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的修订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连日来,修订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成为此次全国 两会的热点之一,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牵牛要抓牛鼻子,抓大事要切中要害。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立法是关键一环。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修订立法法,是从源头上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基础,可谓抓住了“牛鼻子”。立法法的修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看,“一收一放”是立法法修订的“两条腿”,如何让这“两条腿”收放自如、协调统一最为重要。
所谓“收”,就是遏制立法行为中的“任性”,守护立法的“边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我们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仓促之间出台地方性限行、限购措施,引发广泛争议。因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在制定部门规章过程中,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其目的就是整治以规谋权、以规谋私、关门立法、“夹带私货”等顽疾。
所谓“放”,就是有针对性地扩大地方立法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样以来,全国282个设区的市都将享有地方立法权,方便它们制定地方性城市综合执法法规。
为民生助力,这是立法法修订的民意源泉。立法法虽专业性较强,却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有的地方收费公路明明已经到期,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让收费延期,此类行为屡屡让人诟病。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立法法的修订,犹如联接起改革与法治的一根主轴,助力“四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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