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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正客观看待“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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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郭家湾村7组农户杨某因房屋拆迁与村委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了两年“钉子户”,其住房被围困于土石方坑底,成为“孤岛”,用水用电也成了问题。由于媒体的多幅配图极为“震撼”,此事再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最新进展是当地就该事件作出回应称,村委会正在进一步与该户主就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协商,并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生活用水、用电问题。
        事件目前的进展,还是可以积极、乐观看待的。一方面,有关部门同意进一步加强协商;另一方面,对于用水用电等该户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承诺将积极解决。无疑,经过媒体的“治理”,此事正朝着法治环境下的正常轨道上行进。因为无论怎么“解读”,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换言之,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去获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律对政府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然而确实不断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发出,值得深思。一方面,有人指责“钉子户”系漫天要价、无理取闹,以个人权益为由“绑架”集体乃至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钉子户”的维权行为是“法治进程中的一座丰碑”,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体现。笔者认为,在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拆迁大形势下,有必要对“钉子户”这一现象重新做一番审慎的思考与评价了。
        就湖北宜昌的这起“钉子户”事件来看,似乎当事人没占到什么“理”。然而笔者想指出的是,作为一个置身事外的旁观者,我们看待问题都是从旁观者的角度出发的,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更无法理解、体会到当事人所面对的窘境。笔者提供如下思路:第一,对于当事人而言,房屋是其最重要的合法财产而没有之一。房屋面临被拆除,无疑将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将个人权益放在首位,而没有照顾到“公共利益”,是完全正常的思维逻辑。请那些指责“钉子户”的人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你,你能做到优先“替国家想”而怎么着都行么?诚然,确实有一些觉悟颇高的人,在拆迁时“不给政府拖后腿”,带头签协议。然而据笔者所知,若干时间后,这批人当中反悔的绝不在少数。与其事后反悔,在签订协议之前谨慎一些,完全无可非议。第二,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首先是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如果说公共利益因拆迁进度问题而受损,追责也首先要追到政府头上,而绝不是“钉子户”头上;第三,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进行谈判、协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加在政府头上的基本义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是要谈判、协商、沟通。一味强调“快”、“狠”的强拆,是严重违背基本法治理念的落后处置方式,是应当被逐步舍弃的;第四,即便当事人果真无理取闹、贪心不足,法律也做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只要政府一方完成了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义务,那么无论当事人如何“负隅顽抗”,最终都必须依法承担其行使权利所对应的法律义务。当下“人民法院强拆”在一些地方推行遇阻,实属国家机关自身贯彻法律、实施法律的能力问题,不能赖在“钉子户”身上。
       作为面临拆迁的当事人,相较于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是铁定的事实。此时,当事人固执的坚持一些并不十分“正确”的看法、意见,实属正常。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展现出谈判的艺术,通过自身的依法积极作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而实践中,多数政府却是居高临下,一再施压,试图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而置当事人提出的一些合理诉求于不顾,甚至不惜丧失政府公信力而采取各种欺骗伎俩应对。那么,矛盾乃至于“钉子户”的形成,政府一方也难辞其咎。此时作为公众舆论,倘若不分青红皂白将棍子全都打在“钉子户”身上,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前当事人所面临的依法维权道路并不通畅。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纠纷,依然面临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许多现实问题。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权的成本也依然较高,非一般农村家庭所能承受。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守住自己的住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行为。就湖北宜昌的案例而言,难道当事人在大坑底部的日子过得十分“舒适”么?难道当事人愿意看着别的村民都住上了干净、明亮的新房子,而自己仍坚守在这样一座水电不通,汛期面临生命威胁的破房子里么?显然,这些绝不是当事人的意愿。那么,站在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关爱,便是所有善良人们所应当去做的。一味的指责、批评“钉子户”的人,不知你们想过没有,当自己有一天面临拆迁时,希望承受来自各界的这样的指责与批评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老理到什么时候都应当适用。
        对于“依法维权丰碑”的论调,笔者想指出的是,在某一个阶段内,“钉子户”的出现、存在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治的进步。政府并没有像过去那样野蛮的强拆,而是选择积极与其协商,“容忍”钉子户房屋的存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倘若“钉子户”的房屋始终屹立不倒,那么性质就将发生变化,“丰碑”将很可能成为趴在脚面上的癞蛤蟆,反映的反而是法治进程的停滞不前。基于此,“钉子户”现象的出现,绝不是什么值得歌颂、赞扬的事情,这一点必须明确。
       笔者最后想指出的是,“钉子户”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顶“帽子”。这种现象的发生,是与拆迁领域法治环境恶劣的现实紧密关联的。同时,这也是发展中所要面对的一种必然的现象。对待这样的现象,所有人都应当首先保持冷静、客观,法律的归法律,政策的归政策,人情的归人情,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办法、方式来对此加以化解。过分妖魔化“钉子户”,是不符合当前我国征地拆迁领域的客观实际的,其自身反而应当受到指责与批评。(王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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