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群众反映,南充市三区六县的江河、湖泊、乡村小河、堰塘电打鱼、毒鱼十分猖獗,其原因分析:-是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其自然生态资源严重受损。二是无监管‚无分级管理‚无责任制。三是对民众宣传教育力度差,在主要江河、湖泊及乡村、街道从未见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电打鱼、毒鱼警示标牌标语。四是对江河、湖泊执法硬件设施投入不够。
特别是2013年以来,捕鱼者越来越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分昼夜,没有固定的时间进行电打鱼、毒鱼‚其设备越来越先进‚技术上不断更新,从起初蓄电池发展到家用小型发电机电打鱼,目前已发展到电网打鱼。如西充县双桥镇区域内的小河‚电打鱼者为获得更多的收获,用鱼网分段依次拦劫进行电打。顺庆区荆溪镇区域內的小河‚毒鱼者在小河上游投放药物进行毒鱼,然后顺小河水流乘座小船进行捕捞。嘉陵江及嘉陵江支流、湖泊(桑树坝)用机动小船与家用发电机沿江来来回回返返复复进行电打鱼。乡村小河、堰塘电打鱼、毒鱼基本上是白天进行;嘉陵江(江河、湖泊)电打鱼、毒鱼基本上是下午四五点钟开始至第二天五六点钟进行,也有个别的在早上或上午进行。电打鱼毒鱼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至始小鱼苗致死,自然水域的鱼业资源越来越少,至使嘉陵江及湖泊、乡村小河、堰塘鱼业资源己达到了断子绝孙。
希望南充市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快速行动起来,认认真真贯彻好、落实好‚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强监管,震慑和彻底铲除电打鱼、毒鱼的违法恶劣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检查的频率和时间,使非法电打鱼、毒鱼者无处可藏;对查获的非法电打鱼、毒鱼案件,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提高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
电捕鱼的危害性
1、对鱼
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不论大鱼小鱼还是鱼全部被电死,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
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死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2、对人
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这种事情在使用电鱼器的人群中时有发生。
3、对环境
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与电捕鱼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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