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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法院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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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爱我家 2015-4-17 13:14:56
领导,打搅你,占用你宝贵时间,向你致歉。实属无赖向你求助。电话13881598271
  情况说明书









我于2012年在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荣松、宋平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当时我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以何小勤的房屋担保,并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缴纳了保全费7000元,申请扣押被告李荣松、宋平芬所有的位于西昌市外滩十六区5幢2单元14跃15号的房屋及西昌市2018小区2-1-18-5号的房屋两套。西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1月18号做出(2012)西昌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告李荣松、宋平芬所有的西昌市外滩十六区5幢2单元14跃15号房屋及西昌市2018小区2-1-18-5号房屋进行扣押。
此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西昌市人民法院对扣押的位于2018小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我从西昌市法院实际领取了406000元,而扣押的位于西昌市外滩十六区的房屋因西昌市法院违法解冻,已被被告李荣松提前转让,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导致我的判决无法顺利执行,对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96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据此我认为西昌市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执行前且房屋保全的期限也未超过二年期限,就将保全财产解除保全的行为是违法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18条的规定:“行使侦查、监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由此西昌市法院给我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我曾多次找到西昌市法院要求协调解决此事,但是西昌市人民法院都没有给予我答复。我又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邮政局邮递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给西昌市法院。西昌市法院依然没有回复。找到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又告知我应该找西昌市法院西昌法院根本不受理,称案子没结案,不可能立案。这样转来转去一直未能解决问题。在此无奈之下希望贵院能查清事实,督促西昌市人民法院赔偿给我造成的损失,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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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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