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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邓思青违法施工“一死三伤”、镇村行政处置有悖法理”案要8年才付清16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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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思青违法施工“一死三伤”、镇村行政处置有悖法理”案,已经判决了2年多了,原告多次找政府领导,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死者现还在殡仪馆了,政府对当天情况没有正面答复,法院工作人员说要8年才付清16万元的赔偿金,近70岁老人和刚上一年级的孙子和1岁的孩子,他们生活困苦不堪...,活人都无法生活了,政府还无理要求用赔偿的生活费去支付殡仪馆的费用,老老实实的庄稼人反问“死时不通知我,现在要火花了要我给钱,凭什么?我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为什么过了几年都不给个说法”现在提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级政府,理当为民分忧,为民解难,希望有同情心的人士呼吁,敬请领导关注,帮帮这一家子

案由: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四组,因房主邓思青和施工方邓长生缺乏安全意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指挥操作错误,使其刚浇铸的楼坪跨塌,造成“一死三伤”,家有四老两小(其中妻妊待产)28岁何雄死亡。 1.16事故发生后村镇个别领导处置草率,法理淡薄,漠视生命和受害者感情,事故发生10个小时都不告知亲人,并擅自将何雄尸体送至射洪县殡仪馆存放至今,至今都未确切告知何雄死亡时间,这种有悖常理和法理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1)、在全国百日安和全国农村土地确权期间,邓思清自建房屋是谁批准的?乡镇和村委行政是否过问承建者邓青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凭证和资质?邓思清自建房屋几级行政是否督查其有无安全设施?(2)、何雄致死,房主及房主所在村委会理当在第一时间速告死者所在村委及其亲人,乡镇相关行政人员得悉事故后,理当严格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告知权”等规定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告知何雄亲人现场验查和处置遗体,但。“1.16”事故发生后近10个小时竟不告知何雄亲人,擅自将遗体送到殡仪馆6个小时后,才侧面告之,同时在无任何确实依据证明何雄死亡、未经其父母、妻子确认签字就单方送至殡仪馆,这既有悖人道,更严重违背法理程序,虽有乡镇人员个人签名,且无政府印信为凭,不能不说是令人匪夷所思草菅人命行为。(3)、伤害事故发生后,村委和乡镇行政理当及时安抚,却居然漠视生命和何雄亲人感情,不闻不问,处处提防,直至何雄亲叔从蓬安远道赶回射洪追问再三,镇上领导才姗姗来迟,托辞迎接县现场会,座谈中竟无法确切说出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死者死亡时间、清晰说出案由,人命关天,在他们看来形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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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楼主对其有异议可以申请上诉。

发表于 2015-7-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事故难得扯哟

发表于 2015-7-2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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