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并按规定移交依据规划配套建设的 基础设施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公共配套房屋等公共设施建筑。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它包含内容很多,房屋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针对开发房,还有一个“综合验收备案”的概念,主要是确认开发房的配套设施(如水、电、气、通信、绿化、物业管理等)是否齐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