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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安岳岳阳镇《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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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提出异议人:康忠梅、康斌、康忠刚,联系电话13882941993,15892340689.
     委托代言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51216日,异议人分别收到你府送达的《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你户于20081120日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安岳县拆迁办于2009123日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中的金额兑付你户,但你户至今仍未履行相关约定,也未将房屋交(原拆迁办)和岳阳镇拆除。根据相关规定请你户在收到该通知书5日内拆除位于岳阳镇奎安村二社的房屋,并将496.99平方米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镇政府统一拆除;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你户应负责民事协调、民事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异议人对通知提出如下异议:
一是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简称协议,已经七年多了,异议人并没有见到协议,收到通知书后,我们通过咨询法律工作者,20151217日下午,才自己前往房屋征收局索要到协议,这说明拆迁人违反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约定,不是异议人违约;二是协议上没有约定搬迁期限和时间;三是协议的拆迁人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岳阳镇政府没有资格和权利要求异议人限期交出房屋;四是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争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康忠梅的老公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再则,房屋共有人康忠刚及妻子、杨梅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有康斌一人签字,据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现有市场价,应当依法增加补偿;六、根据国家规定,先安置后拆迁,拆迁人至今八年没有落实安置地点,属于违法行为;七、将异议人安置在奎安村五社自建住房,应当补偿地段差价;八、签订协议后,只收到一部分补偿款,通知称已经全额补偿不是事实。
综上证明,不是异议人违约,而是拆迁人违约违法。异议人要求完善、补签协议。
此致
                             2015年12月17日

对《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对《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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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8 15:51
又遭小糊娃编了一坨钱进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8 16:40
狗B胡说烦

发表于 2015-12-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学院祁群教授、于大江律师认为:本案不管最后如何判决,都会显示其重要的意义,会将安岳的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长期以来,我国某些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新一届中央政府则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执政目标。本案中,案件事实很简单,如果县工商部门向胡代国等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工会会员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没有法律依据,则其行政行为因缺乏合法性、滥用执法权而应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设定包括收费在内的行政措施,否则就是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9 21:14
杨通海大和尚敲着木鱼脑壳在论坛上大声评论:胡代国就是一堆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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