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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稿)我儿卫江平遇害一案何时才能告破——哭诉西安市公安机关的严重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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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稿)我儿卫江平遇害一案何时才能告破?
——哭诉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的严重渎职行为
       我叫卫建发,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南严村五组农民,系死者卫江平之父。我作为死者的父亲,有责任将西安市沣东新城公安分局及阿房宫派出所对我儿卫江平遇害身亡不予立案侦查的严重渎职行为,向上级党和政府、公检法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作以如实控诉,希望我儿冤案得到世人同情和关注,早日缉拿杀人凶犯,慰藉他的在天之灵。
       我儿子卫江平,生于1996年4月20日,年龄18岁,于2014年4月20日租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启航佳苑A区1号楼610室,从事电脑网上中介服务。2014年7月26日,死于租住地楼道平台上。死亡整整一个月后,西安沣东新城公安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才于2014年8月26日,给我送来《公民死亡证明书》(西公x调告字[2014]第  号)和《调查意见告知书》(西公x死亡证字[2014]第  号)。随后,我于2014年10月16日向阿房宫派出所呈递了《关于要求对卫江平死亡一案及财物予以刑事立案的报告》,但他们不予立案。接着,我又于2014年11月4日,向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呈递了《关于要求督促沣东新城分局对卫江平死亡一案立案侦查的控告材料》。
       2014年10月20日下午,我和我爱人到上述单位催案,姓卢和姓张的干警说你们来迟了,该案已经处理过了。我们要求出据不予立案决定书、出警电话记录、排查结论、视频拷贝等,干警不同意,让我找所长谈。10月22日上午,我们又到卢干警办公室,卢说孙所长、张干警到分局开会去了。我问何时能立案,卢说没时间办理此案。我问其明确的立案时间,他说案已结,现要启动立案程序就得把原先的结案报告撤了。后来因我们与卢发生语言冲突,他让我们滚。10月24日,我们又去阿房宫派出所,见到姓张的干警,他拿着我们写的申请立案材料一同找孙所长交涉,当天下午我们又到沣东新城分局反映,但他们就是不立案。11月10日,我到西安市公安局催案子,对方说,将材料转到西安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由支队转到沣东新城分局监督科办理。11月12日,我又去陕西省公安厅,省厅说是已将材料转到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公安机关给我玩起了踢皮球。
       同年12月9日下午,我到沣东新城分局监督科见到列科长,列问我啥事,我说启航佳苑小区的事。列说,是8楼小偷跳楼的案子。我给列科长要结案报告,列说根本就没立案,哪有结案报告。列随后把我领到法制科,我向在场干警表明我的态度:第一,无名尸我不承认;第二,坠楼死亡我不承认;第三,8月26日之前,公安机关对此案根本就没进行排查;我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作为的作风有意见。我索要8月26日之前公安机关印发的认领尸体《布告》,他们却拿不出来。12月10日上午,我找到阿房宫派出所董所长,董说经他们调查,该起死亡排除刑事案件。董又问当时出警的民警到现场排查了没有?民警说问了物业,物业说这个尸体不是楼内的人。我说,你问物业谁了?姓啥?这个民警却说不上来。我向他们要现场排查笔录,民警说没做笔录。后来他们又说,你大儿子卫江玉在《调查意见告知书》上签了字,案已结了。而卫江玉当时签字时,公安人员说先火化尸体,你们也找案子线索,若找到线索,就立案侦查。可是,他们现在又说案子已经结了。
       我坚持认为我儿的暴死疑点重重,纯属他杀,但公安机关却一直不予立案侦查,故他们拿不出证明卫江平系跳楼自杀的任何证据,他究竟是怎么死的?公安机关始终未下结论。对此我很不满,现提出以下质疑和线索:
       1、阿房宫派出所称,他们接警时,是卫江平死亡地点的住户发现其尸体后报的案。而据我查访,是小区保安队长于2014年7月26日早上8点发现卫江平尸体的,他告诉小区物业,物业怕承担责任而故意破坏案发现场,让清洁工清除了现场痕迹。此案发生后,阿房宫派出所、沣东新城分局未能采取及时出警、封闭楼道、勘验尸体,一直等了两个小时后,干警才到案发现场。他们来后只是给死者照个像,在楼道转了一圈走人。随后并未立即进行排查,也未积极做尸体确认工作,从而耽误了最佳的侦破时间。他们直到一个月后的8月26日,才给我家送来《公民死亡证明书》。
       2、据案发地住户讲,卫江平死亡前的当天晚上即7月25日晚8时许,曾听到他租住的单元房8楼楼道为要钱而发生打架斗殴,且住地四、五个人说法一致。公安机关勘验卫江平尸体时,据围观群众讲,公安干警说,把小偷打的跳楼了,有什么看的,要大家离开。公安人员说卫江平是小偷,乃盗窃跳楼身亡,不属刑事案件,故从未进行过排查。试问:公安机关有什么证据证明卫江平是小偷?他偷谁了?又是谁打得小偷跳了楼?沣东新城分局列科长也说是小偷跳楼的案子,为何列能冒出此话?公安机关在未经侦查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我儿是小偷跳楼而亡。既然公安机关认为我儿之死是髙坠导致即跳楼自杀,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那么就应提供如下证据:一是遗留在卫江平尸体旁的拖鞋是否是他穿的?要作DNA鉴定;二是如果DNA鉴定是他穿的,要有证据证实我儿穿的拖鞋出现在高坠处的具体位置、鞋印及抓痕等;三是如果卫江平高坠处的楼道、鞋印、抓痕确有卫江平的痕迹,便可证明该案属其本人跳楼自杀的事实,否则当属他杀。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却拿不出卫江平究竟是因何高坠、从几楼高坠、摔成什么样子的任何证据。
       3、据阿房宫派出所办案民警讲,在8楼楼道,曾发现与死者遗留在尸体旁相同的拖鞋印,他们上到楼顶勘查,却没有发现卫江平的鞋印痕迹。这足以说明卫江平根本就没有上楼坠亡。干警还查到,10楼某户主有两双与卫江平一模一样的拖鞋。那么公安机关为何不以该鞋印为线索,勘查卫江平高坠时相关楼层、楼道的鞋印呢?再者,公安机关是否鉴定过鞋印与卫江平相符呢?另据案发地住户讲,该楼道推拉窗出现严重的扭曲变形,窗角留有干阙且红不红、黄不黄的卷曲毛发,该毛发疑似卫江平死亡前与他人搏斗留下的。因此涉嫌刑事犯罪而导致卫江平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4、公安机关在卫江平遇害近一个月时间内,对其尸体身份不作排查,真正确认身份则是在8月21日即卫江平的哥哥卫江玉到西安探望弟弟时,发现其未在租住房内,房内的电脑、空调等物品不翼而飞,便到阿房宫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才让卫江玉察看死者生前的拷贝,辨认尸体特征,继而才确认了死者卫江平的身份。等到8月26日,阿房宫派出所才给我们印发了“公民死亡证明书”及“调查意见告知书”。在此之前,派出所没有排查,并不知道卫江平的尸体身份。而按照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在发现不明尸体后,应立即进行立案侦查,通知小区物业、户主、居委会并走访当地群众调查尸体身份,确定死者是不是小区住户或租房人员,做好排查笔录,必要时张贴布告、动用媒体查询尸源,还应向邻县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告,广泛搜集线索进行排查。但时至今日,沣东新城分局及阿房宫派出所对卫江平的死亡案件却未采取任何侦破措施和排查手段,这真是一种不作为的渎职行径!
       5、我儿2014年7月26日遇害前,曾与江露露等人发生过网上银行交易,其中江露露汇入人民币30笔计30027元;何永亮汇入6笔计5171元;汪新才汇入1笔计516元;7月25日上午平台转出3400元,支取1800元,当晚死亡(参见卫江平电子银行卡数据)。这些均是重要的破案线索。
       6、卫江平在遇害前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两部手机、银行卡不知去向,且一部手机在8月底前还能打通电话。再者,我儿生前购买的7台电脑和1台空调,案发后至今亦无下落。我儿以无名尸存放于西京医院长达一月。
       7、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我申请刑事立案,但沣东新城公安分局认为我儿系跳楼自杀,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那么他们就应给我出据《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但时至今日尚未出据,其办案程序显然违法。我请求上级公安局、检察院依法责成沣东新城分局予以刑事立案,不能有案不立,袒护包庇违法犯罪。同时,我认为公安机关“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不能令人信服,故要求对我儿死前房内的所有财物和证件不翼而飞、生前与其发生电子交易的人进行详实排查,以确定他的死亡究竟是属于跳楼自杀,还是属于刑事案件。
       8、《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我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对公安部门的监督权,通知沣东新城分局对卫江平遇害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犯罪分子,为我儿子伸冤。
       ……
       人常说老年丧子是人生最大的不幸, 我六十多岁了,竟遭此横祸。当得知儿子暴死的噩耗,我受到沉重打击,几乎精神崩溃。我18岁的亲生儿子无缘无故死于非命,出了这么大的事,堪为灭顶之灾,我犹如五雷轰顶,感觉天都要塌了。自己心急如火,一心想着、盼着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早日抓住杀人凶手。可是,西安沣东新城分局及阿房宫派出所这帮公安人员们,对此案却漠不关心,疲疲沓沓。常言道“人命关天”,但这些干警却把公民的生命当儿戏,执法不作为,愚弄老百姓。什么叫做急百姓之所急?在这些干警身上看不出来,也体现不到,他们对受害者没有一点同情心和正义感,简直就是一群冷血动物。人常说“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老爷式干警连和尚都不如,整天不立案、不查案、不破案、不作为,也不知道他们是干啥吃的?!他们拿着国家给的俸禄,却不为人民群众办事,真是枉穿一身人民公安的警服,更是粘污了警帽上的国徽,实在令人憎恨和痛心,这实属典型的、严重的渎职行为啊!
       《宋史·杨昭俭传》中有句名言:“衔冤者固当昭雪,为蠹者难免放流。”古人尚且如此告诫,难道在我们当今这个现代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能忍心让我儿无故死亡的冤案长期搁置吗?!迄今,我为亡儿之案已上上下下、到处求人跑了一年多,所受艰难、冷遇无不令人心寒和心酸,真是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上访至今未能立案,无人侦处。现只盼上级党政领导、公检法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对我的遭遇有一点同情心,伸出援手,仗义相助,使我儿疑案早日告破,以慰我苦命亡儿的在天之灵。为此,我这个六旬老人在此跪拜各位了!至乞!!


                                                                 控诉人:卫建发
                                                                 电话:13892372427
                                                                 2016年元月17日
抄送:上级党政部门、公检法机关及各大新闻媒体。
附:《公民死亡证明书》、《调查意见告知书》、《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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