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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伸冤十九年未果 冤冤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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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南充市政协主席杜光辉纵子行凶
暴力致死人命毁尸灭迹、抢走汽车
控告人:唐诗珍,女,现年49岁,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高坡村二社。
被害人:鲜昭辉,男,1996年被害时28岁,驾驶员,系控告人丈夫,住址同上。
被告人:杜光辉,男,现年63岁,南充市政协主席,原南充市市长、全国人大代表。不服一审法院(仪陇县人民法院,案号:1997仪法行初字第06号)判决,不服二审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1997南中法行终字第20号)判决,不服再审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1998南中法行监字第4号)判决,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2000)川行监字第1号。
    事实和理由:杜光辉纵子行凶,暴力致死人命,盗走尸体,毁尸灭迹,抢走汽车。
    本案发生后,仪陇县公安局仪公发(1996)第78号文件所作的调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也是合法有效的。证实了如下事实: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在1996年7月19日,控告人丈夫鲜昭辉驾川R05557东风车经过本镇黄泥包时,杜光辉之子杜阳拦住汽车,以未交清养路费为由进行罚款(因交款时收款人不在),双方发生争执,杜阳仗有父为其撑腰,天棒个性一触即发,首先闯进驾驶室内打破鲜昭辉的右手小指,接着又把鲜昭辉从驾驶室内拖下车,三人按在地上,用汽车摇手柄暴打,当即将鲜昭辉致成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随后,控告人要求尸检,杜便支使连夜将鲜昭辉的尸体盗走,毁尸灭迹,当时还抢走了川R05557东风大卡车一辆。
    仪陇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基本上是公正的。即“只能以证人的证明材料为定案依据,稽征人员“不应采用暴力进行检查”,“鲜昭辉多处软组织受伤,有暴力击伤的依据,稽征人员无一人有外伤形成”,证实稽征人员数人伙同用暴力对鲜昭辉进行伤害,是导致鲜昭辉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后果完全应当由稽征人员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上诉事实的证据(以仪陇县公安局【1996】第78号文件为准):
    l、目击证人:陈清贵、陈琼、徐琼芳、杨茂林、杨从林等15人的证言均在公安侦察卷中:
    2、作案凶器:汽车摇手柄一件;
    3、当时的录像一盘;
4、当时参加调查本案的马鞍区工委副主任罗德吉和仪陇县稽征所所长唐尚伦告知控告人“是杜阳干的这个事”。
    二、报告证实了稽征人员暴力致死鲜昭辉的整个过程
    l、事件的发起者未等鲜昭辉将车停靠在公路边,首先闯入驾驶室把鲜昭辉右手小指打破,从而引发了事件的恶化,肇事者是稽征人员。
    2、证实了稽征人员把鲜昭辉从驾驶室内拖出来,三人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用摇手柄暴力打,当鲜昭辉挣脱躲在一边后,稽征人员仍不放过,又赶过去抓住暴打,直至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十多分钟后才能张开口喘气的这一过程。凶手从小路逃离现场。
    3、医院诊断结论:鲜昭辉面部红肿、淤斑压痛,背部左侧上方、右侧下方约3×25cm淤斑肿胀、压痛,右手小指血型伤痕、血痂,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证明鲜昭辉有被暴力击伤的依据。
    4、“稽征人员无一人有外伤形成”。证实了稽征人员三人共同采用拳打脚踢,摇手柄为凶器暴力伤害鲜昭辉,而鲜昭辉连一点的自卫的能力也没有,也就是说鲜昭辉没有伤害过稽征人员。
    5、由稽征人员的伤害过程和伤害结果及医院的诊断结论显示:稽征人员的暴力行为导致鲜昭辉内脏受损,医治无效死亡,这是造成鲜昭辉死亡的直接原因,铁证如山。
稽征人员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三、证据充分显示杜光辉授意医院出具虚假诊断证明
    1、鲜昭辉生前身强力壮,十分健康,驾龄八年。当年办证或换证都必须到仪陇县人民医院进行全面体检,身体健康合格之后,方能领取驾照。如果鲜昭辉患有风心病或酒精性心脏病,那么,当年的体检诊断报告就可以提供病史资料,可至今也拿不出鲜昭辉患风湿心脏病或酒精性心脏病的病史资料。
    2、鲜昭辉因重伤先后在马鞍中心医院外科和内科住院治疗,内科诊断鲜昭辉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其诊断证据不足。第一,鲜昭辉在1996年7月以前从未在马鞍中心医院住过院,有该院的证明为据,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鲜昭辉患有风心病的病史资料,所以,其诊断没有任何可以证明鲜昭辉患有风心病的病史资料加以证实。按医学理论:风心病必须是由风湿因素导致心脏受损而发生心脏病变,是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病变过程。而鲜昭辉住院仅仅数日,不可能马上就由风湿因素诱发风湿心脏病,更不可能马上就由风心病死亡。所以,马鞍中心医院诊断风心病的结论是错误的,证据不足。第二、鲜昭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心脏病变,纯属是由严重外伤,心脏受损引起抗病能力降低,导致细菌感染而引起心脏病变,成为直接的死因。所以,鲜昭辉的死因唯一只能是外伤导致。第三,鲜昭辉生前不饮酒。所以,川北医学院诊断鲜昭辉患有酒精性心脏病,更是毫无根据的。第四,即使医疗诊断技术再差的医院也不可能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诊断结论,证明风心病和酒精性心脏病的诊断结论没有病史依据加以证实!即不客观,也不真实,这只能是由凶手以权迫使医生开出的虚假诊断证明。与凶手无关联的人,绝不可能干这种行为!第五,事实证实,不可能住院几日就患了风湿性心脏病,又迅速由风湿性心脏病转变为酒精性心脏病,医学上绝对没有这样先例!所以,如果没有稽征人员对鲜昭辉的伤害,不要说是死于风湿性心脏病或酒精性心脏病,就是说死于癌症,亦与被告人或单位毫无关系!因此,如果没有杜光辉的授意,医院能开具风心病或酒精性心脏病的虚假证明吗?
   四、证据充分显示对鲜昭辉的暴力伤害是由杜光辉之子杜阳伙同他人所为
    1、鲜昭辉死亡之后,控告人具书面申请书请求进行尸检,可未等进行尸检,鲜昭辉的尸体就被盗,毁尸灭迹。自古以来有盗钱盗物者,但从来未见盗死者尸,所以,这是犯罪分子在掩盖犯罪行为,毁尸灭迹,销毁证据。
    2、控告人数十次找到仪陇县稽征所所长唐尚伦和当时马鞍区工委副主任罗德吉,唐、罗二人为了脱身,才把真实情况告诉控告人:是杜阳干的。(杜阳是杜光辉之子,杜光辉时任仪陇县委书记。)你这个案子实在办不好,连仪陇县公安局谢仕明政委写了这个报告后(指仪公发(1996)第78号文件),官就当到头了,更何况我们,要找就去找杜阳。
    3、控告人在2005年就把电话打到杜光辉的家中,恳请杜光辉看在控告人孤儿寡母的份上,不要再继续伤害控告人了,并请求合情合理解决本案。但杜光辉身为市长,市委副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并没有一点同情心和正义感,一味包庇自己的儿子,纵子至今逍遥法外。因为凶手背后有老子撑腰,公开又有政府保镖,何惧整死几个!哪怕控告人年年向中央不停地控告,又把他奈何哉?!
    在杜光辉的操纵下,地方主管部门对控告人一年比一年加大了伤害力度。长期对控告人进行跟踪、监视、威胁、恐吓、拘留、软禁、坐牢等等。这种对控告人的伤害行为,难道仅仅只是几个没有靠山的稽征人员能够办得到的吗?能够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暴力致人死亡的人命案搞得如此复杂惊天动地吗?能够操纵各部门联合对控告人进行伤害吗?虽然杜光辉本人亲口向律师或下级主管领导说:为此事,他长期无法入睡!既然如此,为什么千方百计继续包庇自己儿子的犯罪行为呢?说到底,杜光辉睡不好觉,也仅仅是担心犯罪的儿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知杜光辉想过没有,控告人痛失丈夫,孤儿寡母,现在又被威胁:“再去上访就自带棺材或”活到头了!冤深似海,就能安然入睡?
    4、杜光辉父子矢口否认犯罪事实,千方百计想逃脱法律的追究,但暴力伤害鲜昭辉的事实和凶手客观存在,人证、物证具在。控告人上访控告十七年,就是要为屈死的丈夫讨回血债,寻找公平公正。杜光辉千方百计为自己儿子开脱罪责,既然持有重权,哪怕以权去买通一个为杜阳顶罪的,控告人也认可!拿不出确凿证据证实自己的清白,仅仅在仪陇县人民政府的《答复书》中用“杜阳1994年就调走了”掩盖,就能洗清罪恶吗?冤有头,债有主,妄图把本案搞成无头无主,蒙混逃脱,这只能是越抹越黑!
    所以,唐尚伦、罗德吉的告知,及大量的证据证实,凶手就是杜阳,确实是真实可信的!
    五,为凶手开脱罪责的三份<答复书>和一份(告知书>
    十七年的上访控告,十七年的血和泪,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作了数次指示督办,然而,杜光辉从中作梗,致使冤情难伸,事实如下:
    仪陇县委、仪陇县公安局出面处理本案,从2005年始共发出了4份法律文书。即:
    2005年10月20日仪陇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唐诗珍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终结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
    2005年10月29日仪陇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了《关于唐诗珍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终结答复书》。
    2007年3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公信事复(2007) 1号《告知书》。
    2007年9月18日中共仪陇县委、仪陇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了仪信纪(2007)2号证。
    这些法律文件书集中的焦点在于:
    l、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公信事复(2007)1号告知书称:1996年9月1日18时55分鲜昭辉死于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死亡报告诊断为:酒精性心脏病。1997年8月7日,四川省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受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鲜昭辉的死因及死亡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鲜昭辉伤前就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其死亡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请问:鲜昭辉死亡后,被告人就连夜盗走尸体,进行毁尸灭迹,销毁证据。尸体都已经销毁一年了,拿什么进行尸检的???伪造证据,按律该当何责??
    2、仪陇县委、仪陇县政府的《答复书》中称:“杜阳1994年就调走了”按仪陇县稽征所所长唐尚伦所证,杜阳当时就在该所上班,就是暴力致死鲜昭辉的凶手,没有假!质疑被告人有篡改档案之嫌!
   3、2007年9月18日仪陇县委、仪陇县政府组织的听证,可本案的重要证人陈琼、陈清贵、杨茂林、杨从林、罗德吉、唐尚伦等十几位证人无一人到场,显然这个听证会还是代表被告人一方说了算,并不是以证人、证言、证据为依据定案。
    4、仪陇县委、仪陇县政府的《答复书》以被告人授意医院开具的两份虚假诊断证明,竭力为被告人辩解和开脱,并没有依法对这些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鲜昭辉生前是否患有风湿性心脏病或酒精性心脏病。对这个问题在于    题控告人在前面已作详细陈述,《答复书》和《告知书》都是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代表政府和法律。前者认定鲜昭辉死于风湿性心脏病,而后者认定死于酒精性心脏病,自相矛盾,大相径庭!如此恶意歪曲,仍然不能掩盖凶手暴力致人死亡的真相!
    5、《答复书》对被抢汽车是这样作出赔偿答复的,控告人川R05557号东风汽车本来就价值13万元。被抢已经十七年了,可至今尚未把赃物(汽车)交出来,《答复书》并不是积极地依法责令被告人尽快赔偿,而是以赔偿汽车作为坐平本案的法码。要赔汽车,就必须息访息诉,如果不息访息诉,就达不到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答复书》中先是承认赔偿39900元,并由控告人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23940元,又由23940元赔至39900元,再由39900元赔至83158. 84元。天下哪有这个道理,控告人的汽车是用来营生,养家糊口的,而被告人在本案中既不是买,也不是借,而是抢!如此答复,讨价还价,想赔多少就赔多少,干脆直接强迫控告人折旧卖给被告人!
    所以上述事实证实《答复书》和《告知书》均是被告人操纵下级政府的帮助推卸责任,妄图彻底把行凶杀人的事了结在预谋画定好的框框之内,久拖不决。肥的拖瘦,瘦的拖垮,逼迫控告入打不起这场官司而就范!
    请想一想,从2005年始至今,共作出了三份终结《答复书》和一份《告知书》,但终未终结,事未了。原因?也不、问一问控告人的感受,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和公安机关在本案事实方面,下足了伪造证据,帮助推脱罪责的功夫,竭力否认杜阳是凶手,在经济赔偿方面由23940元到39900元,再到83158. 84元,以低价摆平本案。老百姓的命就那么不值钱?一条人命,一具尸首,一辆东风大卡车,就只值区区8万多元?在被告人的眼里,整死一个人犹如捏死一只蚂蚁!赔与不赔都是被告人说了算!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眼中,只有有权有势官大的腐败,没有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明知不公正,仍然朝着不公正的方向去做!
    控告人失去了丈夫,孤儿寡母控访十七年,吃尽千辛万苦,就是要讨回一个公道,抚平心灵上的巨大创伤。代表被告人一方的政府三番五次竭力帮助搞成无头杀人公案,让凶手既不负法律责任,逍遥法外,又不负足额的经济赔偿,一味给控告人施加种种压力和加大伤害的力度,反说控告人不配合政府的工作,叫控告人如何配合?天下哪有控告人不愿解决问题的?
    现在被告人杜光辉、称自己无法入睡,政府又感到工作难做,试想:当初被告人如果能严格要求子女,其子不仗虎作恶,手下留情,少打几摇手柄,被告人也好睡觉,政府也少了麻烦,也不会给控告人带来终生的痛苦和深重的灾难!
    综上所述,本案能否终结,关键取决于被告一方的立场、观点和具体作法,公道正义能否伸张?
    在此,控告人强烈要求被告人和代表被告人一方的政府立即停止一切的伤害行为,尽快依法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不仅暴力致死人命、毁尸灭迹、抢走汽车;而且把控告人家中房门趁人不在家中撬开房门,盗走上访十几年的珍贵资料。以及手机、私章。甚至还把四川所有进京上访人员关押在通州大山黑监狱并封锁消息!)
    控告请求:请求受理本控告案,依法立案,公开审理,惩办真凶,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控告人:唐诗珍
                                                         电话:18535431375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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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5-3-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走司法程序。

发表于 2015-3-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这社会,小角色真的是没立足之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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