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777|评论: 16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给个解释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2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
   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技术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们领导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是“一: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将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被你们领导指示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将申诉驳回后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一般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坚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他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受理你的申诉”。

   
     熊仁荣与王强院长无冤无仇,但王强院长为什么要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且明显没有经法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你们几个领导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由于熊仁荣是被非法医疗机构请去手术,依法应该追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罪名吸收原理、不得追究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的责任;所以熊仁荣不是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这医疗事故罪名无法成立。而且就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没有任何延长时效的情节,依法不得追诉,更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这熊仁荣对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一案不服、反复申诉。不论怎么说王强院都应该依法对这份生效判决作出是否确有错误的确认。熊仁荣请求王强院长确认,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启动再审纠错程序;如果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言申诉。这到底有什么不妥?你王强院长已经拖了3年时间,既不确认这判决是确有错误,也不确认这判决不是确有错误,你王强院长是不是应该给出个解释?
      一是:这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到底国家是否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过“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的特别法律规定?
    二是:国家是否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过“不需检察院起诉指控、不需法庭审理、不需对证据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就可以直接判决有罪?
     三是:王强院长你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为什么要省高院代替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并驳回申诉?现在是最高法院不认可你这一做法,要终审法院自己处理申诉,你现在又该怎么办?
     四是;这案中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人到底给院长行贿没有?你为什么要不惜一切地包庇他免受法律追究呢?




                        此致 :
                                                         申诉人;熊仁荣
                                                                                      2015年12月21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黑,王强院长最清楚;

王强院长怎么样,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2-2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映如此长时间了,院长大人难道没一点恻隐之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1 15:56
这中级法院为什么不依法办事呢?难道啥子”我对院长有话说”这活动是做表面工作的?什么法律公正是忽悠人的?不管怎样至少也要给当事人一个解释吧!以事实为依据,让法律说话,究竟是不是错案,哎!老百姓求公正真的有那么难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强院长说是不是这样的?

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且注册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由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承担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第336条追究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就算医务人员有过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被非法行医罪名吸收,不得追究。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既然王强院长清楚事件发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巴中市医鉴委明确指出“熊仁荣等人在非法机构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你清楚熊仁荣不符合医疗事故主体资格,你也明白不是犯罪主体、罪名就不能成立;你对熊仁荣原判非法行医犯罪问题上亲口说的,非法行医主体都不是,哪来的非法行医犯罪;你为什么在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时就糊涂了,熊仁荣连医疗事故的主体都不是,你为什么指示审判委员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根本不是错办案或办错案,而是故意地、有组织、有领导、有策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要判熊仁荣有罪,,是为了包庇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被追诉,掩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责任。王强院长既是领导者,也是实施者;功不可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     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来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真的能够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
      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也只有你才具有这个能力。
       王强院长再演戏就没什么意义了,直接登场亮相吧?你说想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某个领导人的私人衙门

发表于 2015-12-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熊仁荣案的帖子全都是发给王强院长看的,目的是请王强院长按到良心给出个说法。假如还有良心的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在社会舆论如此的高度关注下,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遮掩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确为冤假错案的真相,那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同样等道理,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在社会舆论如此的高度关注下,如果熊仁荣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法院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情况下,还敢于如此反复申诉,发帖质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及王强院长,那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件案子的关键是因为王强院长那根筋出了毛病

王强院长认为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纠错;
王强院长不认为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就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但不知道这个王强院长那根筋出了毛病,他既不确认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纠错;也不确认这终审判决不是确有错误,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就一直耍赖。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强院长按到心口说,你自己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关注熊仁荣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案的网友们:

感谢你们关注熊仁荣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一案,其实大家还不明白为什么熊仁荣连篇累牍在论坛发帖,而且针对王强院长,熊仁荣特作以下解释,请大家评论是不是这个道理?

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只要王强院长依法讲理地完成了自己应尽职责,熊仁荣就是疯了也找不到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任何事情哪怕是驳回申诉错了也由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这王强院长是不是没事找事?他既不确认判决是确有错误,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错;也不确认判决确无错误,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这王强院长确实是没事找事啊。所以:就算熊仁荣的话伤害了王强院长也是王强自己找的。   同时熊仁荣也希望公安网警及相关人士,如果王强院长再以个人关系或者其它关系,要你们来对熊仁荣网上发帖反映王强院长不依法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确认判决无措、依法驳回申诉,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只能网上发帖的问题进行干预。请你们先问一下王强院长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自己整到脑壳上的?而且王强院长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确认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依法纠错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能够行吗?你们自己也要想一下,如果熊仁荣在现场问你们;这件事情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办,你们能够答复吗?
                                                                                          熊仁荣       2015年12月2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如果开庭审理的质证焦点:1、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还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法院该不该追诉、可不可作出有罪判决?
2、法院有无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依据?如果有,为什么不经熊仁荣质、辨认?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与熊仁荣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4、熊仁荣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5、王医生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王医生本人未取执业医师资格行医,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如果非法行医罪名成立是不是吸收了医疗事故罪名?(既然医疗事故条例规定非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法院追究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律依据又在何处?)这些问题都是王强院长想回避却无法回避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你判案依法了吗?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都要敬畏法治,法院院长也不例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