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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产妇死亡,在美国能赔520万美元,在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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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美国中文网11月3日消息,去年3月,一位赴美国南加州园林医院生子的中国产妇由于产后大出血死亡。近日,加州橘郡高等法院陪审团做出判决,该产妇的家属共获得赔偿520万美元。法庭认定该产妇的华裔主治医生刘隆德在产妇大出血后将其留在ICU而自己离开,存在疏于职守的过失,与产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作为专业医疗诉讼律师,我代理过不少产妇死亡的案例,大出血死亡的占多数,下面结合中国法律谈谈我的看法。

我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医院的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一、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两条:1、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2、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因为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培训越来越同质化,医疗质量标准也越来越同质化,比如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临床指南就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所以,各国关于医疗过失的的判断标准基本上差不多。法律上看,抽象标准,也就是与通常水平医生的注意义务相比,低于这个义务水平,构成过失;具体标准,与教材、临床指南规定的医疗常规、规范相比,低于规范最低要求的,构成过失。从披露的信息,刘隆德医生的主要过失是,当发现产妇已经出现大出血后仍然离开了产妇,这个行为即使在中国大陆,无论是经由医学会或经由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鉴定构成医疗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以产妇死亡事件为例,即使存在医疗过失,但经由医学会或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成主要责任的很少,完全责任的几乎没有,多数是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主要原因是,中国的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下,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而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妊娠高血压、如胎盘早剥、如羊水栓塞、如宫缩乏力、如凝血障碍等等,于是中国的鉴定结论几乎都将原发性疾病当成导致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此一方式,我称之为医学的或机械的因果关系思维,至于中国的法院则几乎对鉴定结论不作任何思考而全盘接受。

但中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无论是法官,还是进入法庭的鉴定人员或专家证人,他们对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是遵循中国鉴定专家的原发性疾病思路,他们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够避免,避免的概率有多大。以美国这个产妇死亡案例分析,美国法庭的考察思路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而是守在产妇身边,那么产妇仍会因为大出血而死亡么?假定考察的结论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产妇有超过50%的概率不会死亡,那么即可认定产妇死亡与医生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是100%的因果关系。

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中、美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差不多,三大块:1、收入损失;2、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3、精神痛苦损失。但具体计算起来,差别迥异。仍以产妇死亡,以中国最发达的上海为例。

    收入损失。中国主要包括两项,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有被抚养人的,可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计算到死亡之前,对于急性发生的产妇死亡,误工费可以忽略。死亡赔偿金,中国采用的是抽象的、平均水平标准,受理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农村户口、居住在农村,则按农民年纯收入计算)的20倍,上海2014年是47710元/年,故死亡赔偿金最高94万元。如有刚出生之新生儿,可以加上被抚养费生活费,计算到18岁,在上海,20万左右。

    但在美国,收入损失是以本人生前的收入水平作为计算依据,且计算年限是余下的平均生存年限。比如死亡时25岁,生前年收入5万美元,余下寿命按平均55年计算,收入损失一项达275万美元。

    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此类实际损失还可计入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中医疗费,在中国的多数法院如上海不包括统筹部分,而这部分占医疗费的80%以上。所以实际损失这项,在中国也是微乎其微。

    在美国,因为医疗费都是商业保险,凡治疗医院出具的账单,一律纳入赔偿损失范围,如有后续医疗费,只要估算合理、合法,法院亦会纳入赔偿范围。考虑到美国医疗费昂贵,此一项费用不菲,单笔达到数百万美元不奇怪。

    痛苦、精神损失。这是中美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不同,体现了美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尊重,体现了中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蔑视。在中国,除了深圳等极少数地方,5万元封顶了。

    但在美国,由于身体伤残或死亡造成的痛苦是真实的、具体的、可以计算的,而且可以按照痛苦程度、按照天数累计计算。比如一项身体的痛苦,如果能够说服陪审团每天按100美元抚慰计算,余生30年,则痛苦赔偿金可达100多万美元。当然鉴于痛苦赔偿金越来越高,许多州也出台了限制痛苦赔偿的法令,如不能超过物质性赔偿的一定比例,或绝对数不能超过40万美元等等,但与中国的5万人民币相比,天渊之别。

    近年来,美国不少州还支持一项新的无形财产损失赔偿,叫快乐丧失赔偿,这主要是针对有特殊才能的人,如果因为丧失某个特定器官而导致特殊才能的丧失,因为特殊才能可以带来快乐,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快乐损失赔偿。比如一个歌唱家,因为声带手术过失导致失音,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声带丧失带来的快乐损失费,这个费用赔偿的数额往往不低,可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注意的是,快乐损失赔偿,与收入损失并不重合。对于一个歌唱家,声带丧失既可以导致收入损失,亦可导致快乐损失。

    基本上,美国各州侵权法中的痛苦、精神损失或快乐丧失损失的具体数额,相当于物质性损失的一半左右。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上海,一位产妇因医疗侵权死亡,如果全部责任,加上新生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满打满算,120万人民币。可是,在中国的医疗诉讼中,几乎不存在全部责任,多数是次要或对等责任,30%或50%打折,40—60万元左右。这还是中国最发达地区的上海。

    有朋友认为,相比美国人的平均收入、医生的收入,在美国赔偿520万美元与在中国赔偿120万元,是大致相称的。我再次声明,在中国的医疗损害很少存在全部责任,所以通过诉讼赔到120万元几乎不可能。

    先与全体国民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以中国发达地区的满打满算的死亡赔偿120万元作为比较。2014年中国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69元,120万元相当于平均收入的24倍;如果美国的死亡赔偿也是这个倍数,那么520万美元/24=21.7万美元,也就是美国人的平均工资该有21.6万美元。有么?美国人的平均工资显然不到21.7万美元。

    再与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比较。我手中没有中国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水平,但美国妇产科医生的收入水平随处可搜,2014年约24万美元。520万/24万,约等于21.7倍,也就是该名产妇死亡的赔偿金约等于全美妇产科医生收入的21.7倍。以这个倍数计算,120万人民币/21.7,约等于55300元,上海或全国的妇产科医生平均收入只有55300元么?


作者:历史间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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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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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本无价!

发表于 2015-11-5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有价:52万人民币。

发表于 2015-11-5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各个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貌似尚未出现过这样大数据的赔偿额度
另外,各个各国历史决定了,很多东西不同,美国好像是允许投降的,
等等,历史不同,规定不同,人民看法不同。
发表于 2015-1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是华裔主治医师呢,总感觉哪里不对!
发表于 2015-11-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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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中文网11月3日消息,去年3月,一位赴美国南加州园林医院生子的中国产妇由于产后大出血死亡。近日,加州橘郡高等法院陪审团做出判决,该产妇的家属共获得赔偿520万美元。法庭认定该产妇的华裔主治医生刘隆德在产妇大出血后将其留在ICU而自己离开,存在疏于职守的过失,与产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作为专业医疗诉讼律师,我代理过不少产妇死亡的案例,大出血死亡的占多数,下面结合中国法律谈谈我的看法。

我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医院的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一、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两条:1、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2、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因为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培训越来越同质化,医疗质量标准也越来越同质化,比如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临床指南就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所以,各国关于医疗过失的的判断标准基本上差不多。法律上看,抽象标准,也就是与通常水平医生的注意义务相比,低于这个义务水平,构成过失;具体标准,与教材、临床指南规定的医疗常规、规范相比,低于规范最低要求的,构成过失。从披露的信息,刘隆德医生的主要过失是,当发现产妇已经出现大出血后仍然离开了产妇,这个行为即使在中国大陆,无论是经由医学会或经由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鉴定构成医疗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以产妇死亡事件为例,即使存在医疗过失,但经由医学会或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成主要责任的很少,完全责任的几乎没有,多数是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主要原因是,中国的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下,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而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妊娠高血压、如胎盘早剥、如羊水栓塞、如宫缩乏力、如凝血障碍等等,于是中国的鉴定结论几乎都将原发性疾病当成导致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此一方式,我称之为医学的或机械的因果关系思维,至于中国的法院则几乎对鉴定结论不作任何思考而全盘接受。

但中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无论是法官,还是进入法庭的鉴定人员或专家证人,他们对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是遵循中国鉴定专家的原发性疾病思路,他们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够避免,避免的概率有多大。以美国这个产妇死亡案例分析,美国法庭的考察思路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而是守在产妇身边,那么产妇仍会因为大出血而死亡么?假定考察的结论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产妇有超过50%的概率不会死亡,那么即可认定产妇死亡与医生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是100%的因果关系。

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中、美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差不多,三大块:1、收入损失;2、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3、精神痛苦损失。但具体计算起来,差别迥异。仍以产妇死亡,以中国最发达的上海为例。

    收入损失。中国主要包括两项,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有被抚养人的,可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计算到死亡之前,对于急性发生的产妇死亡,误工费可以忽略。死亡赔偿金,中国采用的是抽象的、平均水平标准,受理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农村户口、居住在农村,则按农民年纯收入计算)的20倍,上海2014年是47710元/年,故死亡赔偿金最高94万元。如有刚出生之新生儿,可以加上被抚养费生活费,计算到18岁,在上海,20万左右。

    但在美国,收入损失是以本人生前的收入水平作为计算依据,且计算年限是余下的平均生存年限。比如死亡时25岁,生前年收入5万美元,余下寿命按平均55年计算,收入损失一项达275万美元。

    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此类实际损失还可计入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中医疗费,在中国的多数法院如上海不包括统筹部分,而这部分占医疗费的80%以上。所以实际损失这项,在中国也是微乎其微。

    在美国,因为医疗费都是商业保险,凡治疗医院出具的账单,一律纳入赔偿损失范围,如有后续医疗费,只要估算合理、合法,法院亦会纳入赔偿范围。考虑到美国医疗费昂贵,此一项费用不菲,单笔达到数百万美元不奇怪。

    痛苦、精神损失。这是中美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不同,体现了美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尊重,体现了中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蔑视。在中国,除了深圳等极少数地方,5万元封顶了。

    但在美国,由于身体伤残或死亡造成的痛苦是真实的、具体的、可以计算的,而且可以按照痛苦程度、按照天数累计计算。比如一项身体的痛苦,如果能够说服陪审团每天按100美元抚慰计算,余生30年,则痛苦赔偿金可达100多万美元。当然鉴于痛苦赔偿金越来越高,许多州也出台了限制痛苦赔偿的法令,如不能超过物质性赔偿的一定比例,或绝对数不能超过40万美元等等,但与中国的5万人民币相比,天渊之别。

    近年来,美国不少州还支持一项新的无形财产损失赔偿,叫快乐丧失赔偿,这主要是针对有特殊才能的人,如果因为丧失某个特定器官而导致特殊才能的丧失,因为特殊才能可以带来快乐,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快乐损失赔偿。比如一个歌唱家,因为声带手术过失导致失音,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声带丧失带来的快乐损失费,这个费用赔偿的数额往往不低,可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注意的是,快乐损失赔偿,与收入损失并不重合。对于一个歌唱家,声带丧失既可以导致收入损失,亦可导致快乐损失。

    基本上,美国各州侵权法中的痛苦、精神损失或快乐丧失损失的具体数额,相当于物质性损失的一半左右。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上海,一位产妇因医疗侵权死亡,如果全部责任,加上新生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满打满算,120万人民币。可是,在中国的医疗诉讼中,几乎不存在全部责任,多数是次要或对等责任,30%或50%打折,40—60万元左右。这还是中国最发达地区的上海。

    有朋友认为,相比美国人的平均收入、医生的收入,在美国赔偿520万美元与在中国赔偿120万元,是大致相称的。我再次声明,在中国的医疗损害很少存在全部责任,所以通过诉讼赔到120万元几乎不可能。

    先与全体国民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以中国发达地区的满打满算的死亡赔偿120万元作为比较。2014年中国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69元,120万元相当于平均收入的24倍;如果美国的死亡赔偿也是这个倍数,那么520万美元/24=21.7万美元,也就是美国人的平均工资该有21.6万美元。有么?美国人的平均工资显然不到21.7万美元。

    再与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比较。我手中没有中国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水平,但美国妇产科医生的收入水平随处可搜,2014年约24万美元。520万/24万,约等于21.7倍,也就是该名产妇死亡的赔偿金约等于全美妇产科医生收入的21.7倍。以这个倍数计算,120万人民币/21.7,约等于55300元,上海或全国的妇产科医生平均收入只有55300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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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医疗诉讼律师,我代理过不少产妇死亡的案例,大出血死亡的占多数,下面结合中国法律谈谈我的看法。

我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医院的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一、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两条:1、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2、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因为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培训越来越同质化,医疗质量标准也越来越同质化,比如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临床指南就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所以,各国关于医疗过失的的判断标准基本上差不多。法律上看,抽象标准,也就是与通常水平医生的注意义务相比,低于这个义务水平,构成过失;具体标准,与教材、临床指南规定的医疗常规、规范相比,低于规范最低要求的,构成过失。从披露的信息,刘隆德医生的主要过失是,当发现产妇已经出现大出血后仍然离开了产妇,这个行为即使在中国大陆,无论是经由医学会或经由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鉴定构成医疗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以产妇死亡事件为例,即使存在医疗过失,但经由医学会或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成主要责任的很少,完全责任的几乎没有,多数是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主要原因是,中国的鉴定专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下,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而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妊娠高血压、如胎盘早剥、如羊水栓塞、如宫缩乏力、如凝血障碍等等,于是中国的鉴定结论几乎都将原发性疾病当成导致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此一方式,我称之为医学的或机械的因果关系思维,至于中国的法院则几乎对鉴定结论不作任何思考而全盘接受。

但中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无论是法官,还是进入法庭的鉴定人员或专家证人,他们对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是遵循中国鉴定专家的原发性疾病思路,他们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够避免,避免的概率有多大。以美国这个产妇死亡案例分析,美国法庭的考察思路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而是守在产妇身边,那么产妇仍会因为大出血而死亡么?假定考察的结论是,如果主治医生不离开产妇,产妇有超过50%的概率不会死亡,那么即可认定产妇死亡与医生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是100%的因果关系。

二、赔偿金额为何能够达到520万美元?

    中、美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差不多,三大块:1、收入损失;2、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3、精神痛苦损失。但具体计算起来,差别迥异。仍以产妇死亡,以中国最发达的上海为例。

    收入损失。中国主要包括两项,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有被抚养人的,可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计算到死亡之前,对于急性发生的产妇死亡,误工费可以忽略。死亡赔偿金,中国采用的是抽象的、平均水平标准,受理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农村户口、居住在农村,则按农民年纯收入计算)的20倍,上海2014年是47710元/年,故死亡赔偿金最高94万元。如有刚出生之新生儿,可以加上被抚养费生活费,计算到18岁,在上海,20万左右。

    但在美国,收入损失是以本人生前的收入水平作为计算依据,且计算年限是余下的平均生存年限。比如死亡时25岁,生前年收入5万美元,余下寿命按平均55年计算,收入损失一项达275万美元。

    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此类实际损失还可计入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中医疗费,在中国的多数法院如上海不包括统筹部分,而这部分占医疗费的80%以上。所以实际损失这项,在中国也是微乎其微。

    在美国,因为医疗费都是商业保险,凡治疗医院出具的账单,一律纳入赔偿损失范围,如有后续医疗费,只要估算合理、合法,法院亦会纳入赔偿范围。考虑到美国医疗费昂贵,此一项费用不菲,单笔达到数百万美元不奇怪。

    痛苦、精神损失。这是中美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不同,体现了美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尊重,体现了中国法律对生命的真正蔑视。在中国,除了深圳等极少数地方,5万元封顶了。

    但在美国,由于身体伤残或死亡造成的痛苦是真实的、具体的、可以计算的,而且可以按照痛苦程度、按照天数累计计算。比如一项身体的痛苦,如果能够说服陪审团每天按100美元抚慰计算,余生30年,则痛苦赔偿金可达100多万美元。当然鉴于痛苦赔偿金越来越高,许多州也出台了限制痛苦赔偿的法令,如不能超过物质性赔偿的一定比例,或绝对数不能超过40万美元等等,但与中国的5万人民币相比,天渊之别。

    近年来,美国不少州还支持一项新的无形财产损失赔偿,叫快乐丧失赔偿,这主要是针对有特殊才能的人,如果因为丧失某个特定器官而导致特殊才能的丧失,因为特殊才能可以带来快乐,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快乐损失赔偿。比如一个歌唱家,因为声带手术过失导致失音,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声带丧失带来的快乐损失费,这个费用赔偿的数额往往不低,可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注意的是,快乐损失赔偿,与收入损失并不重合。对于一个歌唱家,声带丧失既可以导致收入损失,亦可导致快乐损失。

    基本上,美国各州侵权法中的痛苦、精神损失或快乐丧失损失的具体数额,相当于物质性损失的一半左右。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上海,一位产妇因医疗侵权死亡,如果全部责任,加上新生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满打满算,120万人民币。可是,在中国的医疗诉讼中,几乎不存在全部责任,多数是次要或对等责任,30%或50%打折,40—60万元左右。这还是中国最发达地区的上海。

    有朋友认为,相比美国人的平均收入、医生的收入,在美国赔偿520万美元与在中国赔偿120万元,是大致相称的。我再次声明,在中国的医疗损害很少存在全部责任,所以通过诉讼赔到120万元几乎不可能。

    先与全体国民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以中国发达地区的满打满算的死亡赔偿120万元作为比较。2014年中国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69元,120万元相当于平均收入的24倍;如果美国的死亡赔偿也是这个倍数,那么520万美元/24=21.7万美元,也就是美国人的平均工资该有21.6万美元。有么?美国人的平均工资显然不到21.7万美元。

    再与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比较。我手中没有中国妇产科医生的平均收入水平,但美国妇产科医生的收入水平随处可搜,2014年约24万美元。520万/24万,约等于21.7倍,也就是该名产妇死亡的赔偿金约等于全美妇产科医生收入的21.7倍。以这个倍数计算,120万人民币/21.7,约等于55300元,上海或全国的妇产科医生平均收入只有55300元么?


作者:历史间的空隙
发表于 2015-11-5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5-11-5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医院垮或一蹶不振,我相信是医院赔的。
在国内,这样比照计算赔偿不现实。一赔就垮掉一家企业、一所医院,是还不发达的中国社会所能承受的。

发表于 2015-11-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医院垮掉或一蹶不振,我相信是医院赔的。
在国内,这样比照计算赔偿不现实。一赔就垮掉一家企业、一所医院,是还不发达的中国社会所能承受的。

发表于 2015-11-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的赔偿是中国的几十倍,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发表于 2015-1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命不同价

发表于 2015-1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鸡巴政策。邻居父亲处理交通事故肇事者全责,在赔偿误工费上拿出鸡巴政策来;是因为不是城镇户口,赔偿差别非常大。就是人死了赔偿更不一样。

发表于 2015-11-6 1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命不同当然人价也不同

发表于 2015-11-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无价

发表于 2016-3-1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差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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