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主导下,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
具体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二是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会议规则,压缩案件范围,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健全审判委员会决议及理由在文书中公开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是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五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的各种考评制度,确保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必须围绕公正高效审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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