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这是该条例的原话表述。意思就很明白受处分的人没有党内职务,是否就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呢?该条例这一表述是在教如何执法处理方式方法是不是?
然而,在照搬照抄该条例这一表述教你如何去处理的方式方法来处理,是不是显得不通畅?不灵活运用?学了不知用?大家同样学的,但每个人学习后的运用是不一样的,这就会暴露出学得好学得孬的区别是不是?用文书处理来说,是否应该用”决定”给予某某什么什么处分。是否不适合用“应当”,这是教你“应当”这样去处理,相反是否显得“和稀泥”,不力?不妥当呢?不用“决定”就不能肯定。
是否犹如刑罚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样规定是告诉法官这样的罪犯不能判死刑,法官学了会掌握判决。是否与此同样的道理?这样楼主的上述表述明眼是没有错,但傻子是否也能看出”依瓢画葫芦“也没有画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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