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某朋友谈到一桩必须通过起诉才能解决的案子,打算去某法庭起诉。某法庭立案人员却滥用“释明权”,说起诉人的诉状不符合要求,漏列被告;并追问起诉人找谁写的诉状,起诉人答称是某大城市的一位做了多年法律工作的朋友帮忙写的;法庭立案的人员说这写的不行,并当时指着旁边坐着的一位(事后了解是法庭所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年轻人说,这位是律师,你可以找他给你写诉状格。起诉人其实也看见过这位所谓的律师,但起诉人认为法庭人员指定写诉状的这位所谓的”律师““不怎么样”,“信不过”。而且起诉人也大概听说过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不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啊。起诉人满腹狐疑,找到原写诉状的那位大城市朋友改了一下,还是不行,以至于立案问题至今尚无着落。本楼主听到这个事情后,不禁哑然。但对如下问题有疑虑,特向法律从业者讨教,以期再学习学习: 一、好像有个文件,说的自5月一日起法院立案由从前的审批制改为实行登记制,基本精神是说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就逢案必立,在七日内审核;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起诉人可以就此上诉。而据本人所知,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有主要证据,属于法院管辖。而民事案件并没有听说过法庭立案人员可以指定律师或委托代理人。 二、关于漏列被告问题。本人的理解是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是有权放弃对部分“被告”主张权利的。再说了,如果案件审理中需要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是在受理案件以后的事情。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有主要证据,属于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就应该受理。 三、关于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审判法官以询问、提醒、启发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原告起诉时的释明,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欠缺,使立案工作不能顺利推进,比如,原告起诉离婚的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公民或法人起诉的,起诉状上起诉人或法人代表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人公章,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四、关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与律师的区别。在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处(科)管理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要求较高,是律师的职业机构,法律服务所成立条件要求较低,工作人员称为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证较容易取得,对外不能称为律师,执业一般有地域限制,不能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法律地位不同: 法律工作者是在我国没有正式恢复律师制度之前,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存在的,存在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而律师是在我国法律正式确认了律师制度后,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产生的,存在的依据是法律。 2业务范围和执业机构不同: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只能从事民事代理工作;而律师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一切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 3执业资格要求不同:法律工作者取得法律工作者工作证,只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后,就可取得,没有学历和资格要求。而律师资格(现在的司法资格),则要求有本科学历以后才能报考,取得资格以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后方可注册领取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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