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群众呼声网络问政]环保部门应该应该负责起来”噪声扰民事件的回复
低云远牧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大药房商业揽客和广场噪声扰民事件,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南部县环保局已关注,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大药房商业揽客噪声扰民一事:该大药房如因商业促销使用广播揽客,产生噪声扰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该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可责令改正和罚款。
二、关于万达广场噪声扰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之规定,万达广场噪声扰民事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个噪声扰民事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之规定,以上两个噪声扰民事件均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0〕149号文件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职责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划归南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事件又应由城管局负责处理。
三、关于机动车扰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及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之规定,该事件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南部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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