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快速回复#网民: 您好,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包产责任地确权时,是否会按现有农业人口重新划分包产责任地? 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等六部门关于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72号)和广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广安府办函〔2012〕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四至范围、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借机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因此,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会按现有农业人口重新发包土地。 二、关于无力耕种的老年农业人口,在今后的农村包产责任地确权时,又该怎样对待处理? 2005年前,农民承包一份地,还要承担农业税、特产税和“三提八统”等费用,每年每人一般在100-200元不等,把承包地作为一种负担,部分人放弃承包权,不要承包地,举家外出务工。2005年起,国家取消农村税费,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对农民承包土地补贴逐年增加,部分原已放弃承包权的农民又纷纷回老家要求承包土地,但原有承包地又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了,因原来基层工作方法简单,退地手续不完善,造成了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在现有土地承包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但在《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没有修改前,仍然按该法执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因此,家庭承包是以“家”为单位,不会因成员变动,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只有该户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至于无力耕种的承包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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