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蔡维伦,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高中文化,退伍老兵,原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村村党支部书记,家住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村7组,身份证号码:512928196311077537.联系电话:13541556566
案由:党组织丢失入党档案材料,剥夺我政治生命权。
申诉事项
一、请求上级党组织撤销中共武胜县烈面镇委员会文件烈委发【2014】38号关于“取消蔡维伦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二、恢复申诉人蔡维伦的中国共产党员身份。
三、依照党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入伍至退伍经历。
申诉人于1982年11月入伍到广州军区164师炮兵团3营8连服兵役,先后荣立三等功一次,团、营、连嘉奖多次,1986年调41集团军123师367团2营部汽车排服役,并于1987年2月5日填写入党志愿书,同年7月1日在团大礼堂宣誓,成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入党介绍人黄龙潮、芩湘标,同年10月退伍返乡。10月13日在武胜县县委组织部报道,开具组织介绍信,最终将组织介绍信交到支部书记陈登富(已故)手中。
二、申诉人预备党员转正及党内生活和工作经历。
我于1988年递交入党转正申请,1988年在西关公社(现在已经并入烈面镇)召开党员大会,那天吃了午饭后,村党支部在西关公社食堂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我预备党员转正,因当时我的入党材料在县武装部档案中,乡党委未将档案提回来,故而将我的预备期延长了一年,决定第二年讨论。
1989年西关公社召开党员大会,午饭后村支书召集全体党员在西关公社大礼堂(现在的楼房沟村支部活动室)进行讨论申诉人的预备党员转正,(1989年1月24日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赵阳贵到县武装部将我的入党材料全部提回。)经支部到会的党员表决全票通过,但是由于到会党员人数未达到应到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应到39人,实到会29人),公社党委将此次讨论结果认定为不符合人数规定,要求村支部重新讨论。
庚即村党支部在我村简易小学教室又召开了党员大会再次讨论我的转正申请,此次到会人数达到了全村党员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实到32人),并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了我的转正申请。故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从此我也一直行驶着正式党员的权力,履行着党员的义务。1995年党员冬训会上,代支书曹发扬在会上提出:“ 蔡维伦同志党员档案材料全部遗失,花名册上一直给你勾的预备党员”。申诉人在党员会上陈述了经两次讨论转正的经过,并得到参加过我转正时老党员的证实和参会党员的认可。申诉人是入党转了正的党员,档案丟失责任在组织而不在申诉人,材料由组织补上,故从1995年支部给申诉人就报的正式党员。
申诉人29年在党内生活和工作中,用党章严格要求自已。2007年当选村主任、2008年被评为优秀村干部、2010年被选为村支书正式候选人,当选村支部委员。被评选为2010年至2011年度镇优秀共产党员,当选为镇党代表,2013年被选为村支部书记。在职期间先后介绍3人加入中国共产党,二十几年的党员评议均是合格党员。组织上和党员中对申诉人的党员身份没有任何异议。以上所述有全村大部分党员可作证。
三、烈委发【2014】.38号文件是剥夺申诉人政治生命权的铁证。
1、烈委发【2014】.38号文件中显示调查结果。
一是蔡维伦的预备党员档案遗失。
二是没有支部讨论并通过蔡维伦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记录。
三是没有乡镇党委审批蔡维伦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记录。
四是蔡维伦预备党员超期5年。同年6月13日经党委研究决定取消蔡维伦预备党员资格。
1、烈面镇党委在文件中为什么对申诉人党员档案遗失的原因及丢失责任由谁承担却只字未提。支部、党委讨论申诉人的转正记录是否申诉人看得见摸得着?档案丢失,责任在组织,而不是申诉人,材料丢失,追究的不是组织和丢失者,而是受害人(即申诉人)。他们隐瞒不报的险恶用心怎能祸及无辜坑害申诉人呢?
2、县组织部和县纪委于2014年4月16日、17日,在烈面镇189宾馆对个别党员调查时,为什么要求被调查党员必须按他们的安排及说明签字画押。不这样半夜三更还走不落。吃了低保的贫困党员不按照他们的要求签字画押还要取消低保待遇。这样调查的材料既不符合程序又不真实,仅凭这几份伪证材料就认定我党员身份应该吗?
3、根据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延长最多为一年,怎会有超期5年预备期之说,这5年中既有上报申诉人预备党员的记录,根据党章规定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党员大会讨论申诉人延长预备期的记录。并告知本人和全体党员。假设申诉人入党未转正,预备期超期5年至1994年,那么申诉人的入党预备时间应为1987年7月1日前。怎么在党员花名册上显示的是转正审批时间1989年12月9日。
四、决心讨回公道
综上所诉烈委发【2014】.38号文件是一份不顾事实滥用职权坑害申诉人的错误决定;是一份脱离事实,邪气十足,侵害他人,而又剥夺申诉人政治生命权的铁证;是一份换届选举申诉人当选支书,支部出现不正常意见故生枝节,排除异己打击坑害他人的邪气受到烈面镇党委错误支持的鉴证。是对一个老党员和党章的践踏。以上的事实,足以击碎这份错误决定。而获取应有的政治生命权,请求上级组织调查核实,还申诉人公道。维护党章尊严。现根据《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上诉至县市省及中央,必达解决而后止。
此致
申诉人:蔡维伦
201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