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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乐山市中区竹公溪消防通道长期堵塞该找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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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中区竹公溪48号市计经委宿舍门外是一条20多米的通行道,也是消防通道,使用该通道的有3个不同小区的人员,每天进进出出的是青果山社区的工作人员和经委宿舍的住宅人员以及部分公交公司的住宿人员,每天都会有很多在其他地方办事又找不到停车位的车辆停在这个通道上,严重妨碍住宅人员的车辆通行,只要有车停在通道的门口就会导致另一个小区的车辆无法进出,如果真的哪天这个范围内出现了火灾,消防车辆都会无法进入救援,请相关部门对这个消防通道采取措施,禁止在通道上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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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堵塞了消防安全通道的话在有火情的情况下消防队很难进去延迟救援的时间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希望相关的部门尽快处理这种乱停车的现象,还周围居民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发表于 2015-10-2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通道被堵应该向消防部门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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