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复发者的遭遇 林光华,男,43岁,住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蔡家湾村6组,电话:13982626865。 工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保险法》《民法通则》依法应支持工伤复发相关待遇。敬请关注一个工伤复发者的遭遇。 事实 林光华2010年1月8日在新疆和田波波娜—玉龙变电站220KV送变电线路架设施工中被小车撞伤脾切除、头颅骨骨裂。2010年9月27日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经2013年广民终字第108号调解书调解并履行。2013年6月19日到西南医院住院12天,诊断为腹壁切口疝,医疗费38253.9元,出院伤口绷带三月。2013年8月16日经广安劳鉴[2013]670号认定为工伤复发。依法经2013广市劳人仲案字第112号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8条依法享受工伤复发待遇58506.7元,一审2013广法民初字第4309号判决进一步确认依法享受工伤复发待遇58533.9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2014年3月10日上述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313号判决撤销2013广法民初字第4309号判决,驳回林光华工伤复发上述请求(剃成光头),依法鉴定工伤复发不予采信。违法违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工伤复发一案:失职渎职,审判法律程序违法。 此案2014年3月10日上诉广安市中院,《民诉法》164条至 167条由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我未收到广安智丰公司上诉状。4月10日中院立案庭立案分到民二庭。《民诉法》168条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169条二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开庭的可以不开庭。174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广安市中院2014年4月14发出传票4月22日15时正开庭,我仍未收到广安智丰公司上诉状,依法民二庭失职渎职。4月22日15时庭审后送达公司上诉状,庭中广安智丰公司都无上诉状。争持下审判长吴丽华拿出2013广民初字第4309号送达证,一看打}无签字日期舞弊造假,我代理人强烈反对未签收造假,依法不能审公司上诉请求。合议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龙还不要我代理人说话强烈问我放弃权利。嗣后不依证据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理解推断枉法裁判。驳回我依法享受的工伤复发请求。根据《民诉法》200条(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失职渎职审判法律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传票、庭审笔录4、5页、庭审后送达回证、2013广民初字第4309号送达证作证)。 二、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工伤复发一案:曲解法律以言代法,篡改有效文书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不依证据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理解推断枉法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5页中审理查明:林光华柒级工伤保险待遇经(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前一次性向上诉人林光华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护理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130000元。二、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林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此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林光华承担。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5、6页中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包含工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38条必须适用合同未解除或未终此为前提条件。广安智丰公司与林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事实与审理查明事实明显不符。民二庭分管院长唐伦平指定审判长吴丽华2014年12月29日对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解疑问答,笔录回答:本院认为部分是对(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调解协议内容、《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的理解推断认为,没有证据依据证明。 本院认为事实:根据《合同法》42条(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依照本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单方解除,更不能理解推断解除。(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没有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复发处理,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包含工伤复发,是对2013广民终字108号调解协议内容的错误曲解。符合《民诉法》二百条(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工伤复发依法认定就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38条规定的工伤复发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38条没有前提条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38条必须适用合同未解除或未终此为前提条件。依法认定,省上确定的工伤复发不予采信。是曲解法律、私设法律前提、以言代法,枉法裁判行为的结果。本院认为“广安智丰公司与林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是故意篡改审理查明2013广法民终字108号调解协议内容:二、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林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此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之中“因此案”字符,歪曲违背协议事实变成:“广安智丰公司与林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为有法必依工伤复发此案也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12月29日,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解疑问答笔录,回答是对广安智丰公司上诉请求的回应。属于篡改有效文书故意歪曲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行为的结果。故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5、6页中本院认为,纯属曲解法律以言代法,篡改有效文书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不依证据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重违法违规,司法溃烂腐败,理解推断枉法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冤案的结果。符合《民诉法》二百条(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5、6页,庭审笔录5到9页、313号判决解疑问答笔录作证)。 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监督不力,不依法监督纠错。 此案2014年5月15日判决后,5月25日申诉省高院。2014年7月24日省高院通知广安中院问卷,合议庭审判员黄正明先见高院法官。根据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之三违纪违规,省高院维护广安市中院驳回再审请求。2014年11月30日李方斌收再审材料,12月29日唐伦平院长指定判决书解疑。2015年1月6日李方斌称,案件事实认识的错误找院长。2015年1月7日,胡兆容院长接访指定民二庭立案庭处理,一万元调解不公正未果。2015年3月2日张院长指定立案庭胡成审查处理,以忙等借口拖拉,2015年9月1日立案庭胡成称公司只肯一万元不然找张院长。2015年8月7日、9月2日我给张院长信箱写信上传证据,9月10日张院长称高院裁定驳回再审,法院不是不理,要求不要太高,法院调解点得点不然没有,判决前与判决后不一样。难道法院司法者权利可以超越事实、法律?不论案件对错,不听我讲法律叫人带我出办公室,这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院之长?根据人民法院改判案件审理流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院长信箱、材料证据佐证) 综上:根据《民诉法》《法官法》,党风廉政、司法廉政,十八大精神,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公正。恳请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各界人士阅读,特附一审、二审判决书,看看广安市一审、二审,两个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敬请关注一个工伤复发者的遭遇。 谢谢! 工伤复发者:林光华 电话13982626865 2015年10月1日 敬请关注互动
工伤复发手术部位
2013广民初字4309号判决书
2013广民初字4309号判决书
2013广民初字4309号判决书
2013广民初字4309号判决书
2013广民初字430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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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判决书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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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解疑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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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审笔录
2013广民初字4309号送达证
2014广法民终字313号庭中送达证
中院313号受理举证通知书
2014广民终字313号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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