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控告原灵武法院院长乔建军、梁忠新等人肆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擅自抛开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屡次无端诋毁生效判决的内容而故意错判并炮制朝令暮改的枉法裁定的报告》
控告人已于2005年8月——2008年8月分别反映到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委、政府、人大、检察院,银川市委、政府、人大,中级法院、检察院、工会,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高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控告人曾走访过银川市原市委书记崔波、原纪委副书记丁军、原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丁丹(现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银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学忠、银川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陆斌、银川市信访局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主任王占庭;灵武市委书记李建军,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亢晟、组织部长尹建明、原政法委书记郑学文、宣传部部长、原市委办公室主任孙志强、信访局长任鹏海、原信访局长崔刚、灵武市人大原主任张梅玲、原副主任杨萍、武占勇(现灵武市政府副市长)、人大法工委主任孟志军、秘书陈向前;区党委办公厅主任纪峥(原灵武市委书记)、区组织部部长徐松楠、副部长沈凡;原区纪委书记刘丰富、信访室主任马明芳;原政府副主席赵廷杰、区信访局二处处长韩学礼、副处长马兴福;区农牧厅原厅长高万里、现任厅长赵永彪、副厅长黄全福、原办公室主任郭秉诚;区高院原院长马三刚、副院长马彦生(现已停职)、马文庆、原纪检组组长李福才、纪检组组长钟光伟、监察室主任于学升、执行局局长韩素宁、执行局处长卫建国;银川市中院原院长张克文、院长刘彦宁、副院长黄焕国、执行局局长周宁林、副局长王众;吴忠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刘国爱、审监庭庭长马晓明;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师梦雄、副检察长敬大力(现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原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学忠;银川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峰涛;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秘书长冀晓军、原秘书长王杰、齐建明、执法监督处处长尹效恩、区政法委书记苏德良的秘书沈瑞华等数十名官员。终无果。故控告人对此满腔郁愤地再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办及两高院的中央领导同志如实反映,并在此强烈呼吁和请求:中央领导对此能否予以高度关注,以一位政治家的敏锐眼光,高屋建瓴,真知灼见。
控告人:(劳动争议一案——原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会计。
被控告人:1.原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院长乔建军、梁忠新等相关法官;2.原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场长李洪华(劳动争议一案——原被申请执行人)等人。
案由:司法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裁定一案。
乔建军、梁忠新利用院长职权对该案自始至终干预办案人员的工作,疯狂践踏生效判决所确定被控告人(被执行人)灵武园艺试验场履行的全部义务;执法犯法,严重违法操作发条,故意歪曲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乱引发条作出错误裁判;特别是在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银民再终字第30号判决中,乔建军及相关法官,擅自作出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且越权违法终止执行和将申请执行人变被申请执行人(所谓执行回转)的两个枉法裁定。上列两个裁定相互矛盾不伦不类,未能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按法律文书表述,是名副其实的虚拟玩弄文字游戏,曲解法律、政策、歪曲事实,故意错引、乱引法条、颠倒是非、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此案控告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控告人生活窘迫无保障陷入凄惨的绝境中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纠正(2003)灵民再初字第149号判决和撤销或废止两个裁定:一是(2005)灵法立字第2号裁定书;二是(2005)灵法执字第333号裁定书;依法恢复此案(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劳动争议一案)法律执行程序。
2.请求中央政法机关对被控告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 强烈请求中央派人前来督办。
枉法裁判、裁定的事实和缘由:
我是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的一名会计(控告人),因于1996年5月12日、1997年4月中旬、1998年8月29日,相继被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领导违法做出三个错误决定:第一.其违反人事纪律,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和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以口头命令的方式解除会计职务;第二.其违反承包合同约定,在未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承包费且收走0.7亩果园,导致合同终止无法继续承包果园;第三.其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灵武园艺试验场)多次协商无果,于2000年1月30日,控告人将《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于灵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胜诉。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于2000年4月30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被控告人灵武园艺试验场无任何证据却诉至法院对薄公堂而无穷尽的纠缠、恶意滥用诉讼,浪费诉讼资源、无理取闹,被控告人(园艺场)居然破天荒的将此案推向纷乱繁杂的境地,历经“一裁四审”的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导致被控告人(园艺场)连连败诉,输的一败涂地。
一.此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先由吴忠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12月28日作出发回灵武法院重审的裁定,后经灵武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至9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此间控告人将所有证据提交法庭,庭闭找到被控告人乔建军要求尽快下判决了结此案。控告人又将证据和事实向其展示一遍,其装腔作势表态道:只要你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就一定能秉公执法,请放心好了,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是你与灵武园艺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劳动仲裁书是否有预决力和既判力。但万万未料到灵武法院作为此案再审一审法院做出的(2003)灵民再初字第149号判决与2000年作出(2000)灵民初字第51号判决给付内容不一致,比原判减少14580.14元,显然修改了原判决。为此控告人通过两次人大监督(2006、2008)年才发现问题所在:是灵武法院抛开已认定事实而故意作出的枉法裁判(149号判决),灵武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形成的一份此案审委会纪要,主要内容指被控告人提出即副院长陈东先发言:对控告人执行回转45000元,不给恢复劳动关系;乔建军发言:对控告人执行回转14500元,给恢复劳动关系,请举手表决。其他成员签字表示同意。之前(2003年、2004年、2005年)多次找到被控告人乔建军提出质疑:第一.为何贵院两次审理此案事实和证据都已认定却出现结果不同的现象?第二.哪条政策又是谁规定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核发工资?第三.本案裁决书为何不作为一审的证据?其敷衍塞责的回答道:该案你“事实”赢了,但“钱”输了。其一派胡言、无稽之谈,令人愤慨!
二.此案在执行(2003)银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中:因灵武园艺试验场提起再审程序终止执行此案迄今(2008年8月)已有3年多的时间,控告人于2004年2月15日申请灵武法院恢复此案执行程序,要求被控告人灵武园艺场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1. 撤销被诉人(原告、被控告人)被执行人灵武园艺场宁园场发(1998)21号《关于解除郑超良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恢复被诉人(原告、被控告人)、申诉人(被告、控告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执行人(原告、被控告人)灵武园艺场履行法院确认的劳动合同;3.被执行人(原告、被控告人)灵武园艺场按其灵园党发(1995)第01号文件(聘书),恢复会计职务、支付(因被执行人提起再审而延误判决执行和拒绝履行判决而拖欠的工资及福利)事业单位的编制工资及福利等;4.被执行人(原告、被控告人)灵武园艺场办理社会保险等待遇。控告人这一合理合法诉求遭到被控告人乔建军的无礼拒绝!其于2005年8月被控告人灵武园艺试验场不甘心,为了阻遏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明文规定:行为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变本加历向法院施压,陆续给法院发函:(2004)灵园场发03号文件和向灵武法院主管部门、灵武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下发七条“质询函”令四套班子领导签字批示未遂。被诉人原场长李洪华依其行政权力出台的一系列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文字性东西,无外乎是想将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内容全部推翻。主要目的的想将劳动合同(本案)篡改即欲归避与申诉人签订的机关管理人员类的劳动合同。(其纯属公务员法规定的事业单位聘任制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合同)妄想将其合同变成承包职工类的劳动合同,一7.4亩荒地及140元生活费,替代该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及工作岗位。视其为该案判决执行,恢复了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恢复申诉人的工职)。然而多年来申诉人不下百次催促法院按法律执行程序对被诉人予以强制执行却屡次遭拒绝!真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执行人员故意懈怠、敷衍塞责申诉人,搁置、拖延时间而久拖不执。法院责任人信口雌黄道:“恢复劳动关系这一判决我们法院咋执行?我们管不了园艺场!李洪华是正处级领导,我们才是副处级,所以执行不动。你不要死抱着判决行不行?他们不让你上班你可以到外面打工谋生,非得要工资福利等、回园艺场......”灵武法院在申诉人再三催促下,鉴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应再次回到执行程序中,申诉人为此曾多次与被诉人原领导李洪华等商谈,要求其严肃认真履行判决,但遭其、恼羞成怒、歇斯底里的恐吓、拒绝。出于无奈,申诉人第三次申请灵武法院依法对被申诉人(园艺场)强制执行。在法院办理完手续后的第三天,被控告人李洪华、杨兴勇在灵武法院院长被控告人乔建军办公室等候我(控告人)要求和解,并将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摆在桌上,令控告人签字被拒绝。因此本案执行一拖就是1年半的时间,被控告人乔建军等人居然滥用职权,于2005年8月陆续向当事人下发了两个裁定:一是(2005)灵法立字第2号裁定书;二是(2005)灵法执字第333号裁定书:两裁定均依照被诉人李洪华向法院发送的密函(2004)灵园场发第1号文件和其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下发的。两裁定均于法无据,一个是乔建军等人违背法律越权擅自做出终结此案执行的裁定;另一个是其等人抛开判决凭空捏造变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枉法裁定(所为执行回转)。
三.以被控告人乔建军、梁忠新为首的相关法官与被控告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原场长李洪华等人相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百般阻挠生效判决执行。
(1)控告人于2005年7月17日第三次申请灵武法院依法执行灵武园艺试验场,被控告人乔建军将申请批转到立案庭。此前于2004年2月15日,控告人已办理过恢复执行手续(已交执行费),却遭乔建军阻拦并传唤控告人到其办公室(被控告人李洪华和杨兴勇均在场),勒令控告人签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拒绝。事后不久,被控告人乔建军与李洪华密商后出台了(2004)灵园场发第1号文件“密函”并向银川中级法院上报。其文件是按照其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下发的,是彻头彻尾篡改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和内容即:将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变成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将140元生活费替代财政核拨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将控告人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变为承包职工身份(将机关工作人员类变为承包职工类的劳动合同);不履行判决认定的劳动合同及聘用文件、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控告人乔建军指使该院副院长陈东在灵武园艺试验场职工代表大会上(区农牧厅新任主管灵武园艺试验场副厅长黄全福、人事处处长刘自终、法规处处长均在场),以口头形式代表法院宣布:此案执行完毕。并称该案判决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判的,但现在园艺场已变成差额拨款(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乔建军暗中授意李洪华要对控告人来硬办法,令其写份保证书,写明不能再来法院恢复劳动关系、索要工资,否则,140元生活费不发给他,且诱其签字办理相关手续把他套住,消除判决........。李洪华称:我们已给灵武法院送了文件,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如果你不服找法院去•••••。控告人对被控告人乔建军和李洪华等人串通一气,阻碍判决执行的消极态度痛心疾首,恨之入骨。曾多次找到乔建军质问,其信口雌黄、大放厥词:园艺场虽然是财政拨款单位,人家毕竟是单位,不想给你恢复劳动关系和发工资,我们法院有什么办法?此案就这样搁浅了。
(2)被控告人乔建军调离灵武法院后,于2005年11月,新任院长被控告人梁忠新铺其后尘,义无反顾的按照被控告人乔建军等人的两个枉法裁定抵制并与被控告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原场长李洪华等人相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继续百般阻挠生效判决执行,压制此案执行,逼迫申请执行人在宁夏逐级上访。自枉法裁定下发给园艺场以来,被控告人李洪华为配合其法院执行两个枉法裁定,多次反复纠缠,迫使控告人按其裁定或自拟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文件“密函”办理相关手续,以消除生效判决。均被拒绝!被控告人李洪华便恼羞成怒、不甘心,采取多种不择手段的方法暗中指使园艺场保卫科科长杨兴勇、科员余建文、生产科副科长张彦华、办公室主任芮欣宏、计财科科长郭立军以及原灵武民政局和北郊居委会负责人,于2004年——2007年间,分别在园艺场32名职工代表大会上、在其办公室、在征收7.4亩荒地、管理费、水电费上、在办理会计资格证、社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上,肆无忌惮的对控告人拳打脚踢实施暴力的人身伤害;用谩骂、羞辱、威胁、诽谤中伤、侮辱等激烈言辞的人身攻击;采取愚弄、挑拨等卑鄙手段和伎俩攻击控告人;严重伤害和损害控告人感情和名誉。为此,控告人曾多次反映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农牧厅,无果。为了支持被控告人李洪华等拒不履行判决行为,被控告人梁忠新在大庭广众下对控告人疯狂叫嚷道:“恢复劳动关系这一判决我们法院咋执行?我们管不了园艺场!李场长是正处级领导,我们才是副处级,所以执行不动。你不要死抱着判决行不行?园艺场不让你上班你可以到外面打工谋生,非得要回园艺场上班、要工资福利等......”。本人曾分别找到银川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张克文、现院长刘彦宁、副院长黄焕国、执行局局长周宁林、副局长王众,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执行局局长韩素宁等人以及原纪检组组长李福才、监察室主任于学升以及现任纪检组组长钟光伟等人。对灵武法院被控告人乔建军等人滥用职权、执行不作为等问题,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执行局局长韩素宁等人于2009年8月17日上午10时,来灵武法院主持召开此案执行听证会,与会者有 300多人,包括宁夏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媒体等部门。不久,宁夏高院向与会各单位下发文件“通报”,其内容主要是针对申请执行人,阻止其上访并定性上升到政治高度,载明:如控告人再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就采取抓捕、拘留和劳教等措施,将其定格为政治异端分子“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不法分子”。此乃可谓通缉令、逐杀令。杀无赦。是名副其实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权和正当的维权上访行为,同时也是剥夺申请执行人的人权即生存权、话语权、知情权、表达权、名誉权等等权利。毋庸置疑,其“通报”对申请执行人的形象在全社会营造的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出此恶招企图迏到挫败申请执行人的维权决心并消除生效判决的目的。于2009年12月,被控告人梁忠新以“通报”文件做诱饵引诱控告人索取,在灵武法院大门口亲自与四名法警对控告人威胁、恐吓,寻衅滋事,欲对控告人实施暴力未遂。
综上所述,以被控告人乔建军、梁忠新为首的相关法官与被控告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原场长李洪华等人相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借法侓诉讼程序之名、披着法官外衣,滥用职权,打击报复、鱼肉欺压、陷害控告人竟然成为合法化。与其说解决纠纷,不如说是制造纠纷。皇权世袭,豺狼当道。法院的闭门造案,本案再审和执行程序俨然变成了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敛财”的工具,旋即推倒重来或乱作为或不作为。毋庸置疑,以被控告人乔建军、梁忠新为首的相关法官是名副其实制造冤案、错案、枉法裁判案、滥用职权执行案的罪魁祸首。其迫害控告人非法行径的触角不但延伸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而且渗透到控告人的亲朋好友及其家庭成员(涉及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人身安全、机关社区、劳动就业、民生改善、住房保障、福利机构、民营企业等等)中,此起彼伏,令控告人防不胜防、顾此失彼,被禁锢在家中无所事事,被逼的走投无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及名誉严重受损,其人权在十九年中被被控告人彻底亵渎、抹杀和颠覆。就本案存在的司法和消极腐败问题早已深深的根植于宁夏这片土壤之中,成为污染社会的瘟床。然而,控告人在此忍无可忍、罄竹难书、不得不控诉弹劾宁夏高层极少数相关领导及其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其百无禁忌的无视宪法法律、严重干扰、阻止、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被控告人长期存在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以及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原场长李洪华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依纪查处反而肆无忌惮的袒护和支持;利用手中大权,消极对待本案判决执行且无休止扣押控告人上访中央领导批转的材料,欺上瞒下;不厌其烦一味地对乔建军、李洪华和梁忠新等人魔幻般的变动岗位以逃避责任,始终心甘情愿、乐此不疲充当其“保护伞”,这究竟是为什么?相反,对控告人始终残忍的进行政治上的压制和经济上的制裁昭然若揭。诿过塞责、久拖不决。漠视控告人十九年人权被践踏的强烈呼声和饥寒交迫般的疾苦。其人性、良心何在?实在令人寒心!难道这就是国家司法的悲哀之处?其行为完全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实在令人可恶!在中国已形成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之下“现代法治框架下的法,不是用来统治人、控制人的,而是用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的”。因而保障个人权利才是国家法律的真谛!否则,将会生灵涂炭,民不聊生,国将不国。虽然我与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劳动争议案的执行案子是灵武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丢的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的脸面!甚至可以说丢的是执政党的脸面、丢的是整个国家的脸面!如果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得不到纠正,那将载入史册遗臭万年,那将是执政党永久的耻辱!
宁夏高院歪曲以马彦生和韩素宁为首的执行、纪检部门负责人对乔建军、梁忠新等法官的枉法判决和裁定等等违法违纪行径的事实,置若罔闻、肆意袒护。故意篡改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款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生效判决而炮制所谓《本案执行通报》涉嫌司法执法渎职失职集体犯罪.
我向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两高院进行涉诉涉法枉法裁判司法渎职失职举报上访并发几十篇文章将宁夏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司法渎职失职揭露得淋沥尽致。
特大冤案 维权 公平正义 伸冤雪耻 反腐败反特权反官僚压迫。依法维权 反渎职侵权 反司法和消极腐败 !!!
此致
敬礼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办和两高院。
控告人:(劳动争议一案——原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会计郑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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