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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尹再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请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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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尹再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请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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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请求人尹再银(下称我),住宜宾翠屏区西郊街道前进村较场组113号附2号。联系电话:18683159997,15328805416.,18683134388.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请求对尹再银家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2、原地就近偿还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住房215平方米以上;

3、原地就近偿还街面营业门市房屋161.2平方米以上;按照市场价按照国家规定补偿请求人门市停业损失费每月     元,直至请求人搬入新的营业门市。

4、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其他附属设施费用。

5、所还新房一切税费包括住房70年土地出让金和营业用房40年土地出让金以及工本费由拆迁人负担。

                                                    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 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事实依据

由于宜宾市南线改造项目涉及到我家房屋,这个房屋系我祖祖辈辈安身立命的场所,我们世世代代生于此,长于此,所以我们对它有着一份特殊的难以割舍的情感。

首先,我的爷爷尹少成,奶奶陈家福(系烈属),解放前就居住在这里。其次,我的父亲尹正华和母亲周章荣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里,我们兄弟姐妹出生后,也一直居住在这里。当时我家房屋共有六大间,还有厨房等。1988年因原房屋属于危房,经宜宾市规划建设办公室和大运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地基上改建,地面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和82平方米(具体批文见附页)。

其次,上述经过批准的两块地合计总面积149平方米,由于政府为了利益长期违法封户,不给颁发房产证。我们认为规建局和大运乡人民政府的批文就是政府办给我们是最合法的房产证明,在我们生产队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时,还有上级领导亲口告诉我们:我们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全部会随着身份一起转成国有。我们对此话仍记忆犹新。

再次,为了生存,我母亲周章荣将底楼全部修成了营业房,从事饭馆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养活一大家人。解决了全家生活问题,没向国家伸手要救济吃低保,同时按时向西郊工商所交钱及向西郊税务所纳税,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这就是历史,这就是不可否认的现实。现在爷爷奶奶去世,父母积劳成疾(父亲患肺气肿、肺心病、老年抑郁症,母亲患糖尿病、脑梗中风后遗症),不得已将门面饭馆经营业务转让给别人,收取一定房租作生活费、医疗费20多年来,我们的门面一直是临街门面房,政府在各方面的收费也完全是按照临街门面房的标准进行收取的。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要求拆迁营业用房偿还营业用房、拆迁住房偿还住房合法有据。

综上,请求拆迁人尊重客观事实。满足请求人的诉求。


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该规定强调:《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根据前述规定,拆迁请求人的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一是,请求人所在地已纳入翠屏区城市规划区多年,二是,征地时没有对请求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三是请求人早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根据前述三点理由,请求人的住房及营业用房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得到支持。

  四川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5】第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农房拆迁原则上采取还房方式,人民政府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请求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有权选择原地或者就近还住房还门市,而且,产权调换的住房和门市只能比原来的面积更宽,质量更好。

根据《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规定,拆迁旧房与偿还新房是一种互易行为。互易行为必须遵循《民法通则》有关公买公卖、、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在平等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不能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转载渭水学子网http://www.wsxz.cn,请保留此标记。)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32)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城市房屋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前述规定,拆迁请求人的营业用房,不但应当偿还营业用房,还要补偿停产停业过渡期间的营业损失费。

  综上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请求拆迁方满足请求人的上述“请求事项”。否则,请求人绝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偿还营业门市和住房的相关证据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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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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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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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宜宾:尹再银房屋拆迁维权资料

2015-01-26 07:47:20|  







情况说明
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我叫尹再银,家住翠屏区西郊街道前进村较场组113号附2号。
由于宜宾市南线改造项目涉及到我家房屋,所以现将我家(较场组
113号附2号)的房屋情况向你们作一个说明:
   这个房屋系我家祖祖辈辈安身立命的场所,我们世世代代生于此,
长于此,所以我们对它有着一份特殊的难以割舍的情感。
  首先,我的爷爷尹少成,奶奶陈家福(系烈属),解放前就居住在
这里。其次,我的父亲尹正华和母亲周章荣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
里,我们兄弟姐妹出生后,也一直居住在这里。当时我家房屋共有六
大间,还有厨房厕所等。1988年因原房屋属于危房,经宜宾市规划
建设办公室和大运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地基上改建,地面面积分别
为62平方米和82平方米(具体批文见附页)。
  其次,上述经过批准的两块地合计总面积149平方米,由于诸多复
杂的历史原因,没有办房产证,只有规建局和大运乡人民政府的批文。
我们认为规建局和大运乡人民政府的批文就是政府办给我们是最合法
的房产证明,在我们生产队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时,还有上级领导亲
口告诉我们:我们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全部会随着身份一起转成国有。
我们对此话仍记忆犹新。
  再次,房屋修建时,我们所属的生产队已无多少土地供我们耕种,
我们全家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为了生存,我母亲周章荣将底楼全部
修成门面(即营业用房)。利用自己的门面开成小饭馆养活我们一大
家人。解决了全家生活问题,没向国家伸手要救济吃低保,同时按时
向西郊工商所交钱及向西郊税务所纳税,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这
就是历史,这就是不可否认的现实。现在爷爷奶奶去世,父母积劳成
疾(父亲患肺气肿、肺心病、老年抑郁症,母亲患糖尿病、脑梗中风
后遗症),不得已将门面饭馆经营业务转让给别人,收取一定房租作
生活费、医疗费。20多年来,我们的门面一直是临街门面房,政府
在各方面的收费也完全是按照临街门面房的标准进行收取的。
  以上就是我家住房的基本情况,请各位领导审该。
注:现翠屏区拆迁中心查勘丈量面积为376.2平方米。其中二楼215
平方米,底层面积16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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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发表于 2015-2-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该规定强调:《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根据前述规定,拆迁请求人的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斯蒂芬

发表于 2015-2-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发表于 2015-2-1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5-7-24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今(7月24日),当事人打来电话感谢胡代国代理维权,本案多得到十多万元拆迁补偿费。,当事人表示满意。

发表于 2015-7-25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已经达成协议,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3 13:08
来点公开、透明的拆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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