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14|评论: 7

[原创] 人治 〉法治!!市政府对公民唯一住宅在不通知、不赔偿、不安置的情况下突然进行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2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1月13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对西昌市海南乡缸窑村七组的失地、无业农民卢某某,在不通知、不赔偿、不安置的情况下,突然对其唯一住宅进行强拆,当地乡政府的人大主席魏某某在明知卢某某心脏不好、糖尿病的情况下,还威胁卢某某说:“强拆就强拆,你们百姓斗不过政府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卢某某,其人身权、财产权公然受到当地政府侵犯、剥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在西昌市竟然变成了人治社会!?谁来还失地、无业、无住所的农民们一个公道???

2015年11月13日遭遇强拆

2015年11月13日遭遇强拆

农民只能住四处漏风的简易棚

农民只能住四处漏风的简易棚

黑色简易棚就是56岁的失地无业无住宅的农民住所

黑色简易棚就是56岁的失地无业无住宅的农民住所

有门牌号又怎样,这是人治的小国度!

有门牌号又怎样,这是人治的小国度!

农民不该住楼房

农民不该住楼房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失地无业农民!!!在西部,山高皇帝远的,怕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权首先是一 种基本人权,同时也是一种生存权和社会权.
“居者 有其屋”是一项非常现实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住宅权的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关注!浏览!转载!
一个村的村民现有住房约70%都拆旧建新过,
相关部门十几年的时间都不给审批让重建,
村民为防灾减灾,拆旧建新都是违法,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居者有其屋”是基本的人权,
这么大的概率,
这么久的时间,
不知道相关部门该作何解释?

发表于 2015-11-24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是对的,关键现在政府拆迁的不光彩的是在幕后,就是官商勾结,贪腐,形象工程在作怪。拆迁的背后是官员商人的暴富,其贪婪令人发指,明目张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baqiaoliu 发表于 2015-11-24 05:34
拆迁是对的,关键现在政府拆迁的不光彩的是在幕后,就是官商勾结,贪腐,形象工程在作怪。拆迁的背后是官员 ...

谢谢浏览!关注!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