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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同居关系将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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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杨万明表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
  有些家暴受害者不愿报案
  杨万明指出,一些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有一些是不愿意报案,有的是不知道到哪儿报案,还有的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怕家丑外扬。《意见》鼓励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单位、组织都可以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如果被害人找到政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这些机关、组织、单位都可以帮助报案,比如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发现或怀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报案。有的找到了妇联、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后,这些部门也可以报案或反应,帮助被害人走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之路。
  杨万明指出,有的被害人确实有顾虑。首先要搞清楚不想报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实践中,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确实是不想报案,比如内心不希望施暴人被处罚,还是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或者是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说出去不好听,想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另一种是有一些被害人自己不能或者不敢报案,比如几岁的小孩子、八九十岁的老人、卧床病人,这些人确实没有报案能力。有的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就威胁,如果你报案我就杀了你,确实一些受害人受到恐吓不敢报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保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如果是被害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毕竟这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角度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问题。从司法目标来看,也是要尽可能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被害人意愿不是无条件听取
  杨万明指出,《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当然也不是无条件的,被害人说不愿意公权力介入,不是无条件的不介入。有两个限制,一个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确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不是受到了胁迫。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违背和突破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司法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能够行使权利,报案起诉。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司法机关还应该保护报案人的隐私、保护报案人的安全。这些办案要求有利于鼓励被害人报案,打消被害人的后顾之忧。
  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会审查
  此外,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公安机关接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会进行审查。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进行调查,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公安机关会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的未成年人,会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拘留和逮捕条件,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如果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会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坐视家庭暴力不断升级。(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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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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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5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

发表于 2015-3-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成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等四部门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

  《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

  《意见》第一部分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以彰明意见宗旨,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意见》第二部分就案件受理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积极拓宽犯罪事实发现渠道。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是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三、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三是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意见》对办案机关提出了以下要求:一、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对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及相关未成年人,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三、加大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是强化证据收集与强制措施。为了确保证据全面充分,强制措施适当有力,《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

  《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二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要求也要区别对待、宽严并举。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 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第四部分就反家暴的其他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做好家庭暴力犯罪预防。《意见》提出了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三项措施:一、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二、社区矫正机构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开展行为矫治;三、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指引功能,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是加强刑事、行政、民事保护的衔接。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家庭暴力,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相互衔接,形成保护链条,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为此,《意见》从两方面提出了要求: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施暴人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二、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意见》是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它建立起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四机关的职责,对于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发表于 2015-3-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5 19:47
很好,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5 21:09
学习了,感谢楼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07:55
同居要注意了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八节日快乐哟。

发表于 2015-3-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同居是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法律也同样维护着他们的公平正义,可是自己不争气,不依法保护自己,悲剧不会绝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2:32
;P;P;P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应该依法管理。

发表于 2015-3-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家暴

发表于 2015-3-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家暴,要坚决制止和打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7 22:16
祝妇女节日快乐。依法同居。

发表于 2015-3-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3-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无证驾驶的多。要遵守交通规则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9 20:08
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9 20:08
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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