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0043|评论: 16

[群众呼声] 我被剑阁县交通局毁了就业机会!向王书记求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2-2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书记:您好!
        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我已多次信访,但没有任何进展,每次信访件都被转交到剑阁县交通局,都得到答非所问的现象!一,以前剑阁县交通局没按广元市劳动局所发文件执行工作到岗到位的法定职责!导致我失业多年!这次信访我已发帖至群众呼声栏目,题为《请求四川省委巡视组查处剑阁县交通局官僚,形式主义》请你关注!谢谢!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8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5-2-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转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办理结果将尽快回复予你。

剑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杀光贪官污吏 发表于 2015-2-26 22:53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不作为

我所了解的法律对于工作安置遗留问题,目前没法律支持!并且这是一个行政事件!

发表于 2015-2-2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的属地原则喃,你又没看信访条例了,没事多看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111 发表于 2015-2-27 10:43
信访的属地原则喃,你又没看信访条例了,没事多看哈

看了而且已了解,但地方职能部门又如何懂得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反正忽悠我的回复,我直接到省委或上京,必须找个能让群众以理辨护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不是忘记 发表于 2015-2-27 11:15
看了而且已了解,但地方职能部门又如何懂得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反正 ...

我现在正在想办法联系国家信访局信访督查组!

发表于 2015-2-2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件编号        20150302004        信件状态         办理中
写 信 人        程利辉        写信时间        2015-3-2 8:27:43
联系地址        剑阁普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收 信 人        马华
信件主题        请求马书记,市委恢复我的就业机会
信件内容       
马书记;
     你好!
      我叫程利辉,家住普安小东街11号。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我认为县交通局目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交通局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和1996年2月3日局务会讨论决定,剑阁县交通局印发关于张静等三十名技校毕业生工作分配的通知(剑交通〔1996〕15号),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1996年3月至9月期间,你在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96年10月你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岗。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印发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六同志除名的决定(剑运司〔1999〕08号),将你除名.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县交通局交通局只履行接收但未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编委的文件,又被交通局随便调查一下,找借口给终结了,去年安置工作,今年终止劳动关系,这形式主义也太不低调了!
      2,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现在还声称:你被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后,你的工作安置问题本与我局无任何关系。但是你在2009年不断上访,再次要求解决工作。2009年3月24日,经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达成协议:一是由我局为你交纳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壹万叁仟元;二是我局对你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三是你今后不再与我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你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你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提取,由于你不属于本系统职工,我局无职责对你的档案进行保管,档案丢失你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于很多次上访,但没任何一家单位作出信访回复的情况下,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协议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我不属于交通系统职工,档案如何到交通局档案室的?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
     3: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综上所诉:按照《广元市劳动局文件》(广劳教(1995)25号)分配到剑阁县交通局安置工作,我的学籍档案与1996年3月5日转入剑阁县交通局!当时交通局只接收但未履行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现如今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县委县府于2013年按工勤人员安置到县道养路段上班,2014年7月现在交通局又终结我的劳动关系,其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宗旨意识淡薄,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损坏群众利益,损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没有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思考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诚请广元市委查处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回复内容       
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马华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件编号        20150302005        信件状态         办理中
写 信 人        程利辉        写信时间        2015-3-2 9:39:01
联系地址        剑阁普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收 信 人        马华
信件主题        关于20150302004号信访件的补充
信件内容       
马书记
     你好!
      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的几点问题向你提出:
     1,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为了复职我走访剑阁县委书记,书记已责成县交通局两次处理,同时政法委,常委派专人协商此事,都表示无能为力,上级党委领导不了下级党委吗?
    2,由于县交通局没按广元市劳动局所发文件执行工作到岗到位的法定职责!导致我失业多年!后来又违规操作;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协议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属于行政乱作为吗?
    3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交通局遗失我的档案,如此回复符合: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吗?
    4该事件原本属于行政事件,交通局却让我去打官司,这不是明着浪费群众钱财吗?现在是不是凡是信访事件都可以推到打官司一说上去呢?
     请马书记处理。关于我的信访事件,我已发到《四川论坛之群众呼声》栏目,请你关注,不妥之处,诚请谅解!
回复内容       
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马华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发表于 2015-3-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利辉你好:
   现将你所反映的我被剑阁县交通局毁了就业机会!一事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我县交通局再次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毕业后工作安置情况
你于1995年毕业于广元市交通技工学校,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我局于1996年2月3日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你被安置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后,对工作问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于1996年10月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长达33个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你工作得到安置后,由于你自身不珍惜工作机会,无视纪律,恶意旷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召开董事会,征求工会意见,最后研究决定将你除名。
二、关于你被除名后经济补偿情况
从2007年起,你多次上访要求交通局再次安置工作,由于你已被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除名,无法再次安置你的工作。2009年3月24日,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一是由县交通局给予你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0元,并向你支付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金费用单位所承担部分13000.00元;二是县交通局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后,你本人承诺从今以后不再与剑阁县交通局有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提出其他要求。
三、关于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的身份性质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工作的情况
2012年以来,你以个人档案丢失为由,多次到市、到县信访和走访,再次要求县交通局局落实工作安置。2013年,经县委、县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研究,将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从事公路养护工作。2013年5月8日,你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20000元包干经费标准执行,并承诺息访。2013年8月15日,你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同工同酬”申请,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剑劳人仲裁[2013]26号)驳回你提出“同工同酬”的仲裁请求。在此期间,你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正式编制”为由,再次到省、市、县继续上访。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群工局、县人社局先后6次针对你的信访问题,当面给予了政策解释和思想劝导。
四、关于不再与你续签聘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 年7月  1  日与你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工作履职不到位。通过日常工作检查,你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差,管养的路段清扫不及时、不彻底,路面存在抛洒物和白色垃圾,边沟排水不畅,路肩杂草未清理,上班时间经常串岗,公路日常养护考核不合格。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二)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你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签定劳动合同后,再次不珍惜工作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作风涣散,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政治思想不稳定,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折手段,上班期间不安心工作,工作责任心差,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实现同工同酬”为由,到省、市越级上访、到县缠访,不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已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县道公路养护段与您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到期。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于2013年5月8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身份性质为工勤人员控制数,工作岗位为公路养护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即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与你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本合同即刻终止”之规定。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五、关于你申请恢复工作诉求的处理意见
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终止与你续签聘用合同后,你又多次到县主要领导处走访,相继又在国家信访局信访网、省、市、县领导信箱中投诉要求恢复工作。为此,县交通局于2015年1月4日组织相关人员到县道公路养护段对你提出恢复工作的信访事项进行民主测评、座谈调查,参加民主测评、座谈的同志99%不同意恢复你的工作。反对的理由:一是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影响单位稳定团结;二是工作履职不到位;三是不讲诚信,个人品德修养差;四是个人组织纪律意识差。2015年1月12日,县交通运输局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专题对你申请恢复工作事项进行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不予恢复你的工作。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3月2日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剑阁县交通局的胡乱回复质疑理申:一:将我分配到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为何没有单位通知我上班?按你局所调查1996年2月至10月我从事的何种岗位?为何不明说?如果我在县运输公司上班凡请你局调查出示一下我的出勤表或工资单!形成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局若缺少法律常识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除名又从何说起?二:关于除名后的经济补偿情况!凡请你们去人事局咨询一下!国家对于指令性统筹生有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没有政策支撑的行政行为,这是〞站山为王〞的举动!三关于工勤人员身份安置到养路段工作!每月实拿工资一千元,还被安排到上下班要跑四十公里路程远的龙源站工作,你交通局也是整人手段高明!我上防要求提高待遇,也是让你局逼上粱山的!!四:关于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情况!说我工作没履行到位,这纯属编造谎言,在一年合同期内,那时都是班长带领我们集体上班,有事是提前请假的!有人证,请假条我也有保底!五:关于申请恢复工作诉求的处理意见!养路段早已打了一个同意复职报告到你局了!我都看到过了,现在又来养路段搞什么座谈会!养路段是你局的下属单位,应该你说啥他们是遵守的!比如,你局有位局长贪污坐牢了吧!他夫人却是副段长!你局还该多学习群众路线,好好学习!别以权欺众,站山为王!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风问题表现,一是形式主义,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是追求形式、不重实效,图虚名、务虚功、工作不抓落实。二是官僚主义,群众最不满意的是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三是享乐主义,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多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四是奢靡之风,主要是条件好了,许多方面做过头,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一些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为群众服务的自觉性不强,对“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识不到位,抱怨乡村干部的工作太杂,责任过多,压力过大。个别干部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漠然视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使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一些乡干部和村干部一碰到开展活动就讲报酬,对于又苦又累的工作不主动承担,而是极力回避----老百姓把这些问题归纳为“上梁不正下梁歪”
 楼主| 发表于 2015-3-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9号还没有任何书面处理意见给我!: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件编号        20150302004        信件状态         办理中
写 信 人        程利辉        写信时间        2015-3-2 8:27:43
联系地址        剑阁普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收 信 人        马华
信件主题        请求马书记,市委恢复我的就业机会
信件内容       
马书记;
     你好!
      我叫程利辉,家住普安小东街11号。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我认为县交通局目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交通局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和1996年2月3日局务会讨论决定,剑阁县交通局印发关于张静等三十名技校毕业生工作分配的通知(剑交通〔1996〕15号),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1996年3月至9月期间,你在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96年10月你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岗。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印发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六同志除名的决定(剑运司〔1999〕08号),将你除名.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县交通局交通局只履行接收但未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编委的文件,又被交通局随便调查一下,找借口给终结了,去年安置工作,今年终止劳动关系,这形式主义也太不低调了!
      2,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现在还声称:你被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后,你的工作安置问题本与我局无任何关系。但是你在2009年不断上访,再次要求解决工作。2009年3月24日,经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达成协议:一是由我局为你交纳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壹万叁仟元;二是我局对你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三是你今后不再与我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你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你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提取,由于你不属于本系统职工,我局无职责对你的档案进行保管,档案丢失你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于很多次上访,但没任何一家单位作出信访回复的情况下,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协议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我不属于交通系统职工,档案如何到交通局档案室的?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
     3: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综上所诉:按照《广元市劳动局文件》(广劳教(1995)25号)分配到剑阁县交通局安置工作,我的学籍档案与1996年3月5日转入剑阁县交通局!当时交通局只接收但未履行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现如今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县委县府于2013年按工勤人员安置到县道养路段上班,2014年7月现在交通局又终结我的劳动关系,其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宗旨意识淡薄,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损坏群众利益,损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没有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思考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诚请广元市委查处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回复内容       
请剑阁县委过问处理。
马华   2015-3-3 15:34:34
程利辉同志!
你好!
    你的信件经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转我县交通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毕业后工作安置情况
你于1995年毕业于广元市交通技工学校,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我局于1996年2月3日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你被安置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后,对工作问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于1996年10月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长达33个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你工作得到安置后,由于你自身不珍惜工作机会,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无视纪律,恶意旷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召开董事会,征求工会意见,最后研究决定将你除名。
二、关于你被除名后经济补偿情况
从2007年起,你多次上访要求我局再次安置工作,由于你已被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除名,将无法再次安置你的工作。2009年3月24日,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一是由县交通局给予你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0元,并向你支付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金费用单位所承担部分13000.00元;二是县交通局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后,你本人承诺从今以后不再与剑阁县交通局有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提出其他要求。
三、关于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的身份性质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工作的情况
2012年以来,你以个人档案丢失为由,多次到市、到县信访和走访,再次要求我局落实工作安置。2013年,经县委、县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研究,将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从事公路养护工作。2013年5月8日,你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20000元包干经费标准执行,并承诺息访。2013年8月15日,你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同工同酬”申请,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剑劳人仲裁[2013]26号)驳回你提出“同工同酬”的仲裁请求。在此期间,你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正式编制”为由,再次到省、市、县继续上访。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群工局、县人社局先后6次针对你的信访问题,当面给予了政策解释和思想劝导,但你不知悔改,越级到省信访局、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不听从劝解,大吵大闹,态度极其恶劣,行为十分过激。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我县社会秩序和工作单位造成恶劣影响。
四、关于不再与你续签聘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 年7月  1  日与你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工作履职不到位。通过日常工作检查,你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差,管养的路段清扫不及时、不彻底,路面存在抛洒物和白色垃圾,边沟排水不畅,路肩杂草未清理,上班时间经常串岗,公路日常养护考核不合格。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二)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你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签定劳动合同后,再次不珍惜工作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作风涣散,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政治思想不稳定,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折手段,上班期间不安心工作,工作责任心差,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实现同工同酬”为由,到省、市越级上访、到县缠访,不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已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县道公路养护段与您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到期。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于2013年5月8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身份性质为工勤人员控制数,工作岗位为公路养护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即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与你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本合同即刻终止”之规定。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五、关于你申请恢复工作诉求的处理意见
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终止与你续签聘用合同后,你又多次到县主要领导处走访,相继又在国家信访局信访网、省、市、县领导信箱中投诉要求恢复工作。为此,我局于2015年1月4日组织相关人员到县道公路养护段对你提出恢复工作的信访事项进行民主测评、座谈调查,参加民主测评、座谈的同志99%不同意恢复你的工作。反对的理由:一是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影响单位稳定团结;二是工作履职不到位;三是不讲诚信,个人品德修养差;四是个人组织纪律意识差。2015年1月12日,县交通运输局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专题对你申请恢复工作事项进行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不予恢复你的工作。
最后,希望你能够正确理解和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深刻反思你再次失业的根源,剖析你工作事业的分叉点,总结规划你今后道路方向。希望你能够自强自立,勇于面对,敢于担当,改变自己。

                              
剑阁县委   2015-3-11 11:04:1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件编号        20150311044        信件状态         办理中
写 信 人        程利辉        写信时间        2015-3-11 21:35:34
联系地址        剑阁普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收 信 人        马华
信件主题        二次请求马书记,市委恢复我的就业机会
信件内容       
马书记;
       你好!
     关于20150302004号《请求马书记,市委恢复我的就业机会》的求助信,对于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回复,我力辨理由 :
      一,关于你毕业后工作安置情况
  你于1995年毕业于广元市交通技工学校,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我局于1996年2月3日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你被安置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后,对工作问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于1996年10月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长达33个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你工作得到安置后,由于你自身不珍惜工作机会,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无视纪律,恶意旷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召开董事会,征求工会意见,最后研究决定将你除名。
     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县交通局交通局只履行接收但未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
      二、关于你被除名后经济补偿情况
  从2007年起,你多次上访要求我局再次安置工作,由于你已被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除名,将无法再次安置你的工作。2009年3月24日,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一是由县交通局给予你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0元,并向你支付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金费用单位所承担部分13000.00元;二是县交通局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后,你本人承诺从今以后不再与剑阁县交通局有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提出其他要求。
      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属于行政乱作为吗?
      三、关于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的身份性质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工作的情况
  2012年以来,你以个人档案丢失为由,多次到市、到县信访和走访,再次要求我局落实工作安置。2013年,经县委、县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研究,将你以工勤人员控制数安置到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从事公路养护工作。2013年5月8日,你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20000元包干经费标准执行,并承诺息访。2013年8月15日,你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同工同酬”申请,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剑劳人仲裁[2013]26号)驳回你提出“同工同酬”的仲裁请求。在此期间,你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正式编制”为由,再次到省、市、县继续上访。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群工局、县人社局先后6次针对你的信访问题,当面给予了政策解释和思想劝导,但你不知悔改,越级到省信访局、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不听从劝解,大吵大闹,态度极其恶劣,行为十分过激。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我县社会秩序和工作单位造成恶劣影响。
      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四、关于不再与你续签聘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 年7月  1  日与你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工作履职不到位。通过日常工作检查,你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差,管养的路段清扫不及时、不彻底,路面存在抛洒物和白色垃圾,边沟排水不畅,路肩杂草未清理,上班时间经常串岗,公路日常养护考核不合格。为此,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与你终止续签聘用合同。
  
     我在合同期内都是和大家一起集体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为何就我一人工作履职不到位呢?
     五、关于你申请恢复工作诉求的处理意见。
      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为了复职我走访剑阁县委书记,书记已责成县交通局两次处理,同时政法委,常委派专人协商此事,都表示无能为力,上级党委领导不了下级党委吗?
     诚请广元市委查处,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回复内容       
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马华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信箱回复:县委己明确回复!不服该回复走行政复议或打官司!也就是只要信访回复你了,不管合法与否,你都去打官司!如此执政,真乃官僚!劳资上京去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