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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金维建递交《申请》相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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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维建:
你因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佛寺景区入口)东南侧50米处违法修建房屋,我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城执罚[2015]第27号)。2015年7月27日你又向我局递交了两份新证据(1.危房鉴定备案书;2.申请)我局办案人员对你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7月28日我局就你提供的巜危房鉴定备案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咨询,该局工作人员解释,对房屋作出“Dsu”级认定只是说明房屋的损坏程度,认定的等级并不能作为简化行政审批条件的依据。
二、2015年8月4日我局就你提供的《申请》,向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七里镇村建所进行咨询,回复如下:
1、该巜申请》仅仅是一个复印件,加盖的“阆中市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印章不能辨明真假。
2、巜申请》上的签署的“同意改建”不是村建所负责人签的,也不是当时村建所另外三名同事的签字。
3、按2009年修建房屋办理手续的流程来说,个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要取得“建房申请表”,按审批表确定的内容报批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认定为规划合法,其他的都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你所提供的新证,不能证明所修建房屋的合法性,我局将继续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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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6 2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局说按2009年修建房屋办理手续的流程来说,首先我的房屋建设是2008年5.12汶川地震受损严重而无法使用,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复在原房基础上进行的改建,并非异地重建,建议请认真查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文)相关条款精神给予正确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阆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查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30
有说理的地方,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白塔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13708079331(成都)。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有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面积380余平方米,于2015年9月8日深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推土机推掉,申请人当即报110,阆中市公安局未出警。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阆中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也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申请人多次不断找阆中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情况下,2015年10月15日,阆中市公安局正式口头通知申请人,一、对申请人控告的犯罪事实不立案,二、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阆中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人有权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申请人无法依第17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也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这类案件自诉的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贵局申请,请求贵局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然,申请人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呼吁相关部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能告知真相,不要让老百姓寒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纪委调查得出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你造假要造到什么时候?是不是要给你全部暴光才收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2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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ó | 20964 | 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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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来源:王久成律师 | 浏览20964次 | 2014-09-12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处违章建筑,不拆迁好像就没有违章建筑。实践中,在拆迁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拆。这种做法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呢?在这些程序中被处罚的人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阆中市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来源:王久成律师 | 浏览20964次 | 2014-09-12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处违章建筑,不拆迁好像就没有违章建筑。实践中,在拆迁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拆。这种做法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呢?在这些程序中被处罚的人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处违章建筑,不拆迁好像就没有违章建筑。实践中,在拆迁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这种做法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呢?在这些程序中被处罚的人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城管部门是得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确保合法权益,要求执行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好爱好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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