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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时下为之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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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482080537@163.com 电子 邮件转至四川广安卫计系为之而不为
    我日日盼望此电子邮件能显神威﹗沒想到此邮件于2015年10月9日发给中共四川巡视组18482080537@163.com  邮件转至广安卫计系快两个月了’没有任何佳音 也打过电话无济于事’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卫计委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此计委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那里去了灬灬有人叫我重新把原电子邮件内容再次交到广安市纪委信访局,又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等待佳咅: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6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市卫计局。
复查请求:取消四川广安市卫计局行政对我不合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恢复和解决我的行医资格等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事实和理由: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催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此致
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
申请人:游思华。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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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广安卫计系,个别秉性持权者,胆大法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 20:46
相信纪委会立案调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 23:54
神经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 19:50
看来你把网络当作一种法宝,期望法宝显灵为己所用,以达到预期。乡医,鸡肋也,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真舍不下也!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8.77.90.x 发表于 2016-1-2 19:50
看来你把网络当作一种法宝,期望法宝显灵为己所用,以达到预期。乡医,鸡肋也,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真舍不 ...

是吗?…
公平、正义何在!
党纪法规何在!!!!!!!!!!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3:32
你遵守法纪法规了吗?你的表述理由却是私相授受,擅离岗位本身就违规违纪,却把己责卸得干净净,不愿担责。一村有多名村医不止你那一村,别人为什么就不像你那样?何况你村的乡医还有你自家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8.77.90.x 发表于 2016-1-3 13:32
你遵守法纪法规了吗?你的表述理由却是私相授受,擅离岗位本身就违规违纪,却把己责卸得干净净,不愿担责。 ...

是吗?………
你知道因果关系吗???????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4:16
元旦后来个纪委立案调查,一定有好戏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7:13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7:16
现在是依法治国时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各人去法院打官司,一天在论坛叫嚣,起卵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吗!可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7.9.x 发表于 2016-1-3 17:16
现在是依法治国时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各人去法院打官司,一天在论坛叫嚣,起卵用!!

…网络是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8.77.90.x 发表于 2016-1-2 19:50
看来你把网络当作一种法宝,期望法宝显灵为己所用,以达到预期。乡医,鸡肋也,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真舍不 ...

文革余孽作派!………………
不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7.9.x 发表于 2016-1-3 17:16
现在是依法治国时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各人去法院打官司,一天在论坛叫嚣,起卵用!!

你们对我之事件是按法律程序办的吗?前几年只是口头承诺答复…,
至今又是怎样呢???
我只有去年下半年至今才在网上给你们舆论监督…终石沉大海。
难道你们是走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纪委会立案调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7.9.x 发表于 2016-1-3 17:16
现在是依法治国时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各人去法院打官司,一天在论坛叫嚣,起卵用!!

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秉性持权者,胆大法纪!!!!!!!!

发表于 2016-1-1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ysh590202 发表于 2016-1-12 10:14
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这么说欠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寸步难行……,此言不为之过吧!
况且…古今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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