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王岐山书记的精辟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 我们要深刻领会、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四种形态,对于纪检工作来说,更说明我们在执纪监督方面,由浅入深,由教育帮助大多数到审查极极少数,使大多数的人在出现问题的前期就能得到帮助。这也是中央提出的在监督执纪上要抓早抓小抓实的高度概括,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如果我们没有四种形态,一味地查办案件,那只会让更多的人走向人民群众的反面,把更多的同志推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敌对面,这是自己给自己找对手,自己给自己树立仇敌。因此,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我们如何监督执纪进行了更进一步诠释,使执纪监督更加具体化。 四种形态,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在纪律的执行上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 “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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