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周五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规定: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同时,意见稿对转账支付金额做出了限制: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并且,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8月3日华西都市报报道) 此次意见稿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可大力开展通道业务,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 “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重视。”他表示,意见稿是想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 意见稿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相当于“预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被盗取、挪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积聚。 银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因其自身的一些缺陷竞争不过第三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流行是市场的选择。第三方支付方便百姓,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不仅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还有效的缓解了银行的工作压力,给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国家此项规定表示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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