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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和打击广安食品药品违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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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区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两法衔接”座谈会

【发稿时间:2015-10-15】 【稿件来源:广安在线】

  
  近日,广安区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两法衔接”座谈会,交流分析如何按照新版《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食品监管执法工作;讨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的难点、要点;对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涉刑案件的标准、规范、技巧等进行交流。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检察院、食药局、食安办等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人员分析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和执法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认为当前安全引患多,监管难度大。一是农村聚餐“坝坝席”、小商小贩流动性较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登记经营信息,相关监管无法顺利进行;二是学校食堂、旅游区等人流量较大的餐饮服务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仍然较多;三是部分农村卫生站药店经营状况差,还存在过期药品;四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科技性、突发性使得食品药品执法工作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形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食药品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该行业当前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由于其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刚刚完成,在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缺乏新的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影响食品安全依法监管实效;另一方面,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如针对化妆品、保健品、小商贩、小作坊的许可及处罚缺乏法律规制,不利于管理与执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一是综合预警能力相对滞后。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资源难以共享,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尚未全面有效覆盖,药品安全群发性事件隐患排查还未做到常态化。二是基层应急力量薄弱。基层应急队伍多由兼职人员组成,应急科技整体水平不高,现场处置能力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有待提高。新版食品安全法落实难度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版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一旦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为加强,罚款标准大幅提高,且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刑事责任优先,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将对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较差的小食店、小作坊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从而导致监管部门在落实新法执法过程中,必将遇到强大的阻力,同时也将引发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食药安全监管压力增大。近期问题食品、问题药械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公众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相应的监管任务愈发繁重。初步划分,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五大类监管中,工作任务涵盖了许可、抽检、巡查、处罚、投诉处理、药械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及保健食品监测、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无证整治、专项检查、示范街创建、重大活动保障等。同时,为了更好地预防失职渎职行为,提高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对食品药品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不断增强,《刑法修正案(八)》专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促使食品药品监管压力日益增加。
  会议讨论了如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预防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相关工作。预防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监管思路,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构建合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各项监管资源。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一方面要抓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理念,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模式。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责任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及运行机制,优化诚信建设氛围,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继续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力求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和监测工作运行模式、组织体系,努力构建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配合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对认证发证、稽查处罚等重点领域人员的监督,实行权力分解、集体审批,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防患于未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法定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及服务承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移送案件。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执法情况,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通报的形式报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一般案件结案后再移送,特殊情况,无权限介入时,也可在案件调查中进行移送。
  会议达成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两法衔接”长效机制的统一意见。一是要统一认识和思想,切实提高对推进“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做好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明确目标,建立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坚持及时沟通,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打击食药涉假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三是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四是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工作成效、典型案件和经验做法,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努力扩大“两法衔接”工作成果。
  与会单位一致认为,虽然法定职责不同,但是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服从和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等方面的目标是相同的。均表示今后将紧密联系,密切协作,发挥食药监部门技术优势、公安机关技侦力量、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实行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深挖追溯,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形成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合力,震慑和打击我区食品药品违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廖小兵 袁波  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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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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