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网友反映青山乡凤王村相关问题的
回 复
近日,有群众通过营山论坛反映青山乡凤王村虚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问题,现将通村公路建设的政策及凤王村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通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6〕20号)文件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县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实施。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由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农建〔2008〕62号)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通村公路的质量管理。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予以拨付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二、我县通村水泥路建设的具体情况。2012年以来,我县创新了“竞争立项”建设通村水泥路举措,各地建设的积极性较高。由于省上给我县下达的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有限,县财政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而我县财力有限,不可能满足各乡镇、村的全部要求。于是,个别地方就出现了先修建,后申请补助资金的特殊情况。青山乡凤王村1.46公里村道公路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关于青山乡凤王村1.46公里村道公路建设的相关情况。根据2014年4月17日青山乡人民政府向县农建办提出请求解决凤王村建成的1.6公路水泥路补助资金的请示(青府〔2014〕8号文件)可知,该路于2013年9月20日动工修建,2014年1月8日修建完毕。为解决这一特殊情况,2014年5月9日,我局安排相关人员与乡、村人员一道对凤王村已建成的水泥路面层进行了验收。通过测量,其实际建成里程为1.46公里,随后,我局拨付该村补助资金36.5万元。后来,据村民反映,此条路为水务局拨款修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局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我局责成青山乡党委、政府督促凤王村村民委员会全部退还我局已拨付的补助资金36.5万元。2015年3月31日,凤王村村委会将通村公路补助资金全部退回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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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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