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0月24日下午电脑网络异常,致所发同名帖版面不整,并出现之前的”之一、之二、之三“内容,谨致以诚恳的歉意!现对”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有关问题解答(续)“内容重新原文发布如下:
一、为什么出租汽车要实行公司化经营?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县对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禁止挂靠经营。
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三项:“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第一条第二项:“严禁道路客运车辆、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挂靠或者变相挂靠经营。”
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第一款:“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5.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知》(营府发〔2010〕20号)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重新配置的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否可以私下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汽车擅自停运是否合法?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城市交通组成部分,承担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连续普遍服务的义务。擅自停运是违法行为。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什么必须注册?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注册并办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驾驶出租汽车运营。
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川交发〔2012〕73号)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本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到当地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6.4.4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五、为什么用车辆抵押金抵扣车辆折旧费?
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后,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企业全资购车,办齐车辆相关手续,并与驾驶员按规定签订合同后,方可投入运营,不准驾驶员垫资购车。
经企业与驾驶员协商,驾驶员要求采取96%的现金抵押方式进行承包。企业提出两种方式:一种是承包驾驶员每月向企业缴纳车辆折旧费和580元的承包管理费,合同期满后,企业全额退还驾驶员所缴抵押金本金及利息;另一种是承包驾驶员每月只缴纳580元的承包管理费,折旧费不再单独缴纳,而是自愿企业从其所缴车辆抵押金中等额抵扣。驾驶员为减轻自身经济负担,自愿选择了后一种办法,并于2011年4月20日的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代表协调会议上,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2011年4月25日的驾驶员会议上予以了通报。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六、现有的承包经营合同文本是怎么来的?
2011年4月20日,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代表在相关部门见证下,就合同期限、承包管理费标准、车辆担保、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动合同等主要内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企业提出合同文本草案送相关部门作政策性审查,再返回企业并征求驾驶员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承包合同文本,由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共同遵照执行。
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第二条第四项:“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的出租汽车企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监管,”
2.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3〕546号)第二条第四项:“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与主班、副班驾驶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防止驾驶员将经营权擅自转包。”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七、关于经营权配额管理
根据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工作的通知》(营运管客发[2014]3号)第六条第三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经营权配置分段实施规定,只能在依法取得的经营权配额内与驾驶员签约,不得超过配额签约,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企业签约。”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八、驾驶员如何自由选择服务企业?
根据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工作的通知》(营运管客发[2014]3号)第六条第二项:“到期经营权重新配置后,享有优先资格的原挂靠车辆经营者在车辆到期报废后,可在企业获得的经营权配额内,自由选择四家出租汽车企业中的一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自该车到期报废次日起7日内,原挂靠车辆经营者未主动到企业申请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经营资格,该经营权由企业按照纯公司化经营模式,公开招聘驾驶员投入车辆运营。自动放弃的不受政策保护,并自行承担责任。”
九、出租汽车公司违规操作怎么办?
对出租汽车公司违规操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罚款、调减企业经营权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理。
驾驶员反映公司收费不透明、服务不到位,县上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如果调查属实,除责令企业立即纠正整改,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