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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干部侵吞群众独生子女优补款和危房改造补助款(老君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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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干部侵吞群众独生子女优补款和危房改造补助款


据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三道拐村一社村民刘定忠反映:他本人出生于1952年4月,1986年结婚,1990年7月育有一女,取名刘华。当时,他和妻子响应党的计生政策,只生养一个子女,于当年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的孩子,从办证后到18周岁间,每月将获得独生子女优扶款10元。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可以享受国家优等补助款80元/月。可是,这两项补助款,刘定忠家庭至今未得到分文。



今年,刘定忠和妻子多次到镇政府和镇计生办找领导反映此事,请求政府落实计生优扶政策。不想,党委书记邱时荣不但不从实际出发为民服务,解决问题,还将刘定忠的妻子打倒在办公室的门阁里后,一溜烟的跑了。而镇计生办主任诏贤科更是嚣张,公然将刘定忠家的户口薄和独生子女光荣证撕毁,还口出狂言说:公安局和计生局给刘定忠家发的是假证。今年2月26日,刘定忠再一次的将请求落实独生子女家庭优扶政策的申请递交到镇政府镇长蒲敏的手上,至今未得到任何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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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刘定忠家庭的危房发行补助款,至今也未得到分文。同期同村村民危房改造得到的补助款是2万元/户。



刘定忠家庭期盼社会关注,期盼政府早日落实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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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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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刘定忠反映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及危房改造款的回复:

  一、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刘定忠申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情况。

  刘定忠本人于2012年8月23日下午到老君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申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接待刘定忠的是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查看了刘定忠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并对其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作了笔录,调查时镇计生办、镇纪委、便民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场。其调查情况是:刘定忠,出生于1952年4月14日,爱人叫姚钦秀,户口都在老君镇三道拐村2组,都是农业户口。他们夫妇于1987年结婚,双方都是初婚。其生育情况是:他们婚后于1990年7月11日生育第一个孩子,女孩,取名刘华,现生活在一起,又于两年后也就是92年冬天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孩,生下来七天后就死亡,扯七风死亡。后来他们就没有再生育子女,也没有捡、带养他人子女,他们生育第二个子女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由于刘定忠本人写不起字,该调查笔录盖有刘定忠私章和手印,2013年11月刘定忠本人将其在新疆务工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交到镇计生办,镇计生办留下复印件后将原件交还刘定忠本人,并就刘定忠申办奖励扶助不符合政策规定对其再次做出了政策解释,原因是刘定忠夫妇92年冬天违法生育子女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第2条规定,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所以刘定忠夫妇不符合奖励扶助政策。

  三、关于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

  刘定忠申诉其危房改造补助款至今未得到分文,同期同村村民危房改造得到了补助款是2万元。我镇2013年已将刘定忠家的危房改造纳入计划,目前已收集、整理、完善相关资料正准备向区报批,其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1万元。危房改造是以镇为单位分批次上报,不是以户逐一上报。

  四、关于刘定忠申诉工作人员说假证,撕毁证件,打骂人的情况。

  2012年8月23日,刘定忠到计生窗口申办奖励扶助时,相关工作人员,查看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调查完毕后将相关证件全部退还了刘定忠本人,从2012年8月23日我们都未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他的相关证件都是由他本人保管,没有人说其证件是假的,也没有人撕毁他的证件,更没有工作人员打骂人的行为。其夫妇及相关亲属多次到镇,镇上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对他们进行了政策解释,但他们从来都不听我们的解释。

  五、关于刘定忠申诉其讲求落实奖励扶助申请交到蒲镇长手上,至今未得到任何回音的情况。

  刘定忠申办奖励扶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一事,计生办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向蒲镇长作为详细汇报,蒲镇长对此事高度重视,在刘定忠夫妇多次来镇时,都对其作为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

  六、关于刘定忠夫妇多次到区相关部门上访的情况。

  刘定忠申办奖励扶助不符合政策规定后,他们夫妇多次到镇要求解决,我镇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对其作政策解释,但他们不听我们的解释。并多次到区纪律、区信访局、区计生局上访,区级机关都对其作了政策解释。

  

发表于 2015-4-5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5 20:37
依法治国,干部依法办事,群众依法行事,造谣也要负责

发表于 2015-4-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从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办事。对在网上歪曲事实、造谣中伤别人的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否则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

发表于 2015-4-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制社会,造谣也要负责,我看里面有些事情好假哦,现在那可能还动手打人哦,素质没这么低。

发表于 2015-4-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编起故事来要钱,去造谣,仔细看看这帖子,觉得楼主说的这些故事,不具有真实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5 21:52
只是你的一面之辞吧

发表于 2015-4-5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回帖的人里面还有人帮着诋毁楼主,你们找麻辣社区的帮着删除好了。事实真相需要公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敢于出来说话自然谣言破除,还可以按照毁谤追究楼主责任。怎么感觉像是某些当官的请的黑社会。

发表于 2015-4-5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脑壳有问题,在外地生了,回来又生,还想得钱。

发表于 2015-4-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是否享受政策扶助,看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不是看是否有独生子女证,有些独生子女证是生育第一个小后领取的,再生育第二个小孩后,该证没有收回。

发表于 2015-4-6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哦  不知道真相只围观

发表于 2015-4-6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人的初步感觉是:楼主在编故事,且情节不完整,逻辑混乱,自说自话。
发表于 2015-4-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谁对谁错,给社会一个明白

发表于 2015-4-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脑壳有包,明显的逻辑混乱,弱弱的问一句,现在哪个干部会、愿、敢打老百姓。
发表于 2015-4-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没关进去前都很嚣张,一旦判刑,老壳掉到裤裆里头去了,前几年顺庆有几个就这事进去了。
发表于 2015-4-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60岁的养老保险3年前有不有这么高哦,每月80?现在有80一个月了嘛?求真相

发表于 2015-4-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是终审么,法律还酌情宣判,更何况一个政策,就因为别人未办理生育证,但从事实上别人只带有一个女儿,所以能不能得到这个每月10元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7 07:03
好像这个姓刘的上次在我们计生局打了人的嘛,无理取闹!
发表于 2015-4-7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凌云山人 发表于 2015-4-6 16:42
  关于刘定忠反映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及危房改造款的回复:

  一、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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