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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泉州市中级法院判杀人案,受害人不服不给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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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状
    申请人:郑光俊,男,196012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新院村三组。
    申请人儿子郑铙健于2013930凌晨在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被凶手一行五人故意杀害,因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公安歪曲案件真相,隐瞒主要事实,将故意杀人罪扭曲为故意伤害罪,对共同犯罪只追究一人罪行,并以缓刑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对他犯罪进行了庇护,没有做出应有的惩处,对赔偿的经济损失不执行到位,将死者三个未成年的幼童的生死弃之不顾,并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逼迫申诉人息诉罢访。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经济赔偿不给执行,申诉人儿子岂不是被白白杀害,还要负债累累,法律庄严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事实经过如下:
    5个杀人犯在2013930凌晨是专门去砸南安市官桥镇新百姓超市门口的田螺摊位的,申诉人儿子郑铙健正在此摊吃夜宵喝啤酒,凶手故意踢倒地上的啤酒挑起事端,继而用啤酒砸另一个吃夜宵之人龙小勇,将龙小勇的额头打晕倒地后,再来围攻追杀申诉人儿子郑铙健,凶手并拔出事前购买的折叠刀,在另一名凶手抱住郑铙健的颈脖子,使郑铙健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连捅郑铙健九刀而致其死亡。
    5位凶手虽然全部归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控为掩盖案情的真相,对凶器的来源指控不明,在判决书第8页证人洪瑞清的证言有:“2013929930分许,有两名男子到其经营的摊点以20元的价格买了一把刀,那刀可以折叠,展开约20公分,刀刃约8公分”。 郑铙健是被这把事前购买的折叠刀连杀九刀致死的,这把折叠刀是案发前3个多小时购买的,说明早有杀人动机,而判决书为掩盖犯罪证据,称:“经凶手辨认的凶器折叠刀与其新所买的刀特征一致”,还以另一个证人逃回老家为由,以无法辨认作为掩盖。判决书中对死者的法医尸体检验,对死者九刀伤的血证未指出,用含糊的:“损伤特点符合单刃锐器形成损伤特点掩盖故意杀人的事实。对于死者伤害的部位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控制了死者不能动弹,那么为什么刀刀杀要害部分,如果不是被控制,为什么其他部分没有伤?”不是随身携带的刀具而是事前购买的刀,是蓄意杀害吗?判决书中所有的证人证言,无一人证明死者死于一个凶徒之手,公、检、法为什么要包庇罪犯?由此说明5个罪犯,全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在庭审中,对罪犯的犯罪证据没有出示,更没有质证,在无主要证据的情况下,草率休庭。在中院,拿出一些与本案无关的判决书给我看一切作为,都想方设法为故意杀人掩盖罪证。
    死者的三个未成年的幼童,因死者妻子改嫁,已处在不能生存的处境,虽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无论申诉人怎么去申请执行,至今分文未给执行。还要申诉人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杀人犯的财产情况申诉人有办法提供吗?申诉人需要的是法律的保护,法律是保护人民惩治罪犯的,申诉人依靠司法部门帮助调查犯罪的财产情况,如果强求申诉人提供,那申诉人儿子岂不是白白被人杀害还要拖欠背债吗?
    死者的长女郑汝佳,20091214出生,次女郑雯清2012104出生,儿子郑雯鲽2006418出生,这三个孩子都需要抚养,虽判决赔偿抚养费,但不给执行,这三个孩子怎么生存?申诉人作为爷爷,已接近花甲,无力照顾,孩子今后的生存,教育怎么办?法院以不能提供罪犯的财产状况以无法执行是理由吗?这是人命问题,一个人民的法官岂有不顾幼童生死的道德吗?法官为保护杀人的利益,也可以说是不作为,懒作为,竟想出绝招,先用威胁恐吓的方法称“罪犯一、二家只能拿出几万,你写下保证书,同意不上告,钱才能给你”,此话说明罪犯有赔付能力,是法官不让其赔偿。申诉人死了儿子,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要生存,作为的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哪有不按法律文书执行,而要强求申诉人接受的法律依据?在开庭时,他们用写好的息诉承诺书要我签字被拒绝,上庭不到20分钟就休庭,法官还说你同意这几万块钱就签字,否则你一文钱也拿不到。申诉人的儿子被杀害,为其后事,伸冤,请律师,差旅费花了几十万,申诉人是一个农民,住地是贫困地区,有什么办法承担如此巨债。又有什么办法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希望领导救救我的孙子,督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5个犯罪分子依法重新定罪,公开案件真相。
    此致
                                 申诉人:郑光俊
                                 电话:18208539252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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