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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482|评论: 17

[草根·播报] 劝人享受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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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的老百姓生活过得真好啊,农村低保都没人愿享受了。
      前段时间,老家亲戚问我家需要低保享受不?我觉得比较突然,问明原因,决定不给政府添麻烦,自己挣钱自己花得了,让那些家庭确实困难,需要帮助的去享受!!!!!!!!!!!!!!!!!!
      我也不知道这个农村低保享受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全国、省、市、县、乡、村是不是都是一样的,评定标准、享受标准及名额分配这些方面就没具体了解了。   
     大概了解到的情况是:享受农村低保的要先交几百元钱,其名为  “义工费”、“村道公路建设费”等,不交就不享受。结果没多少老百姓愿意享受这个低保,但估计名额又有,无法分配完,所以村干部主动劝村民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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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5-5-2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享受低保都是有点关系的、、、、

发表于 2015-5-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等事?

发表于 2015-5-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在吃低保的必须要做义工了,要不然无条件取消

发表于 2015-5-28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雁过拔毛”。当今的腐败,大家都懂的。如果把有过违纪都抓出来,叫花子也得当个村委书记。

发表于 2015-5-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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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事?

发表于 2015-5-2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虎打了,苍蝇没拍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5-2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8 20:46
农村底保,巫保都让哪几个当管的站了,真老百姓没几个想受到的。
发表于 2015-5-2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久歌 发表于 2015-5-28 17:34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主席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这里没规定要收什么费啊?规定的是享受低保的不能拒绝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否则停止。如果交费才享受农村低保,很明显是违反《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明确规定: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另当别论)两次(一次拒绝都可以)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乱安排的不行)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如果是根据该办法此条的规定收“义工费”、“村道公路建设费”等,很明显是乱收费行为,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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