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卓越南岸小区公摊面积及停车收费问题的回复
针对您反映“卓越南岸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将公摊面积租用给他人(非小区户主)使用并且收取费用是合法的吗?公摊面积可是我们小区这么多小区住户共同的面积,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利私自租用他人呢?有什么权利向我们业主收取停车费用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查证,卓越南岸商住楼系通江县卓越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于2012年交付业主使用,现已陆续入住,但至今未申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通江卓然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该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要求,在小区公共区域地段设置了车辆临时停放点,并收取了停车费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经全体业主或业委会同意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分配方案后,可按业主的停车需求在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划出部份停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服务费和公共区域占用费。其收入除必要的物业管理成本开支外,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一是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二是弥补小区业主所缴物业费不足;三是划入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帐户。 为此,我局责令通江卓然物业公司予以改正,规范管理,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同时,我局要求通江县卓越房地产公司尽快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诺江镇人民政府申报组织召开该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让业主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业主义务,共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
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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