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一下”:
你于2015年1月20日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发帖反映买卖驾驶证记分问题,我大队已经知悉,感谢你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就你反映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因为你所有机动车有一条一次记1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如果你持你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去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你按规定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机关严禁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买卖行为。我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协同辖区派出所对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案件。今后,我们将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欢迎你和其他广大交通 参与者向公安机关提供具体的和有价值的线索,我们将予以严肃查处,并对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200至2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予以裁量执行,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国库。
五、为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或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同时,我们建议对所谓“串串”的言行进行录音录像,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复。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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