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吴志平,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昨天(6号)收到德阳中院的(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前后矛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更无说服力! 该裁定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此该纠纷显然就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该诉讼明显是财产(住房)的买卖纠纷。我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该诉讼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法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由民法调整(《民法通则》第二条)。但德阳中院的12号裁定书首尾矛盾,首部认定该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标的是住房(财产),结尾处却认定该纠纷是武胜法院内部因建房、分房的指令性问题发生的纠纷,是法院内部的“家务事”,意在表明,我的私房我不能作主,武胜法院要出售我的私房,我的私房自然就成为了武胜法院的“公房”,武胜法院可任意处置;武胜法院的该民事活动不受法律约束,我的合法私产也不受法律保护,我持有的《房权证》不起任何证明作用;我不服提出诉讼,受诉法院不提供举证、质证说理的平台,直接照搬最高法的通知,认定该诉讼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确保武胜法院的脸面!德阳中院的12号裁定书没有事实根据,更无充分的理由,其认定则来源于强盗逻辑、先入这主、主观臆断! 事实上,“买卖合同纠纷”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买卖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纠纷,而“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是单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行政指令纠纷,其主体资格是不平等的。德阳中院为了袒护兄弟法院(武胜法院)侵权的民事行为,枉法裁定,以“家务事”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不愿受理、不敢审判该纠纷,其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退休法官的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天平不被玷污,我将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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