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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检法联合制造冤案,十六年不雪,继续耍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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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曾繁根,男,汉族,生于1953年,南海舰队38002部队西沙自卫还击战参战退役人员,1975年入党,职业中医师。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湘思村,身份证号码:432503195312176330,联系电话:18613893471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高级法院(2010)湘高法刑监字第0020号驳回申诉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2008)娄中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娄底市中级法院(2007)娄中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娄底市涟源法院(2007)涟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2000)涟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法院重新审判,撤销上述判决、裁定及驳回申诉通知书,改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佰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五)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强奸罪名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该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1、强奸。1999728……第二天上午肖某某要回家,被告人曾繁根不准肖某某回家……强行和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该判决书称人民检察院指控第二天(729)上午强奸后,肖某某奋力挣脱逃走了。
    该判决书的认定没有事实,没有证据:
   199982公安到肖XX手提取34页信件作为立案依据,指使肖XX83的报案记录:公安卷二卷第2017行至18行,肖某某陈述728来曾繁根家,第2213行至18行原审所谓被害人肖某某陈述住了四天到731下午是曾繁根送她回家的。肖××在曾繁根家居住的四天中,并说明每晚都是通奸:公安二卷第218行肖××陈述728晚上是通奸;第2118行肖××陈述729晚上是通奸;第2212行肖××陈述730晚上是通奸;肖××共三次陈述及证人证词都证明肖××来申诉人家住了四天才回去。判决书上第二天上午的所谓强奸,凭的什么证据、什么事实?是无中生有。检察员梁增华起诉指控第二天(729)上午,肖××被强奸后奋力挣脱逃走了,更是凭空捏造。
    在原审被害人的陈述728来曾繁根家,住四天到731下午由曾繁根送她回去的,并说明这四天中,每晚都是通奸,判决书上定罪第二天(729日)上午的所谓强奸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二、强制、侮辱罪名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强制、侮辱罪名不能成立:
    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强制侮辱妇女。被告人曾繁根与被害人肖××发生多次二性关系。被告人曾繁根拍摄肖××的裸体照片拿给涟源市荷塘镇建新村肖泳华等村民看,并散布诋毁肖××的言语。拍裸体照是肖××自愿拍艺术照,证据在法院一卷77页:1999715××写的字据如果李迪清(她丈夫)与人民法院来找自下(麻烦),一切责任由肖××本人承担。在公安二卷113行至6行肖××承认住到717,等洗出照片,拿了2张才回去。肖××照裸体照的原因是为骗取要3000元回家与她丈夫办离婚手续为由,自愿照裸体为艺术纪念。并承诺她负一切责任,以字据为证。
    判决书上定罪捆绑,强迫照裸体没有证据支持。判决书上称曾繁根把裸体照片给肖泳华等人看了,案卷中五个证人只有肖泳华一人看到了裸体照片。肖泳华称他和李国光在一起,二人同时看到了肖××的裸体照片,李国光是肖××的舅哥,但李国光的证言没有看到裸体照片(公安二卷49页)。在事实上证明肖泳华的证言是伪证。
    判决书上称:被告人曾繁根将肖××的裸体照片拿给涟源市荷塘镇建新村肖泳华等村民看,并散布诋毁肖××的言语。在事实上,除了肖泳华一个孤证(伪证)外,没有任何村民看。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繁根散布诋毁肖××的言语。强制侮辱妇女的罪名没有事实依据,强制、侮辱罪名不能成立。
    三、司法腐败,枉法猖狂:
    1、本案取证在前,指使报案在后都没有犯罪记录,有非法抓捕,非法拘禁7天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打断了曾繁根二根胁骨,打伤了大脑,为推卸责任就伪造证据。
    2、检察员梁增华更是枉法猖狂,在起诉指控罪名上,在整个案卷中都没有依据,以法院案卷为证。
    3、庭审法官李志祥要吃喝(高档野味发票在再审卷28页为证),并二次到看守所问曾繁根要钱财,说:听说你是个钞票机,拿钱可以活动。进行敲诈勒索不成,就故意毁灭能明显证明曾繁根无罪的多项证据,本案律师刘菊生当庭指控法官毁灭证据(证据在法院一卷116页)。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枉法裁判决;
    庭审中剥夺诉讼权力,律师刘菊生提取能证明曾繁根无罪的证人证词,不准当庭宣读(证据在法院再审卷7818行)。庭审后卡压,阻止不准上诉(证据在再审卷31页、32页)。
    四、多次立案复查,认定申诉有理,指令再审,决定再审,中央政法委督办、2010年湖南省政法委复查直接督办
    2000年驳夺诉讼权利、阻止不准上诉,2002年卡压申诉,2006年申诉被驳回的案子,娄底中院重新立案复查后,2007129以(2006)娄中监字第256-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再审,并以(2006)娄中监字256号答复申诉人通知书,称曾繁根申诉有理。2008530再次重新立案复查后,于114下达(2008)娄中监字第7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再次承认申诉人申诉有理。20106月,湖南省政法委复查认定申诉有理督办,直接交省高院审理的案子,多次承认申诉有理,六次驳回申诉也有理?并且还进行了四次终结的奇迹。
    2013年7月7日,涟源公安使用化学药品蒙骗申诉人签字,于2013年7月25日,《曾繁根被讯问记》发表在中国法院网上。2014116,他们又用同样方法蒙骗申诉人签字。申诉人在此申明,本案到目前为止,采取非法手段蒙骗曾繁根,签字无效。
   2006年起至今、进京申诉达49次,2011921日,本案依法依规申诉到了最高法院,已受理。湖南省高院派工作组在最高法门口拦截(证据附后)。2013318日去最高法,回答被湖南省高院终结了。20137次进京维权。77日曾繁根在北京被涟源政府接回,使用化学药品蒙骗曾繁根签字画押。同月25(曾繁根被询问记)发表在中国法院网上,声明采用化学药品蒙骗签字无效。
   2014 116日涟源民警再一次动用化学药品,蒙骗签字画押多张材料,是违法行为。曾繁根在此申明二点:
    1、曾繁根的案子是16年前,有法院案卷全套复制,曾繁根没有犯罪事实,并且还有法院多次复查认定曾繁根申诉有理。采取非法手段蒙骗曾繁根认罪不具有法律效力,十八大精神也明确指出不认定自己认定自己有罪。
    2、曾繁根从2006年进京反映问题至今,没有拿维稳补助资金。我当地镇政府要给曾繁根办低保及困难补助,都遭到曾繁根的拒绝。曾繁根没有接受一文钱补助。涟源法院没有与曾繁根谈任何解决方法。曾繁根再次重申:湖南涟源司法腐败,使用化学药品,采取非法手段,蒙骗曾繁根签字画押,宣布无效!
    请求最高法院恢复审监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宣布申诉人无罪,还法律一个公正。
申诉人:曾繁根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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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排除种种干扰,
把曾繁根的这起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发表于 2015-6-2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青天吗?给曾繁根做主吧!

发表于 2015-6-2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都是贪念太大了! 功利心太强了!
不然怎么会发生了16年的冤案至今未果呢

发表于 2015-6-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事情, 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的,祝福曾繁根最终找到属于自己的一切

发表于 2015-6-2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投诉无门呀,曾繁根继续上访吧,但是也要保重身体呀

发表于 2015-6-2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呢,简直没有王法了

发表于 2015-6-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现在的民主法制社会中也存在制造冤狱的事情

发表于 2015-6-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是贪婪的,
如果人的本性不改,
就会永远下去的
发表于 2015-6-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能让某些人这样去亵渎它的

发表于 2015-6-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还是有很多有正义感的人
发表于 2015-6-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空一有腔报国热枕又如何,奈何身边虎狼太多

发表于 2015-6-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决惩治不法行为,

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不能让人蒙上不白之冤

发表于 2015-6-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社会啊这样的事件真的是发生得太频繁了
发表于 2015-6-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让人想不到会这样子,
  
这样的事情得发生少点啊
发表于 2015-6-2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背后应该会牵涉到太多人了,应该好好调查下。

发表于 2015-6-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曾繁根追寻公平,公正的毅力,

一般人可能早就许弃了

发表于 2015-6-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目无法纪啊
发表于 2015-6-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就是现实 所以这样的问题不是很好解决啦

发表于 2015-6-2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

希望能尽快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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