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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双流县机场路派出所,新津县刑警大队请还我清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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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感谢四川论坛麻辣社区,让我有诉求的地方,有机会曝光我的遭遇。鉴于之前我在网上发帖《成都市双流县机场路派出所,新津县刑警大队请还我清白二》。我在一年之内遭遇两地办案机关接连两次错误的登录。现在有必要通过我的述说,来简要说一下之前没有说清楚事实。
     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在这里不在重述,这请参照我上一篇帖子。这个帖子在首页的“群众网络问政"里,在”成都论坛"里也有发布。因为我的遭遇涉及到两个不同区县办案机关,一个是成都市双流县机场路派出所,另一个是新津县刑警大队。鉴于事件的发生的先后顺序,是先有机场路派出所错误的把我录入吸毒管控人员,没有及时撤销,直接导致新津县在破获一起汽车盗窃团伙作案时,把我有吸毒史且被双流县处理过的档案从公安部内网上提取出来认定为该案的团伙的一名主犯。继而就错误的把我放在网上追逃。截至我现在发帖之时,我的身上还背负着盗窃嫌疑人的不实档案信息。那我就从双流县机场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机场路)讲起。
      机场路在2014年1月在抓获一伙吸毒人员,派出所民警在没有准确核实清楚嫌疑人提供的案情情况下,就把违法人的吸毒事实转移到莫须有我的身上。而没有违法的我在出行的时候接二连三遭遇各级警方的搜查,盘问。乃至又被另外的办案机关错误的认为是一个盗窃汽车团伙的嫌疑犯,进而被错误的网上追逃。这也是这件事错误的源头所在。我们现在可以假设当初办案警察在再仔细一点,再认真一点,多走一步程序,把我身份证号码提取出来,用手指亲亲点击一下鼠标,把我个人身份信息提取出来,与所抓之人所提供比对一下。那种在1:10000000地图上拿着放大镜都找不到的海鸣村地方怎么会是我的家庭住址下庄坝村。这两个村单单从字面上理解,肯定是八辈子都打不到一杆子的事情啊,这个海鸣村也是在我们镇上找不出来的一个行政村。也许网友会问,这个海鸣村会不会是我们镇上其他行政村曾经用过的村名,后来改了的,只是我们现在的人不知道而已。在这里,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据我向我们派出所管户籍的一位老警察了解过。这个海鸣村不是我们镇上的行政村,也不是周边乡镇的行政村,我们镇所辖的村也都没有用过这个名字。所以说,真实的吸毒人员提供的是假的家庭住址。而这个假的家庭住址居然被我们的办案民警采信了。很遗憾,我的假设根本就不成立,第二点也是最最为重要一点,在2014年1月机场路抓获的一伙吸毒人员中,被行政拘留的那个人不是我本人,而我本人也从未因违法犯罪被警方抓获过或者拘留过。
     在2014年7月22这天,我和我姐驱车从江油来到成都,在我第二次在机场路接受办案民警询问调查的时候,看到机场路1月份办案档案材料时,也向办案民警提供了真实吸毒人员我所知道的一些信息。这点在机场路给我做的笔录上有记录,我也按了手印确认的。这个档案我想机场路不妨可以拿出来说明一下,我有没有隐瞒我与真实吸毒人员之间的关系。我提供的信息给你们办案是制造了困难呢还是排除了一些困难呢,在这里,我可以说,我做到了一个守法公民应该做到的如实告知公安民警对于案件征破过程中所知晓的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我提供的信息应该是有利于机场路派出所侦破案件的,这点上对机场路案件侦破有好处。同样对于我个人来说也是希望早点洗刷我的不白之冤。      这样于公于私都有好处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结果。为什么没有达到预期结果,这就要我在第二次去机场路做的调查笔录说起。我在上篇帖子上说到,办案民警只对我做了指纹采集,头像图片采集(这个是办案民警在二楼办公室给我现场照的,也是我最真实近况照片。),当然还有我的口供笔录。为什么只做这几样,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专业的办案民警,不敢在这里妄断。而2014年7月22这次证据收据又和2015年1月30号证据收集相比,这长达半年之久过后你们来江油市再次收集证据,对我的活体采样又有哪些不同了。你们增加了对我的血样采集,口腔唾液采集样本。相较于第一次证据收集,你们第二次表现的很具有专业性。但贯穿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机场路派出所的所有的办案人员都没有给我做吸食毒品的尿检检测。这是后来我多次在派出所查验我身份信息的时候,好心的警察告诉我的。说一个吸毒人员排除嫌疑,最重要的是要做一个尿检。而机场路派出所至始至终都没有走这一步程序。这是否是后来长达半年之久没有快速撤销下来的原因,我只是在这里简单臆测。具体还是以公安机关给出的证明为准。其实这个尿检早在2014年12月25这天,新津县刑大已经在江油市刑警大队帮你们做了,当时检测结果证实我没有吸食过毒品。当时新津县上来也比较匆忙,没有带检测试纸上来,可当何浩要求我做尿检时,我们江油刑大的警官很快就从技术室拿来了相关试纸给了何浩他们。检测结果出来,排除吸毒嫌疑,证明我的吸毒事实是假的。当时来我店里再次做采集的机场路派出所为什么不做了,也许就像他们的一个警官所说:我们相信你。
    话又转回来。在我第二次来成都是双流县机场路派出所的时候,在你们看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主动的来江油呢。而我发现我被新津县刑警大队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这里的时间间隔是长达半年之久。这中间机场路派出所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处理这件事。就因为你是人民警察,你代表着国家的强力机关。是国家赋予你们权利让你们有恃无恐。还是旧社会那种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让你们无动于衷。在我国,有很多法律来约束你们,监督你们,是什么这么让你们有理有据的给我拖延下来,甚至造成我被网上追逃,至今盗窃嫌疑背在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督查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监督你们,为什么发生了错案,你们不及时纠正。

     假设二如果当初我在江油市刑警大队没有足够的人证物证证明我没有盗窃的作案的嫌疑,是不是又是一个冤案的造成,我是不是要蒙冤入狱受几年牢狱之灾。只是我比较幸运,因为有证据证明我不在场,又与新津县的吸毒身份不符。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如果没有这个不实的吸毒事实,新津县是不会找到我,不会把我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原因就是我身上的吸毒事实没有及时撤销。假设当初新津县这个案子不是简单的一个盗窃案,而是一个涉及暴力抢劫,什么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而我又是当时吸毒的事实,那么我被网上追逃,后果都不敢再详细下去,我想处理起来的难度就不会这么简单,那我追逃的奖励金额就不是500快钱的事情了。那就又会一个什么冤假错案发生。真的这不是在这里耸人听闻,是有这个可能的,只是我比较幸运,真的很幸运,没叫我碰上。 假设归假设,事件始终没有发生,那就是好事。
     在长达半年的焦急等待中,这中间的过程我不在重复赘述,请参详我的第二篇帖子。终于在2015年7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我接到机场路派出所李飞所长的电话。电话的来意就是说明我吸毒的档案信息已经在公安部网站上找不到了,他是找不到了,叫我再去一趟我辖区派出所核实一下情况。对于这点,我在辖区派出所核实过来,我现在可以在这里对机场路派出所说,我的吸毒档案信息是撤销掉了。但我的户籍一栏里,有“吸毒人员(0)”这一选项。这一选项证明这是因为因为法律效力到期自动解除的行为,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消除,请机场路做出书面材料说明。这个选项事实原因是什么,请给出证明材料。这也是我此次发帖的目的。同时该问题我也向成都市12345热线反应过,现在就等你们开具的证明与道歉。我也希望以后的生活,工作中中不再遇到我要证明我没有吸毒的事件的发生。
     对于我发帖的第二点,那就是我现在身上的盗窃嫌疑身份。希望新津县刑警大队尽快派人帮我撤销下来,并且出具证明其清白的书面材料。在2015年我在成都市公安局信访部门上访的时候,新津县有关办案人员明确答复我说是撤销的。那么就请你再次核实一下我的身份信息有没有撤销完整。也同时请新津县公安局给出书面答复。
     对于此次发帖所说的事实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的言论只对涉及到该事件的民警同志办理以此次事件的作法的看法,不涉及他们其他案件。对于有言语上的激列行为,希望民警你们能见谅。在这次事件中,当中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也请相关的热心的法律人士给我提出指正和指教。如果能更好的解决这件事情,也希望你们的不吝指教。我的电话是:15281125667
     再次感谢有媒体朋友的热心跟进报道,感谢麻辣社区的编辑帮我审查通过这些帖子,感谢这中间帮助我的那些热心的有正义的朋友。再次感谢,谢谢你们。希望有关部门在看到这篇帖子的时候,尽快处理好接下来的事情,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也还法律正义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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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原帖后跟进,这样更加方便大家阅读,也让事情更加完整。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5-8-21 16:52
楼主请原帖后跟进,这样更加方便大家阅读,也让事情更加完整。

请问站长,我怎么原文跟进  。能不能加你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飞的5667 发表于 2015-8-21 17:22
请问站长,我怎么原文跟进  。能不能加你啊

请问,能联系到你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5-8-21 16:52
楼主请原帖后跟进,这样更加方便大家阅读,也让事情更加完整。

请问我怎么能联系到你  ,,急急急
发表于 2015-8-2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飞的5667 发表于 2015-8-21 17:22
请问站长,我怎么原文跟进  。能不能加你啊

你在原帖后选择“回复”就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8-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有一个要求,请麻烦您帮我把第一篇帖子的毒贩改为吸毒犯,好不好,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5-8-2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昨天我看到题目怎么有点改动,请麻烦你帮我改正回来哈

发表于 2015-9-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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