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猜忌且家暴不断,内江资中县怀孕数月的凌女士选择离婚。之后,凌女士到计生部门办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能办理准生证”。孕妇本是受婚姻法保护的一方,为何不能给孩子办准生证呢?
●孕妇离婚后办准生证遭拒
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酒后经常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6月16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得到支持。
7月,凌女士带着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到当地计生部门办准生证,却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婚姻法》与计生规定矛盾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而计生政策规定: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计生部门:可复婚再办准生证
对此情况,计生部门给出的说法是:如果可以的话,建议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否则,在离婚状态下把孩子生下来,将违反计生政策,面临罚款。
凌女士说,此前她曾提出过复婚,但是对方并不配合,执意要把孩子引产。
争议
《婚姻法》与计生规定矛盾?
多位专家和律师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四川省律协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杜伟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那么凌女士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
律师杜静:凌女士所怀子女受胎时间如确定在其与毛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属于婚生子女。如不属于超生等,该子女应属于计划内出生的孩子,应该可以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而不应该限制于一
张结婚证。”杜静说,从现有的政策下,建议凌女士尽可能与丈夫复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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