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提出异议人:康忠梅、康斌、康忠刚,联系电话13882941993,15892340689. 委托代言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5年12月16日,异议人分别收到你府送达的《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你户于2008年11月20日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安岳县拆迁办于2009年1月23日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中的金额兑付你户,但你户至今仍未履行相关约定,也未将房屋交(原拆迁办)和岳阳镇拆除。根据相关规定请你户在收到该通知书5日内拆除位于岳阳镇奎安村二社的房屋,并将496.99平方米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镇政府统一拆除;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你户应负责民事协调、民事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异议人对通知提出如下异议: 一是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简称协议,已经七年多了,异议人并没有见到协议,收到通知书后,我们通过咨询法律工作者,2015年12月17日下午,才自己前往房屋征收局索要到协议,这说明拆迁人违反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约定,不是异议人违约;二是协议上没有约定搬迁期限和时间;三是协议的拆迁人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岳阳镇政府没有资格和权利要求异议人限期交出房屋;四是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争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康忠梅的老公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再则,房屋共有人康忠刚及妻子、杨梅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有康斌一人签字,据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现有市场价,应当依法增加补偿;六、根据国家规定,先安置后拆迁,拆迁人至今八年没有落实安置地点,属于违法行为;七、将异议人安置在奎安村五社自建住房,应当补偿地段差价;八、签订协议后,只收到一部分补偿款,通知称已经全额补偿不是事实。 综上证明,不是异议人违约,而是拆迁人违约违法。异议人要求完善、补签协议。 此致 2015年12月17日
对《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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