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纪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13村遵纪守法、老老实实的农民,我村2组、9组全体村民在此向各位领导发起针对正源镇13村村长、书记违规变相“售卖”公共财产(13村最大水塘)并致水质严重污染的事件的投诉。详细情况如下: 1993年2组、9组所属水塘被当时任职的村里干部承包于本村村民吴长文,当时承包期限是:1993年5月1日—2004年2月20日,承包费为每年400元。在第一任承包人养殖过程中,其养殖户均采用标准淡水养鱼法,随着社会成本的增加,第一任养殖户觉得淡水养鱼已经不能赚钱和其他原因综合考虑后,将余下年限的承包权转让于第二任养殖户现任正源镇一社区主任的养殖户。 在这位现任社区主任的承包下,采用肥水养鱼法养殖,但在此养殖过程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还勉强可以维持。事件的转折点在2002年现任和当时任职为村主任、书记又违规将第一份合同延长与2010年,此后2010年合同又违规被他们两人延长承包至2029年,期间承包费都为500每年。我经过咨询律师,回答为:合同延长签订不符合合同法,此后两次延长合同都是与第二任承包人(被转包人)。2010年,第二任承包人再次转包于本村第三人承包人,在两次转包的过程中都是13村村委充当甲方,乙方分包为:第二任承包人,第三任承包人。村委在没有任何群众代表的情况下以20万一次性付清方式转包给第三任。 2013年年末开始,第三任承包人开始变本加厉的在水中投放肥料、鸡粪、酒糟。至少水质严重污染,在夏季时,臭味很重,以往村民们在塘里洗澡,洗衣服,可是至2013年末,已经完全无法下水,皮肤一接触就红肿、发痒。 2014年夏季,因为干旱少雨,农田灌溉严重缺水,在此情况下,村民要求发水救灾,但是现在的承包人完全不同意,且将一名村民打伤落水,险些溺水。2014年夏,县里水利修缮开发,将塘修缮。2014年12月份开始,2,组、9组村民开始集体在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不再将塘外包,村民自我管理。但是,镇政府工作人员不予答复,叫村民等待,直至2015年1月村民又分几次集体在镇政府门前请愿,但是镇政府还是不予理睬,直到2015年2月年近春节,当时镇委工会主席承诺春节后予以解决,元宵节后镇政府以正在调查为由再次推迟于3月。三月后,村民在镇政府请愿时,承包人伙同他堂弟、以及他们组的几人将村民打伤住院,镇政府再次未表示做出任何决定。2月末、3月中旬、4月中旬,我与本村村民在县纪委反映情况。至此,政府才给于答复:村民起诉,政府承担费用,但是村主任、书记是否违纪、是否调查闭口不谈。 在此,正源镇13村2组、9组全体村民恳求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 再次列举村主任、书记的一些违规行为和本文撰写的相关依据: 1. 承包费20万是否由村委两人收取,第一任、第二任、承包费都是400-500每年,本年第三任承包人应与第二任承包人签订转让合同,第三任却与村委签订转包合同,并盖有村委公章,签订资金达20万。 2. 承包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等之所规定村民集体财产承包需由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而第二次、第三次合同签订全村村民根本无从所知,全由村主任、书记暗箱操作,直到村民在镇政府领导下查看合同才知晓。 3. 村主任、书记不为村民谋福利,13村所有组都在2010年前后,在国家的农村饮水工程的支持下建有公共水井,而2组、9组却没有一处饮水井,直至2014年夏季严重干旱,村民只得在水塘堤坝下方的一处简易水井取水饮用,而水塘水已严重污染,致使2014年夏季开始,两组村民不少人得了怪病,人数不多的两组,癌症频发。 4. 2015年初,村民投诉村主任违规买塘、要求将塘收回村民自我管理时,两人威胁、恐吓村民。在镇政府领导介入后,语言还及其傲慢、恶劣,期间曾要求给于带头投诉的我私了,要求我出门工作。在中央18大后,村主任还不知为民谋福利,只知道恐吓村民,无所作为。 5.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要求保护权,我村村民在举报过程中却遭到相关厉害人的报复打击,以致住院。详细住院证明及伤情鉴定后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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