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
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技术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们领导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是“一: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将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被你们领导指示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将申诉驳回后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一般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坚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他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受理你的申诉”。
熊仁荣与王强院长无冤无仇,但王强院长为什么要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且明显没有经法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你们几个领导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由于熊仁荣是被非法医疗机构请去手术,依法应该追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罪名吸收原理、不得追究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的责任;所以熊仁荣不是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这医疗事故罪名无法成立。而且就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没有任何延长时效的情节,依法不得追诉,更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这熊仁荣对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一案不服、反复申诉。不论怎么说王强院都应该依法对这份生效判决作出是否确有错误的确认。熊仁荣请求王强院长确认,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启动再审纠错程序;如果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言申诉。这到底有什么不妥?你王强院长已经拖了3年时间,既不确认这判决是确有错误,也不确认这判决不是确有错误,你王强院长是不是应该给出个解释?
一是:这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到底国家是否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过“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的特别法律规定?
二是:国家是否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过“不需检察院起诉指控、不需法庭审理、不需对证据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就可以直接判决有罪?
三是:王强院长你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为什么要省高院代替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并驳回申诉?现在是最高法院不认可你这一做法,要终审法院自己处理申诉,你现在又该怎么办?
四是;这案中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人到底给院长行贿没有?你为什么要不惜一切地包庇他免受法律追究呢?
此致 :
申诉人;熊仁荣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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