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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举报贪腐:举出了“诽谤罪”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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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贪腐:举出了“诽谤罪”和“强奸罪”

作者:           刘绪玖

我叫刘绪玖,男,汉族,40岁,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坛厂镇怀阳洞村中坝组099号。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是腐败的重灾区,腐败分子长期鱼肉百姓,践踏法律。2004年初,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把坛厂镇铁证如山的腐败事情列举了八件署实名向仁怀市纪委举报,其中以计划生育为由勒索残害百姓的罪行令人发指,而超生的孩子又特别多。举报后,仁怀市纪委不但不依法查处,纪委副书记何兴燎把我举报的事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我多次受到坛厂镇党委书记娄红和副书记龙翔、何兴燎等人的威胁。我不怕任何人的威胁,娄红又指使坛厂镇枇杷村村长彭成满用三十万元钱收买我,遭到我的拒绝。娄红等人扬言如我不立即踩刹车就叫公安局抓我去坐牢,让我家破人亡。我不畏惧任何邪恶的东西,坚持向上级举报,引起了当时的贵州省委书记钱运录的重视。在钱书记的重视下,省计生委和遵义市计生委联合向仁怀市政府下通知,定于20041018日后到仁怀市检查我反映的计划生育上的问题。

20041018晨,我被坛厂镇政府干部涂军、张德辉、姜自钰等人监视了住宅,约10点钟,坛厂镇派出所所长李志力、指导员陈德飞、民警郑传明、母应波等六人到我家,李志力用枪指着我,命令我面壁站好,抽掉我的皮带,搜查了我的身体和住宅后将我押到派出所。留置到第二天下午将我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

将我刑拘后,仁怀市公安局对我成立特大专案组,一再逼我承认在二十年前强奸过吴思芳和在十几年前强奸过李道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冤案,企图达到对我刑事处罚的目的。

20041124,我被以涉嫌诽谤罪和强奸罪逮捕。

两次退侦后,仁怀市检察院检委会于审查起诉最后期限的200569日讨论认定我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并通知我的律师和家人翌日早晨到看守所接我回家。2005610日晨,仁怀市政法委员会书记黎毅召集公检法领导人开紧急会议,下死命令必须判我的刑。当日下午我收到了仁怀市检察院对我以诽谤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主张求刑权的起诉书。

将我起诉后,仁怀市公安局对我成立的专案组刑警还在四处威胁证人,强迫证人按照他们的意思作证,搞对我有罪的控诉证据。

2005719,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因公诉人举完证据后则向法庭要求延期审理而中止审理。

200584,仁怀市检察院又以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5811,仁怀市检察院强迫我取保候审,遭到我严词拒绝。2005815,仁怀市公安局以我诽谤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将我释放,关押我297天。在关押期间,他们指使人破坏了我的家庭,导致我妻离子散,精神失常。强奸罪他们一直侦查到200812才撤销案件。

从被刑拘时起,我和家人就未间断的依法依程序向仁怀市人大、检察院、遵义市人大、检察院、政法委、纪委、贵州省的人大、检察院、纪委、政法委、省政府、省委申诉,没有引起重视。

释放出来后,我又依法向遵义市的有关机关提起控诉,坚决要求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遵义市检察院不但不依法立案处理,反而威胁我,叫我到北京去告。

向省的有关机关申诉,也受到威胁,要我同腐败分子私了。

六次到中央申诉,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先由省里面处理。而省里面一直拒绝依法处理。

仁怀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人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的影响,绝对具有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依法应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这样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没有任何悬疑和争议的冤案,从刑拘至今我向各级机关的各种申诉累计达数万次(特快专递申诉就达六千次)。

因遵义市检察院长期对犯罪分子的包庇,导致我举债上访,欠下巨债,造成我债台高筑,生活饔飧不继,严重精神疾病无钱去医治。遵义市检察院的不作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个庞大的政治腐败集团制造的冤案。

我反映的八件事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仁怀市的腐败分子现在更其在变本加厉的腐败。

奥运会期间,在上级领导的一再督促下,遵义市检察院于20086月开始由该院威胁我的控申处处长吴秀林和遵义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我认为由威胁我的检察官调查不可能公正,且公安机关参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于法无据。在我的抗议下该调查组被撤销。随后竟然由制造我的冤案后升为遵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黄锌带队主办,后来他们自己都感到荒唐,遵义市检察院袁成武检察长和遵义市政法委陈副书记于200877日到仁怀宣布撤销了以黄锌为首的调查组,重新由石子友副检察长和反渎职侵权局田永阳局长和胡良国科长组成调查组调查,并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对娄红(当时坛厂镇书记)、李志力(当时坛厂镇派出所所长)、肖光益(当时案件审查中队的队长)三人作出停职一个月接受审查的决定。奥运会过后,被停职的人就上班了,而遵义市检察院对我的冤案一再拒绝依法作出处理,多次把我叫去告诉我说绝不可能依法处理,一再要我接受上百万的补偿后息诉(由仁怀市财政局出钱),遭到我严词拒绝。

在“调查”了十个月后,在我已经要和腐败分子拼命了的情况下,遵义市检察院于2009325日作出了一份可称史上最荒唐的“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刘绪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答复函”。该答复函置事实真相和法律于不顾,公然践踏法律公开包庇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受处罚。就这样一个特大冤案在我申诉了五年后被他们“以罚代刑”了。腐败分子已经用搜刮的民脂民膏和贪污的钱把贵州省里面的一些官员买通了,石宗源书记和崔亚东书记多次批示都不起作用,腐败分子根本就没有把两位书记和我们的执政党放在眼中。对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我已经不持任何希望了,但我敢断言腐败分子的下场也绝对是可耻而凄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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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失去监督是多么可怕呀!

 

发表于 2009-5-1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

发表于 2009-5-1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袭警的那个叫啥来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关心,我还在用生命与腐败分子斗争,我要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现在我连吃饭都很困难,当地政府都被腐败分子架空了,根本不管我家的死活,他们只只能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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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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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绪玖特大冤案始末(连载)二十二
(二十二)对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谈点看法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是包庇严重犯罪分子不受刑事处罚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
在该答复函的开头部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竟然说我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补偿各项费用200万元。实际上本人从未主张过一分钱的补偿,而我上访也只花了三十万元左右。是他们一再给我说不可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愿意补偿我上百万的前置条件是我不再上访,不再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他们补偿的理由是我因此案上访导致家庭穷困,无钱治病进行的民政救济,对这种脱离实际师出无名的糊涂钱再多我都是不能要的,他们颠倒黑白的说法把我丑化成了一个特别无赖的形象。
该答复函一,关于你举报坛厂镇党委、政府的八个问题,因仁怀市纪委、信访办联合进行了调查,并已有结论,本次调查组未调查。
诚如他们所言,我举报坛厂镇党委、政府的八个问题,不但仁怀市纪委、信访办进行了调查,就是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也调查了,他们极力隐瞒、掩饰证据,但铁证如山,任何人都掩盖不了事实的真相,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该答复函二,关于你控告娄红报复陷害、仁怀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问题,调查组通过大量的内查外调工作,认为你涉嫌诽谤、强奸一案诉讼程序上没有问题,实体上虽然由于证据原因导致撤案,但仁怀市公安局立案时,有犯罪嫌疑的事实和部分证据存在,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报捕书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到目前为止,调查组未发现娄红本人及公安、检察办案人员有报复陷害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娄红是否报复陷害我,得有权力的机关侦查后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证据是两回事情。事实证据要经过有主体资格的机关和人员依法收集转换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而有主体资格的机关和人员故意隐瞒证据、故意不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样事实证据就无法成为定案的证据,他们就可以指鹿为马。像我,是一个男人,但我没持有男人证,所以我无法证明我是男人,有主体资格的权力机关和人员要很荒唐的异口同声的说我是女人我有办法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本人既没有诽谤任何人,也没有诽谤罪的实体构成要件发生。指控我二十多年前和十多年前强奸的所谓的两位受害人均明白的告诉办案人员我没有强奸过她们,现在她们都可以出面证明我没有强奸过她们,何来的足可以定罪量刑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据?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问题,本人认为这样的说法太过于荒唐。首先,我没有任何实体违法行为,他们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我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后撤案释放的行为是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程序上再合法,都是建立在没有实体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的。对一个没有任何实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守法公民,可以随便启动刑事程序立案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诉吗?从他们刑拘我时给我定的诽谤罪名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就算有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是自诉案件,怎么可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仁怀市公安局和检察院违法对我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没有超期羁押我到是事实,但敢说程序上没有问题吗?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2005年6月10日集体讨论后认为我诽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向人民法院主张求刑权,起诉后怎么不判我的刑而又撤诉呢?
按照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的说法,难道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只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而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九十八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1年3月5日[2001]高检诉发第11号)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高检发研字[1997]1号)中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中对立案、证据、拘留、逮捕、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刑诉法》第八条等等相关法律不懂?
该答复函三,对娄红本人的违纪行为,本院已向中共仁怀市委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由仁怀市纪委对娄红作出相应的处理。
答复函三和答复函二自相矛盾。如果娄红报复陷害了我,那么他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的共犯,刑法是所有法律的后盾法,理应首先根据刑法对娄红等人给予刑律制裁然后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特大冤案,建议由仁怀市纪委作出相应的处理是明显的以罚代刑,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如果娄红没有报复陷害我,那么娄红有什么违纪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该把娄红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写进对我涉法涉诉的答复函。
该答复函四,鉴于仁怀市公安局干警李志力、郑传明在承办案件中证据意识淡薄,在你涉嫌诽谤、强奸违法犯罪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立案报捕,致该案最终撤案。本院已向仁怀市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仁怀市公安局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同时对案件承办人李志力、郑传明予以批评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李志力、郑传明等人非法搜查了我的身体和住宅后将我押到派出所刑讯逼供。将我刑拘后仁怀市公安局成立了数十人的专案组,办案人员轮番上阵威胁我、审讯我。如果按照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所说,那么公安局的案件审查综合科、分管领导和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公诉科、主管领导、检察院检委会又怎么会集体失语呢?成立的专案组又怎么解释呢?李志力和郑传明两个普通公安民警就能够架空仁怀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把我刑拘、逮捕、起诉的话,还拿公安局和检察院那么多部门和领导来干什么?尤其是肩负法律监督和公诉双重职责的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责任更是难辞其咎。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行为是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理应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该答复函五,鉴于你涉嫌诽谤、强奸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后撤案,本院已责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把别人打残废后又给他治好法律能不追究我的责任吗?
赔偿主体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他们2005年8月15日释放我的理由是诽谤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予以释放。将我逮捕关押297天,折腾到最后都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我作出处理。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不予逮捕,而我就连《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都绝对没有。释放我的法律根据是他们很牵强的找出来的对他们唯一的最有利的法律根据,就算按照他们最后释放我的法律根据和理由,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诽谤罪真正的撤案时间是2006年8月4日,强奸罪真正的撤案时间是2008年1月2日,由此可见在释放我后他们都还不死心,还在不断侦查的目的就是希望把陷害我的冤案办成“铁案”,让我受到法律的制裁。
按照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五的说法,那么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适用于哪些范围和对象呢?宪法和刑法是不是应该改一改了?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条文是不是可以从刑法中删除了?以免我们热爱祖国和相信法律的人士被误导。
一份答复函,开篇加五条答复,共六个特别荒唐的地方。这份答复函充分体现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极尽所能包庇严重犯罪分子不处罚,这是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是我所见过的史上最荒唐的答复函。(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1-4-15 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11-4-1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旧社会还万恶.
发表于 2011-4-1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绪玖 发表于 2011-4-15 03:45
用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

当-个国家的法律都对腐败份子流下了"同情"的泪水时,其实它的法律巳经得了很严重的神精病。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的有关机关都是很怕腐败分子的,他们谈腐败色变.一直都不敢对申诉的案件拿出处理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更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发表于 2011-5-1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星火燎原.

发表于 2011-5-18 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注意身体,注意策略.当时不应该公开自己的姓名什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的有关机关为什么怕几个小小的腐败分子呢?是收了小小腐败分子的好处还是窝囊?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诚可贵,与腐败分子斗争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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