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宁愿辞职也要为儿子办体面的婚宴办酒席,这种类似的事情,从十八大后出台的“八项规定”以来,已经屡见不鲜。有的也事先申请,但是最终大大超标,收到了党纪处分的也不少。村主任“辞职大办酒席”,究竟该不该? 首先说20桌这个“纪律规定”妥不妥?在这一问题上,很多基层干部都觉得:规定的20桌审批标准太低,当提高。但是,在农村办60桌以上,也算大摆筵席了。如果允许村干部办宴席60桌,那这个村干部说不定就不会“被迫”辞职了。 都说要换位思考。对于村干部这样的“被迫”辞职问题,的确还值得深思。笔者觉得,农村人人情味儿相对于城市来说,浓一些。哪家婚丧嫁娶,一般都是全家出动去赴宴。一个小组的、一个村的,不去也的确不好。如果是村主任等村上干部,那更得去“撑面子”。因此,从此角度来说,遇事办酒席,农村的数量一般会比城市普通居民办的多。这个问题很客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20桌似乎也太少,30桌以内似乎比较公道。 再说“面子压倒纪律”该不该?由于未达到理想的60桌审批标准,这个村主任就采取辞职来应对。这就是典型的“面子压倒纪律”的做法。这种做法该不该呢? 他辞去了村主任职务,但他还是一名党员。“八项规定”约束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现在他不是干部了,但这样的“任性”行为,给 “党员”这个身份带来负面影响没? 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党员的作用是什么?至少有一条,那就是先锋模范作用。如此“任性”辞职,这就是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战争年代,党员舍小家顾大家,不顾生命可以冲锋陷阵。和平年代,党员难道就应该不合我心意,就以“辞职”应对党的纪律约束吗?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对这样的党员,因严厉批评,甚至做出处分才对。因为他已经没有“先锋模范作用”了,“任性”辞职,对党的形象有损毁。 “下一步,他们将要对其诫勉谈话,谈话的目的就是要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要给党支部和街办分别写出书面检讨。”这是当地党委部门负责人的说法,笔者很赞同,觉得如此处理,不过分。 最后说“党纪挺在面子前面”该不该?笔者觉得,既然是党员,就应该按照党的纪律办事,一定要做到“党的纪律挺在面子前面”。就此事来讲,可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方面,当地党委的纪检部门,应当视农村的习俗,妥善放宽党员领导干部办酒宴数量的标准,如30桌为底线云云。农村办酒席,需要帮忙煮饭、打杂的人也多,比不上酒店,而且人员做事并不专业,分工也不明确。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客观的“审批需要”。党的纪律和制度,毕竟也要实事求是和人性化嘛。 另一方面,在当地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未作出“酒席审批标准”放宽数量之前,还得遵守“旧规定”。因为,出国南部也是党员干部,既然是党员干部,就得按规矩办办事,要把党的纪律挺在面子前面,做到令行禁止,带头执行。决不能“不合我意”,就来个“任性”辞职以对应党的纪律。这是心中无党的纪律的表现。吃不得亏,不愿做党的纪律的表率人,这样的党员,是不合格的党员。 如此说来,在“党纪”和“面子”这一对 “冤家”中,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党纪挺在面子前面”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合格而党员。当然,就具体的酒席数量审批问题,党的纪律如果能与时俱进地做些修订,比如放宽到30桌以内,也是现实的需要、客观的需要。但绝对不可能放宽到60桌甚至更多。因为,大操大办,从来都不是共产党的作风。很多腐败问题,都是从大操大办这些涉及面子的事情开始的。何况,这位村主任的酒宴上,抽的是中华烟,有人送1000元以上的礼金,来的高档车多,还有大巴车。这对党的形象,也是一种损毁。 如此说来,这位村干部“任性”辞职办体面酒席,是根本没把 “党纪挺在面子前面”的具体表现,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其行为已经对党的形象造成损害,是很不应该的行为。表面看,他辞职应对党纪,很“耿直”,但是其骨子里,还是很“任性”的。这样的党员,是不合格党员,理当受处分,绝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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