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风来网友说: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法条规定这个不等于放屁吗?:lol
强词夺理有啥意思?
确实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2003年修订后是十七条):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对这一条款我的理解是:因为世界的货币单位有“元”(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美国、日本、韩国等等、现在加入欧盟的国家也使用元),有“镑”(英国等)、“法郎”(法国、瑞士、比利时和东非一些国家),“马克”(德国、芬兰、马来西亚)、“盾”(越南、印尼)、“铢”(泰国、我国汉朝的货币单位)……;美国的货币单位也是“元”,但是它的辅币是“分”,1美元等于100美分,没有“角”这个单位;英国的货币单位是“镑”,辅币原来有“先令”“便士”,1镑等于20先令,1先令等于12便士,换算麻烦,改革后1镑等于100便士,取消了“先令”。台币、日元就没有辅币角、分。所以每个国家的银行法都要规定自己的货币单位
我的理解肯定不算数,摘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释义】本条是是对主币和辅币及其单位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人民币的种类有主币和辅币,主币是货币的基本单位,以元为单位计算。………… …………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主币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 (说明,这是2003年的立法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流通的主币已经没有二元的,增加了二十元的;辅币中没有一分、二分、五分的了、二角的纸币很罕见了。)
以上证明,我国的银行法只是规定人民币单位为“元”,不是规定人民币用字必须为“元”。前面我们分析了“元”与“圆”在作货币单位时完全相同,都是国务院认可的规范汉字,在设计人民币票面是为了庄重、美观,为了增加防伪功能,为了与历次版本的一脉相承,继续使用“圆””没有违背“人民币单位为元”的精神,有什么错误? 如果再去咬定2003年《立法解释》上写的“主币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那么,我们现在流通的主币除壹元的是1999年的,基本上都是2005年的,都是错的,都要回炉——因为都使用大写数字加上圆: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
我们学习法律知识,要全面理解精神实质,不要断章取义,各取所需,为我所用。非常赞同东方风来网友说的,“强词夺理有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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