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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科室承包乱象:挂靠医院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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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早已把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出租科室定为非法行医的一种,相关地方执法部门也屡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打击、整顿,但据业内人士透露,科室承包现象不但没有被消灭,而且涉及到整形美容、泌尿科、牙科等多个领域,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了。


   暗访承包科室:独立收费系统、雇员不在医院花名册

  承包科室以医院的名义对外接诊,提供诊疗服务,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也给市民健康埋下了隐患。

  一位曾在一家被承包的整形美容科工作过的策划小马告诉编辑,据他所知,全国有很多知名公立医院的部分科室都承包了出去,这其中甚至包括不少三甲医院和部队医院的科室。

  编辑来到小马工作过的那家广州知名三甲医院整形美容科,该科室位于医院内部大楼,占了小半楼层,护士和医生都穿着该院的服装,看着跟其它的科室并无不同。但让人意外的,整形美容科里却有独立的计价收费台。小马告诉编辑,科室里的服装都是承包人跟医院购买的,“医院出租科室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嘛。”

  小马说,“我们平时每天也同样穿着标有这家医院字样的白大褂,也在员工食堂就餐,但是不享受员工食堂,只能去向患者、家属开放的食堂。在人事关系方面,我们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在医院人事科的名册里是没有名字的。”“只要承包人点头,就算聘用成功了,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连合同也不用签。”小马说,为了防止出现“泄密”,科室每次发工资都是给现金,从来没有给过工资条,员工也没权利要求科室出具就业证明等资料。

  编辑在医院官方网站上看到,该院除了设置有“烧伤科、整形科、手外科、周围血管科”之外,还有一个“医学整形美容中心”;蹊跷的是,这个科室的域名与其它科室并不相同,更像是一个独立设置的网站。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透露,这种承包科室往往有自己的收费系统,与医院分开;这种单独收费的科室往往就可能是被承包的科室。此外,科室里的人员都是承包负责人自己聘用的,不需要向医院报备,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存在较多管理漏洞。

   揭秘:外包科室最爱大肆做广告、包装专家

  院方最爱“出租”的莫过于给泌尿科、男科、整形科等涉及病人隐私、医疗风险相对不高的科室。此外,乙肝、糖尿病、皮肤病等难以根治的慢性病科室最受承包人青睐——这些科室的利润都比较高,患者也很容易被“忽悠”。

  这些被承包的科室还有一大共同的特点:经常在媒体上做各种软、硬广告,吹嘘包装专家和技术,利用各种节日做噱头搞优惠促销。

  “可以这么说,公立医院一般是不会在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它们是‘吃公粮’的,国家拨款,每天都有大批的患者要接待,哪里需要做广告 吸引患者呢?而且巨额的广告费用也不在医院预算之内。”一个承包科室负责人曾扬言,在媒体上做广告的医院科室绝大部分都是被承包,这点早已是业内“公开的 秘密”了。

   利益链条:“大包”、“小包”瓜分利润

  据香港医院管理研究专家庄一强介绍,目前,国内医院科室外包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科室外包”,另一种是“出租科室”,俗称“大包”和“小包”。

  所谓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其内部的某一个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赁或承包主体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

  科室外包和出租科室无本质的区别,但存在微妙的差别:在“出租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医院会收取一定的房租后再与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比例 分成,作为出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只是向承租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科室名称,且此经营场所通常在出租方的诊疗大楼或门诊大楼之内;而在“外包科室”这种表现形 式中,承包人每月向医院缴纳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所有的收入全归承包人,与出租科室相同,在科室外包中,发包方也会向承包方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但在科室 外包这种经营行为中,有时医疗机构也会将其原有科室中的人员、设备等一并由承包人管理。

  以整形外科、医学美容为例,公立医院定位于基础性医疗服务,而整形科室却是特殊需求项目,且大部分整形美容项目不在医保报销之列,因此二者并无明显的利益冲突。

  目前全国大概有70%的公立医院整形外科涉及到科室外包,与公立医院整体垄断医疗市场相反,民营医疗在整形美容领域掌控了半壁江山以上。

  据知情人士介绍,医院方面与承包者签订“联营合作协议”,约定院方提供专科诊室,每租一间房,院方配备桌子、椅凳等基本的用品。而承包 者则在规定日期向院方交一定数目的管理费,多少要看所承包科室的大小,同时还要向医院交纳一定数目风险抵押金。而院方在收了租金后,和承包人在药费、治疗 费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成。

  其实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发出过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就等于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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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3日,刘某与某医院签订《妇产科科室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责任书对核算人、权利义务、辅助科室有偿共享比例、费用管理、出生证管理、计划生育政策、医疗设施和设备管理、违约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约定。包括:1、某医院提供医疗准入、二楼病区(含产房、新生儿淋浴室)、一楼门诊房两间,提供现有的妇科、产科医疗器物、办公用品,医院所拥有的医技科室为刘某有偿共享;2、刘某业务范围为妇科、产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母婴保健;3、刘某在经营期间向某医院交纳目标管理费,前三年不递增,以后每年递增10%,交纳数额为第一至第三个核算年度每年40万元,第四个核算年度为44万元,第五个核算年度为48.4万元;4、合同签订时首付6个月目标管理费20万元,第一个核算年度正式开始后6个月初付10万元,第九个月初付10万元,到第二个核算年度,按每季度初付年管理费的四分之一,逾期应缴纳相应滞纳金;5、医疗安全保证风险金为10万元;6、刘某所需的所有医疗文书单等印刷品由医院提供,按照成本价提供刘某使用;7、刘某以医院名义进行医疗广告宣传,内容需经医院审核同意,医院负责为刘某协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医院制度,刘某可自行采购医院没有的专科药品和耗材;9、刘某所聘用的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由医院医务、护理统一管理,作息时间、医务人员考核、院感管理、医疗废弃物管理、医务人员年终述职等纳入医院指令性管理;10、医院负责协调刘某与财务科、收费处、药房和临床、医技等部门的管理;11、刘某的妇科、产科B超每人次向医院缴纳20元;检验费按六四分成,医院得六、刘某得四;手术费按三七分成,医院得三,刘某得七,所有在手术中使用的耗材、药品、麻醉,刘某不另行承担;12、心电图、X光收费归医院所有;13、医保、农合由医院统一结报,刘某可派收费员一名参与收费结账,刘某不能脱离医保、农合的管理擅自收费,产妇的农合直补和财政补偿款归刘某所有;14、对于合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刘某要在医院统一安排下由医院出面处理,但在处理中的交通费、招待费、鉴定费、赔偿费等由刘某承担,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由医院应诉,但所有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和赔偿款由刘某全额承担;15、刘某使用医院的医疗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刘某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添置新设备由刘某购买,医院前期投入妇科、产科的医疗器械交由刘某使用,合约期满后,返还给医院;16、医院违反方案导致刘某不能运行,医院赔偿刘某损失,医院提前终止合同,除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承担5万元违约金,刘某不得中途转让或转包,如果刘某中途转让或转包,医院可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17、协议执行期5年,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2011年2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协议对手术费、水费、洗涤费、电费等分成,进行了补充约定,协议签订后,某医院将妇产科及相关设备、房屋交给刘某使用,双方履行协议至2013年5月30日,因某医院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进而进入诉讼程序。

二、审判焦点:

(一)、《妇产科科室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补充协议(一)》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协议约定,刘某在经营妇产科期间,医院提供场地和医疗准入,并收取管理费,刘某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并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的医疗纠纷、事故、违规经营的责任,综合双方约定的事项分析,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医院科室对外承包。科室对外承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取缔,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医院与刘某签订的合同名为“目标管理”,但其中的约定表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为医院为刘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刘某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双方系以“目标管理”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行为内容上的非法性,以此规避我国上述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认定无效后,争议标的财产如何处分

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作为医疗机构和刘某都明知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科室承包,因此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高院的判决个人认为是判得很混淆的,没有对协议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进行充分的阐述与说理,该案件中,对于保证金10万元应判医方归还。

三、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其大部分的管理思想都明显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与当前国家的整体政策要求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或者公立医院改制的大潮流是背道而驰的。既保证医疗安全,又能顺应目前医改的实际需要,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是当务之急。

法院判案,必须以目前实施的有效的法律为依据,因此本案认定《妇产科科室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补充协议(一)》违反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样的判例实际上没办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国家医改、公立医院的改革深入进行下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当止

陈昌满


据报道,一些地方的公立医院私自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科室、病区。承包人和合作的医疗器械公司每年向医院缴纳一定的承包金或管理费,或与医院按约定比例对医疗收入进行分成。

公立医院承担了维护公众健康的职责,在群众中有着良好声誉,不应该完全以营利为经营目的。公立医院对外承包、合作经营科室现象如果得不到制止,会产生以下三种风险。首先,科室承包人或合作经营人基本上都是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公司单位,其与医院进行合作的目的就是盈利,为了尽快收回成本、获得最大利益,承包方在行医过程中极易形成过度医疗检查,增加患者的负担。其次,这为相关医院管理者和部分医生搭建了受贿或吃回扣的温床。由于在不同程度上脱离有效监管,医疗水平难以得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也被蒙蔽。第三,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医疗纠纷,承包人、合作人往往逃避、推卸责任或者一跑了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医院和患者。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单独或与药监、财政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或对外对内承包、变相承包医疗科室。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公立医院是否存在承包、变相承包、合作经营等行为进行排查、清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和管理者及承包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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