黑手。
一、公安机关违反办案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事实。
(一)违反程序,歹毒操作。由本案案卷笔录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未告知证人诬告、陷害和作伪证应当
负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09条、123条和50条公安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的规定,本案办案
人员收集证据首先违法。法律规定之 “应当”告知,办案人员未告知,就是违法。因此,在违法的前提下所收集的本案
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是违法证据无真实性可言?依法应当排除而未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审理、
判决、复查中,把这两份询问笔录作为了主要的、唯一的定案依据,以此对被告人强加上了莫须有的强奸罪名!
(二)移花接木,阴为栽赃。由案卷第1至16页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16页。第一份询问笔录,被
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汤晓莉”,未捺印,“汤晓莉”三个字是由办案人员代签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
人叫“汤晓莉”,签名为“刘羽”。在19页户口证明表上显示:户口表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无其她名字。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受害人叫“刘琴”,这两份询问笔录都没有“刘琴”的签字捺印,因此,这两份笔录上的签名
全是假名。故证据间存在矛盾,得不到印证。有户口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证明,所以,本案所
谓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按照法院的定案逻辑,公安机关也可以随便找一张“王琴”或“许琴”的户口证明表套用
,并一口咬定,受害人是“王琴”或“许琴”,“王琴”或“许琴”就是“汤晓莉”、“刘羽”。由此证实: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24条和120条“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的程序规定。法律之规定“应当签名”,就是应当签真
名,绝对不是叫证人签假名。第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在笔录前面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捺了印,唯独签名处未捺印,名字是
由公安办案人员代签的,证实公安办案人员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所表达的意志超越了所谓受害人所要表达的意志,所以,
到最后就不敢签名,也不敢捺印了!由第二份询问笔录显示,被询问人签名为“汤晓莉”,签名为“刘羽”,这份询问
笔录,被询问人与签名不一致,签了两个假名。证实被询问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再一次签假名,敷衍公安,急于摆脱
公安控制的心态十分明白。一个不敢签真实姓名的受害人,由她所提供的证言证实笔录,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
法院、检察院都认定本案是一个重大强奸案,连受害人以真姓实名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也没有!导致出了法院判决
后12年的今天,仍然拿不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的千古奇冤,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掩盖
先前的错误,不择方法,不择手段,瞒上欺下,黑白颠倒,错上加错。这是一再徇私舞弊颠倒黑白久诉不决的真正原因!
(三)不择手段,威逼取证。
1、公安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02年8月25日在案卷55页证人许期川说:“张跃鹤(张雍)、
杨志、曹鹏三个对我说,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所谓三人说,在案卷 32、49 页证实:杨志在楼下睡觉。03 年 9月 5日
许期川的调查笔录证实:当时曹鹏在许维网吧上网,均不在场。不存在“三人说”的事实。02年8月29日在案卷 59 页证人许
期川说:“是春林子(张雍)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在 03年9月5日和9月8日许期川、李新国的调查笔录证实:他们沒有
听见张雍说过“放凶些”的话。一人说的事实仍然不存在。02年9月13日在案卷64页证人许期川说:“对李兴国说”。李兴国在
2003 年9 月 8 日的调查笔录证实:他沒有听见张雍说过那个话(放凶些)。“对李兴国说”,依然不存在。尤为恶劣的是:
公安逼迫证人在第三次证言中连“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的话也编造出来了, 把申诉人说得越坏越好,责任越大越好!同一证
人对同一事实的三次陈述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印证了许期川公安机关对他指供逼供的证言。威逼成招的证言属于非法言
词证据,检察院、法院居然也作为了公诉、判决的依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2、篡改添加,伪造证据。在所谓受害人第二份询问录笔第 9 页公安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 三毛子(许
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中,其它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
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有篡改的部分未捺印。证实公安机关未经被询问人知道或允许,单
方面将取证后的笔录进行篡改添加,所以,公安不敢捺印。依法,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证据应当排除。这是公然的栽
赃加害!
3、滥用私刑,穷加审讯。证人许期川在 03 年 9 月 5 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
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那个女子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
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沒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沒有在乎,就签了字”。在 04 年 1
月 7 日的调查笔录中又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
,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沒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用威胁、引诱、欺骗、
暴力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有何真实性可言?
(四)终结侦查,诬人下狱。《刑事诉讼法》53条、54条和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作出起诉意见书。按律,公安机关应当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
条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移送到检察机关。请问仪陇县公安局:是如何依法审查核实的?13条违法证据为什么一条
也不少就通过了证据审查关?时至今日“犯罪事实清楚”了吗?“据确实充分”了吗?诬人下狱是谁签字画押审批的?
在侦查卷中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收集的违法证据,竞有13条之多,没有一条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赤裸裸
的捏词陷人!
上述事实,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 2、3 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
张雍有罪,就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和通知,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二、人民检察院违反办案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事实
(一)程序违法,纵属滥诉。本案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由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
审程序224条和审判监督程序245条“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这个“同级”是南充市检察院,不是
下级仪陇县检察院。03年本案上诉,申诉人将《申诉状》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了南充市检察院,后又不断反映仪陇县检察
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在一审时授意本院文从高用公安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公诉,和徐志涛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案卷
中三份证据的事实。可南充市检察院听而不闻,置之不理,仍由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放纵滥法诬诉。
特别是市中院再审时,申诉人书面强烈反映仪陇县检察院徐志涛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授意本院检官再一次收集和使
用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同时,一审、二审、再审律师也在辨护词中详实的剖析了案卷中存在的一条又一条违法证据。
南充市检察院明知而不监督制止,任由下级检察院违法乱纪,冤诉诬民,制造出况世奇冤,难道就没有失职失察的责任
吗?
现在南充市检察院口口声声讲法律程序,办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的案件。请问南充市检察院:你院先前讲过
法律程序吗?尽到了“同级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责吗?仪陇县检察院栽赃陷害的冤诉经得起“两检”吗?
(二)隐瞒证据,蓄意加害。03年,仪陇县检察院集体讨论本案时,大多数检官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
法。主办检官杨德军也向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汇报了相同的审查意见。徐志涛一意孤行,拍着胸膛说:错了,由我
负责!坚持提起公诉。于是,徐志涛为了他向众检官拍胸的表态,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
照片;14页小姐说:“回去之后,自己包内的10元钱和第一个娃儿(张雍)给的100元钱不见了,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
了强奸案”的报案笔录;隐瞒了证人许期川“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过检笔录。因此,案件的事实真象暴毙
腹中,罪殃被告,难道检察机关一点责任也没有?
被徐志涛隐瞒了的三份证据,在案卷笔录中各有显示和印证,是法律程序规定应当收集的证据,这三份证据铁一般
存在,均是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被隐瞒了,尚未经庭审质证。因此,不应当放纵徐志涛继续隐瞒到底,
上级检察机关有责任指令其交出来!
(三)无视程序,失职不为。仪陇县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70条和171条规定的办案程序,检察机关按律应
当收集同案人杨志、许期川的过检笔录,和张雍的过检笔录,可案卷中没有他们的过检笔录,违反了“应当询问嫌疑人
,并记录在案”的法律程序。
(四)复查徇私,隐瞒包庇。
1、05年巴中市检察院控申处张晓梅受四川省检察院指派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张接案后,首先专程找到徐志
涛,徐因03年和04年在本案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公诉时,不仅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并授意本院检官文从高用13条
伪造和假冒证据公诉。张晓梅复查本案时隐瞒了这些事实,和法院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定案的
事实。在她撰写的四川省检察院川检刑申复通(05)15号复查通知书中,照抄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中的部份错误认定,
导致该通知书的认定完全错误。对此,申诉人具状控告多年,至今检察机关坐视不理。流恶不尽,现在检察机关竟然把
这个违法通知书包装成合法程序,对申诉人造成了在诉讼中的重重障碍和巨大伤害!
2、2015年7月申诉人上访四川省检察院,该院当面通知申诉人李世蓉按规定到生效判决的平级检察机关南充市检察
院申请复查。随即申诉人上访了南充市检察院,该院接收了申诉人的复查申请书,提交了复查应交的全部材料。由该院
控申处陈处长负责复查本案。
经过半年的复查,2015年12月15日,陈处长口头向申诉人答复“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
,(有录音为证)。
陈处长的口头答复不合法,绕了半年的圈子,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申诉人提出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诉求、
案件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一个也没有审查核实,得到处理。为此,申诉人写下了《南充市
检察院复查司法案件敷、蒙、抹、盖、捂阴为操作使附己意》的书面情况,分别向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和主管
部门提交了这份材料,反映陈处长在复查中存在六方面的问题:
一、没有依法对案件中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复查检察职责; 二、没有依法履行对当
事人完全无罪证据的复查检察职责;三、没有依法履行对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的复查检察职责;四、没有依法履行对法
律程序是否合法及整个办案过程中违法事实的复查检察职责; 五、没有依法履行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监督检
察职责。(详情请见南充论坛本贴全文)。
陈处长在复查本案中失职渎职的事实清清楚楚,外售公允,内藏其奸,取悦了本案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人,伤害了
申诉人。请问:复查刑事案件申诉有陈处长这种复查的规定吗?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官司法监督的职责,依法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对冤假
错案立案重审,配合法院庭审,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可是,像徐志涛之流拿国法为儿戏,视百姓为草芥,串通勾兑公平
正义,昩掉了作人的良心底线,挑战的是国家法律,无视的是人类道德良知!仅仅在弹指一挥间,冤案在他(她)们那
里本应划上句号的起点,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可他(她)们在利益面前,仍然延续况世奇冤!
三、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和违法判决的事实
(一)越过红线,冤判入狱。03年,仪陇县法院主办法官孟力勇经对全案证据审查后,多次向刑庭庭长、院长汇报:
“ 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仍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采用为定案证据,违
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54条、58条的法律规定,用(03)仪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请问仪陇县法院: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怎么就顺利地通过了证据审查关?无罪判有罪怎么如此畅通?庭长、
院长、审委会干什么去了?滥刑下狱是谁签字画押拍板的?
(二)有罪无罪,仅一句话。03年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是该院尹林法官。04年申诉再审,审判长是该院秦
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
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
汇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审判长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
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
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被告人有罪无罪,仅凭
崔均一句话!
(三)酒桌串通,天平倾斜。05年,因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判决不公,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四川省高级
法院有一个名叫文敬的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
哪知一顿饭后,文敬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文敬既然是代表四川省高级法院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
可他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本案律师找到文敬,亲自
向他反映案情,文敬还不耐烦地说:你不要说那么多,判了就不改了!文敬只凭在酒桌上崔均的一面之词,勾兑串通,不
久四川省高级法院就下发了一个(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坚持错案不变,错上加错。申诉人从未想到法律
在这些大法官面前竟然如此脆弱,苍白无力,不堪一击,食法饮酒!
(四)程序违法,营私舞弊。
1、阴干程序,不了了之。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于07年3 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
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在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又签收到了该院(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
。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现已八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八年余也可以不作
出任何答复的规定,可以不了了之,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
2、伪造文书,终结程序。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声称
“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
只能用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的铁证。
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接收了申
诉人的《申请书》和《申诉状》等应提交的材料。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
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就迫不及待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
限于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
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天平倾斜,公道出轨,上下串通,营私害民!
(五)复查舞弊,藏污纳垢。
1、白纸条上的法律答复。2014年11月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决定对本案复查,在11月24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该院通知
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于次日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诉状》等应提交的材料。经过8个多月的复查,在2015年7月7
日收到了该院(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该复函类似判决、裁定,声称“本院对你的申诉不再处理,请息诉服判”,既
未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印章,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一张法律白条!
2、废旧纸片上的法律答复。2015年7月29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用了一块5厘米X7厘米的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上书
“已尽申诉,不受理,请息诉”,未落款,未签章,也无日期,完全就是一张废纸片敷蒙当事人!
3、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2015年12月21日10点,四川省法院田法官在电话中口头答复:你的材料看过了,到最高人
民法院去申诉。
自2014年11月到2015年12月21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对本案的复查,绕来绕去,空转程序,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
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及先前办案
人员的违法事实,一个也没有审查核实,得到处理。申诉人万万没想到,人民法院握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上方宝剑,
竟然干出了如此卑劣的事来!
综上所述,在12年间,公、检、法不胜枚举的藏污纳垢,现在能自行或公开依法厘清吗?有气魄厘清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长期以程序为借口堵住复查大门,是私下设置的复查门坎。十八大以来所纠正的冤假错案,
哪一起,哪一件,不是通过了市法院、市检察院, 省法院、省检察院,最高法、最高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哪一起,
哪一件,程序尚未终结?按照四川的法院、检察院的复查逻辑,就不应当纠正,纠正了就犯下了程序错误!
因此,1、请求四川省法院或四川省检察院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让各界人士参加同步录音录像的大型听证会,直面
辨驳,让各界人士评判,澄清本案事实真象。
2、请求四川省法院和南充市检察院另选清正廉明的法官和检官重新对本案进行复查,纠正违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
答复,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意见书,让本案回到立案重审的正常审理程序中。
12年来,申诉人申诉、喊冤访遍司法机关,无一不是法律不离口,程序不离口,公正司法不离口,暗中又干着与
《宪法》背道而驰的事情,上行下仿,望风而行。百姓的诉求,百姓的痛苦,视而不见,贪权用事。百姓的冤,年年诉
,年年冤,冤案依旧。请问:何时才不会把百姓当成草芥践踏?何时才能真正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何时才能
还无罪之人的清白?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